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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吳家榜的 遺囑的財產處分——比較我國法與日本法近年之發展 (2018),提出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贈、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特留分扣減、遺產分割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吳偉寧所指導 黃慧雯的 基層官僚提供「跨縣市土地登記整合」服務之研究-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跨機關整合、交易成本、基層官僚、土地登記、電子跨域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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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英文書信一本搞定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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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作案、合約、情書等) 本書特色   本書分九篇,將校園、辦公室、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中各種英文書信,如證明書、公告、賀函、入學許可、行程表、會議紀錄、履歷、自傳...的適用情境,以實用的範例搭配常見中式英文錯誤及簡潔的說明,指導讀者寫出正確的英文書信。書後並附英語稱謂、標點符號、同義字替換字庫等豐富的參考資料,讓讀者不僅可學會正確的活用英文書信,還能提升英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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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財產處分——比較我國法與日本法近年之發展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的問題,作者吳家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提到,伴隨著高齡社會的到來,高齡者開始思考如何透過自己年輕時所累積的財產來因應自己老後生活所需,而開始進行財產規劃。若透過是遺囑,方法上不外乎是以「遺贈」、「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此三種「典型遺囑處分」方式。然而三者概念雖不相同,但在具體案例中遺囑條款(例如遺囑中使特定繼承人取得特定遺產),該如何解釋適用,實有困難。我國學說和早期實務向來只強調三者均得作為特留分扣減權之標的,而未去細究其三者之差異。直到近年,才開始有若干實務判決重視遺囑處分定性的問題,並提出一些區分標準,甚至發展出一種有別以往,而具有遺產分割之物權效力的「新型遺囑處分」,漸漸與僅具有債權效力

的「遺贈」產生二元化的結果。二者的差異,除了展現在有無遺產分割效果外,在不動產的登記程序、消滅時效之有無、得否代位繼承、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方法均有所不同,這使得遺囑處分性質決定的問題變得相當重要。由於這正好與日本法發展相類似,對此,日本已累積大量的判決及學說討論,我國的相關研究卻不多,因此本論文除了整理我國的學說及實務,也將以日本學說及實務為比較考察之對象,重新檢討我國法應如何解釋、適用。此外,更在問題意識中特別提出「遺囑解釋」與「性質決定」的不同,將論文聚焦在「遺囑處分性質決定之標準」及「應否承認具遺產分割效之新型遺囑處分」兩大爭點。本論文第二章「遺囑之歷史沿革與現代意義」,除了涉及法律史的

介紹,更指出了近年來遺囑的功能不再只是被繼承人單向地對死後遺族的照顧,或對繼承人、第三人單純的「贈與」,而開始浮現出「扶養與繼承的對價(對價繼承)」的性格。本論文的第三章「遺贈」,主要針對「特定遺贈」及「包括遺贈」,整理了我國相關學說及實務裁判之見解,對「包括遺贈」重新進行分析及檢討,以及說明其與「特定遺贈」之差異,並針對遺贈的法律效果及登記手續進行說明,並同時介紹了日本通說及實務的「遺贈」之法律效果(具物權效力)與我國(僅具債權效力)之間差異。本論文的第四章「指定應繼分」,除了介紹指定應繼分的意義及特性,並參考了日本學說,對「指定應繼分」是否有作為獨立存在的遺囑處分類型提出質疑,透過整理學說

及實務判決的類型化考察,發現「該當指定應繼分的情形」常與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相混淆,又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因此主張將遺囑處分方式,簡化為「遺贈」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兩類型即可,而將「指定應繼分」理解為遺產分割方法的手段之一,並認為縱使要保留「指定應繼分」作為獨立類型的存在,也應將之限縮在「單純的比例指定」。然後,針對其法律效果,透過地政登記實務及裁判實務的分析,得出和早期見解不同的新實務見解。最後提出「指定應繼分」與「遺贈」之差異。本論文的第五章「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除了介紹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意義及特性,並透過整理學說及實務判決的類型化考察,證實「該當遺產分割方法指定的情形」確實在實務判

決中與指定應繼分相互混淆,然而實務卻未提出任何明確的區分標準,只因偶然定性的不同,導致當事人在審級間來回,耗費勞力、時間、費用,有害其程序利益。因此認為我國民法既然和德國、瑞士立法例不同,所承認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本質上是「得變更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的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因此再次重申將遺囑處分簡化為「遺贈」與「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兩個類型即可。然後,針對其法律效果,透過地政登記實務及裁判實務的分析,得出和早期見解不同的新實務見解,確立了「新型遺囑處分」的形成,並且與「遺贈」產生二元化的結果。最後,特別針對「遺贈」和「新型遺囑處分」,於遺囑處分受益對象為繼承人的情形下,特留分扣減方法的差異進行分析說

明,並參考學說見解,主張以遺產分割一併解決繼承人間特留分紛爭,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貫徹紛爭一次解決原則。本論文的第六章「日本法上的使其繼承之遺囑」,首先介紹了日本的「使其繼承之遺囑」的形成背景,並整理了相關學說及實務的發展,提及了香川判決正面地採用「遺產分割效果說」後,改變了自「多田判決」以來的主流實務見解(以往採「遺產分割方法指定說」),然而卻遭到多數學者的強力批評。「遺產分割效果說」主張日本民法第908條的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源流於法國民法的「尊屬分割」制度,因此具有遺產分割的效果。然而,卻遭多數學說批評忽略了法國法此一制度在「要件」上的嚴格限制,日本的「使其繼承之遺囑」和法國的「尊屬分割

」,二者根本似是而非。其次,本文介紹了日本學說對「使其繼承之遺囑」的類型化考察,並整理了其他相關問題及實務的發展。最後,以日本法為借鏡,重新檢討我國法對於「遺囑人之意思得否排除遺產分割程序」及「遺囑處分性質決定的標準」這兩個議題的處理。本論文第七章「結論」,強調應以類型化的方式尋求遺囑處分性質決定之標準,除了提出自己的見解,並反對具有遺產分割效力的「新型遺囑處分」,以兼顧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保護及特留分權利人之保障。最後強調,本文並非反對「遺囑自由」,而是認為在尊重被繼承人意思的同時,也應該同時兼顧法律整體的邏輯,縱使日後有修法的可能,也應重視法律整體性的整合。

基層官僚提供「跨縣市土地登記整合」服務之研究-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為例

為了解決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的問題,作者黃慧雯 這樣論述:

在電子化政府趨勢的推動下,地政業務資訊化工作於2014年9月全國各地政事務所均已完成轉換為地政整合系統(WEB版),開始朝向行動化階段目標邁進,並進行「地政跨域計畫」。 國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的需求,因著跨域合作興起,期能突破過去管轄所的觀念體制,希冀登記機關能打破行政區域甚至縣市的限制藩籬,提供跨縣市案件之申請並落實單一窗口服務。各縣市政府地政局紛紛各自啟動跨域合作模式,進行跨縣市收件便民服務。高雄市政府於103年3月10日啟動跨域合作模式,並於104年4月7日完成與全國各縣市政府合作辦理跨縣市收件。內政部鑑此,不僅開發資訊系統「跨縣市代收案件簽收系統」,亦配合制定法規「登記機關受理跨

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藉此擴大整合各縣市政府跨域合作模式,期導入日後跨縣市登記之目標。 內政部地政司雖製作「推動跨縣市代收地政類案件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來評估此項政策民眾的接受程度、滿意度及執行情形。惟以服務品質掛帥的政策規劃,卻無法正確並即時反應出將政策執行的交易成本轉嫁到機關內部(基層官僚)的情形,並忽略登記機關中服務品質之關鍵執行者「基層官僚」的角色與地位,導致第一線為民服務常與民眾的社會期待有所落差。職此,本研究以基層官僚之角度,分析內政部推動跨縣市土地登記整合的影響因素與問題。研究發現跨縣市代收案件簽收可能增加基層官僚的行政業務負擔,影響案件的行政裁量。交易成本的差

異影響跨縣市代收案件簽收的服務量。系統整合程度越高,可提升業務處理效率,亦對行政裁量產生影響。至於業務法規制度明確程度部分,經分析並不影響業務處理效率及行政裁量,但研究發現人力配置及業務負擔被基層官僚視為影響案件裁量權的關鍵因素。關鍵字:跨機關整合、基層官僚、交易成本、電子跨域治理、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