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保成法學苑的 攻略公法-26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宗樂所指導 李承龍的 論共有物之管理-以分管契約之效力為中心 (2011),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共有物管理、默示分管契約、事實上分管。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論共有物之管理-以分管契約之效力為中心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的問題,作者李承龍 這樣論述:

共有物管理涉及層面頗多,其中共有人向來又以分管契約作為共有物管理之主要依據,因此本文論述重心遂集中火力於分管契約之上,於第三章先就共有物管理相關概念予以介紹,並探考相關之法律問題。民法第820條修訂後,共有人可分別依分管契約、管理決定、法院裁定作為共有物管理之依據,然現行實務上對於「事實上分管」之管理狀態契置不論,完全不去深究事實上分管是否有保護之必要,如此對於已就共有物管理有相當期間之共有人甚不公平,為了保障此等共有人之利益,本文試圖從憲法上平等原則去導出「事實上分管」應加以保障之法理依據,結論上得知,「事實上分管」與「默示分管契約」皆是對於共有物持續一段時間之利用,主要差別僅在於「默示分

管契約」之各共有人知悉共有物處於分管之狀況,而「事實上分管」則是未利用共有物之人因自己放任共有物荒廢不去管理,而不知悉該共有人已存有管理利用之事實狀態。於肯認「事實上分管」之存在可能後,需要釐清「明示分管契約」、「默示分管契約」、「事實上分管」各自的適用範圍為何,本文認為,「明示分管契約」適用於一切經共有人明確表示意見並以任何方式表達同意之事實情況;「默示分管契約」則適用於全體共有人皆明知共有物處於分管之狀況,且歷經一段時間不為反對之表示,堪認已默示表示同意該分管之狀況;而「事實上分管」,則是除了現正管理共有物之共有人外,只要其中有共有人歷經一段時間不知共有物之利用狀況,不論其他共有人中是否有

人已知悉分管事實之狀況,皆可成立事實上分管。於第四章就共有物管理之效力予以探討,發現實務對於分管契約違反建築法規之效力認定不一,本文試圖從相關實務見解之論述中,找出有跡可尋之脈絡,並釐清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可能適用之梗概,希望可作為未來實務上相關案例之參考。又於第四章第五節探考分管契約內容變更後共有人間之利益該如何調和,分別從交易安全之保護及所有之保護切入,試圖就變更前後當事人之利益取得一個最適當之平衡點。對於共有物管理之登記,雖然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隨著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而增定,惟該規定不分管理事項之重要性,一律登載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如此不僅徒增登記作業之繁雜,且一般人民並非

法律專家,顯無法期待他們於交易前先詳閱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最後,綜合前幾章所論述,本文就研究有關部分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上提出相關建議以下建議:解釋論上之建議:於民法第820條修正前,應用類推適用之方式,將「事實上分管」比附援引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又就分管契約變更對於共有人有重大影響時,宜類推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須經受重大影響之共有人同意後方可變更。於分管契約對於設定繼受人上,得類推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24條2項之規定,將共有物管理之效力及於無權占有人。立法論上之建議:(一)應將民法第820條第1項修正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相當期間之分管事實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份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二)應於民法第820條增定:「共有物分管契約因變更而影響原共有人管理之利益時,非經償還之前該共有人因共有物分管而支出之金錢或經該共有人同意,不得變更之。」(三)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宜僅就共有物重大管理之事項登記即可。

攻略公法-26版-2022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認真鑽研公法之讀者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1.內容修正錯漏處。   2.新增109~110年相關法規。   3.新增部分實務見解、草案。 本書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

文要旨之後,例示歷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

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