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寫的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黃震祐的 普通地上權之研究─以新法修正為中心 (2011),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普通地上權、法定地上權、農育權、典權。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誠二所指導 陳宇麗的 區分地上權 (2003),提出因為有 區分地上權、空間地上權、地上權、空間權、空間、區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上權設定契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上權設定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上權開發策略與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隆豐等 這樣論述:

  地價飆漲,國民所得與不動產價格的差距日益懸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亦復困難重重,使「地上權」的開發案逐漸受到重視。近年來,政府積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一方面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另方面也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但由於社會大眾對地上權制度仍感陌生,在判斷是否投入地上權商品的交易或投資時,常顯得猶豫不決。   本書集結不動產全方位的法律、地政、稅務、估價專家,逐章解析「地上權」開發與實務運用上的箇中要領,冀望一掃投資商與消費者心中的疑慮!

地上權設定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賤租市有地,康橋發大財!!!
坤城在議會質詢,林口的人口數一直成長,目前還要蓋一所國中,一所國小,為什麼當時要特別把學校用地,變更為文教用地,然後租給康橋蓋學校?
林口康橋國際學校,向市政府租用4公頃文教用地,年繳租金才1600多萬,向學生每年收的學費超過6億,教育真是賺大錢的生意啊!
坤城質疑當初市府與康橋簽的合約有問題:
1、為什麼契約是用租賃的方式,不是用設定地上權的方式,市府每年少收了多少的權利金?
2、契約竟然沒有寫租用期限,難道可以無限期租給康橋?
3、每年收的租金竟然只用公告地價的5%計算,要求重新審視契約的合理性。
#月薪超過25萬才有辦法念康橋吧

普通地上權之研究─以新法修正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問題,作者黃震祐 這樣論述:

「法律現代化」為法務部近年來施政主軸之一,而民法物權編係規範財貨歸屬秩序之法律,其在國家經濟發展居樞紐地位,自應配合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以賡續推動建構完整民事法律體系,兼顧最新學說與實務見解之發展需求,以達物盡其用及永續利用之理想。是故,法務部乃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開會檢討修正民法物權編,並將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適時檢討修正。其中,就地上權修正而言,修正幅度不可謂不大,由於世界人口急速成長以及大量往城市集中,平面化的土地所有早已呈現不足與恐慌的局面,此種事實在人類社會生活趨於多元化,以及科學技術,特別是土木、建築等方面一再突破、革新的誘導下,遂使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不

得不走向往垂直性格的空間發展。本於此,民法針對地上權修正時,將之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二種型態,然本文於此僅就「普通地上權」做研究與探討。 在民法規定的四種用益物權中,以地上權最為重要:其一,設定地上權登記件數最多;其二,地上權係用益物權的典型,其若干規定得準用於農育權〈第八百五十條之九〉、不動產役權〈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及典權〈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二的三項、第九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可見地上權之重要性有別於其他三種用益物權。 本文之研究目的,目的在探討修正後有關地上權規定是否妥適?是否符合人民情感等問題,並採用歷史、邏輯和比較法學的方法,結合圖示,針對目前新法施行中出

現的問題進行了若干探討,主要是希望針對目前新地上權法有不足或疏漏之部分,能提出建言並期待未來修法能讓普通地上權規定更臻完善。

區分地上權

為了解決地上權設定契約的問題,作者陳宇麗 這樣論述:

由於近代文明高度發展,多數國家已從傳統的農業社會演變為以工商業活動為中心之經濟結構,人口大量向都市集中,造成都市土地寸土寸金,猶不敷使用之現象,故為達土地高效率之運用,傳統土地平面利用之形態,已無法供現實之需要,加上建築技術的進步,土地上空與地下空間逐漸成為積極開發之對象,於是土地之利用形態,由平面化至立體化發展,遂產生土地區分利用的結果,如高壓電纜、地下鐵道、下水道、排水溝、高架鐵道、高架道路、空中走廊、地下街、隧道、橋樑及傳輸設備等等,均僅需就土地部分空間為使用,是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已毋庸依附於地表,而能獨立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而區分地上權概念之提出即為因應此項潮流而生。而區分地上權

之本質概念,與普通地上權雖無不同,然而基於區分地上權制度中土地空間區劃利用之特徵,相關法律制度也需作相對應之修正,故如何從現有之法基礎上建構完整的區分地上權制度,尤其是我國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中之相關規範,都與我國土地利用制度息息相關,也是現階段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