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補繳方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地價稅補繳方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地價稅有做這步驟稅金至少省5倍! 一次搞懂什麼是地價稅!也說明:地價稅 介紹 · 申報地價 · 關於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 可點選以下網址查詢: ➤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 · 地價稅率 · 地價稅滿足自用住宅優惠稅率4個條件 · 攸關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信華所指導 林啟裕的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2013),提出地價稅補繳方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為罰、漏稅罰、合理最高額限制、個案過苛、裁罰態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黃燕玉的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稽徵、扣繳義務、協力義務、稅捐債務、基本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價稅補繳方式的解答。

最後網站首頁最新消息活動優惠 - 台灣Pay則補充:台灣Pay是「金融卡」多元支付品牌,涵蓋了「遠端」及「近端」交易,提供轉帳購物、消費扣款、繳費等「多元」服務。 以「行動支付」應用發展為基礎,創造國內及跨境的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價稅補繳方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方式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方式的問題,作者林啟裕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之稅制係採「分稅立法」之法制,綜覽我國各稅法,雖各稅目功能及規範範圍各異,惟其編制體例卻相當一致,由「租稅主體」開展,依序為「租稅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稽徵程序」、「租稅救濟」、「罰則」及「附則」,而以作者對於稅法的認識,前述各編制體例中,「罰則」在整個租稅法體系中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 ,試想,一部立法者已就主體、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程序及救濟為完善考量之租稅法典,若漏未規定「罰則」或所訂「罰則」無法達到嚇阻及處罰之目的,整部租稅法典將形同虛設。綜觀大法官歷來針對租稅秩序法所作成之解釋,除將租稅秩序法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外,自釋字第327號以降,大法官即不斷以「未

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及「裁法造成個案過苛」宣告「行為罰」違憲,並在後續解釋中一再闡明「既曰行為罰,其法定處罰的裁量範圍自當遵守本院釋字第327號、第356號......,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解釋,以使處罰不逾越必要程度。」,但何謂合理最高額?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平等原則有違?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租稅處罰目的有違?何以「租稅漏稅罰」無此問題 ?實有其深入探討及釐清之必要。再者,「行為罰」須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若為大法官確定且不可動搖之見解,則明確區別租稅罰則中,何者為「行為罰」 ?何者為「漏稅罰」 ?當為首要之務,本文嘗試區別之。

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權利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價稅補繳方式的問題,作者黃燕玉 這樣論述:

租稅是國家基於課稅高權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之金錢給付義務,以維持政府組織整體運作及提供各項公共財之需,因課稅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最主要之公權力干預之一,故租稅課徵應受基本權拘束。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來源多樣而繁雜,部分課稅資料之釐清及相關課稅事實之實質掌握,均有賴扣繳義務人之參與及協力。就稅捐稽徵經濟原則考量,稅法已建構一套課予扣繳義務人應作為之相關規定,以達成就源課徵之目的。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以扣繳單位之負責人、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其違反扣繳義務時,稽徵機關乃依所得稅法第94條、第114條規定命其負賠繳責任,及按應扣未扣稅額處以倍數的罰鍰,超過納稅義務人

應繳的稅款。依比例原則,在有數方法可達相同行政目的時,行政機關應選擇對扣繳義務人成本最低之方法為之,否則,即有違憲之虞。其次,以扣繳單位之履行輔助人作為扣繳債務主體,明顯違反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為自主原則的派生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因此,所得稅法上扣繳義務人法律地位應如何界定、違反扣繳義務應如何處罰、對應扣未扣稅款連帶債務之求償順序,以及國家對扣繳義務衍生之債權執行有無侵害到扣繳義務人基本權是本論文研究之重點。亦即,當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相衝突時,立法者應予權衡立法,以保障扣繳義務人的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