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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正寫的 2023土地登記實務(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十一版) 和唐浩的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 智丞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鄭0雄得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鄭0誠為撤銷贈與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為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乃屬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鄭0雄有目的、有意識的因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何奕萱的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2019),提出塗銷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優先購買權、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陳立夫所指導 李志殷的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201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塗銷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動產抵押設定5大特性什麼是「抵押權」?則補充:債權如果已經清償時,債務人或抵押品所有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塗銷抵押權。 ... 他項權利,意思是一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權利設定給他人,所謂「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塗銷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土地登記實務(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十一版)

為了解決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洪正 這樣論述: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收錄95~111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土地登記實務》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對土地登記太多的技術性規

定感到苦惱嗎?   .沒有實務經驗搞得定〈土地登記實務〉這科嗎?   .申論題要怎麼破題及清晰論述,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土地登記實務著重於實際操作的經驗,因此想讀好本科,要先從登記當事人以及登記機關的角度出發,本書作者透過內容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將為您解開疑惑,消除疑慮,順利於考試時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淺顯易懂   土地登記實務的內容多涉及實際操作,對於欠缺相關實務經驗的考生而言,最需要一本從實務切入的參考書籍。因此本書整理相關實務重點以及常考規定,將不必要、繁雜的資訊去除,只留下會考的、能考的及必考的重點,讓讀者快速抓取重點。   二、架構清楚   

作者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透過總論、各論分類編寫,架構清楚分明,讓讀者研讀時能夠清楚知道章節脈絡,以及各章節間的關係,且將重要實務見解與歷年試題穿插內文相對應位置,讓土地登記實務內容不再是斷簡殘篇的各種法規,而是透過本書進行體系性地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凸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使用圖表整理繁雜內文,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土地法規之體系在讀者腦海中清晰建構。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95~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共17份,題題詳解。上考場作答時,最怕申論題論述雜亂無章,無法清楚表達自己腦中的解題思路。本書之申論題擬答,論述考點具層次感,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做到解題思路行雲流水,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法(111.06.22)   修正第73條之1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且逾期未聲請登記的列冊管理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在公開標售前應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

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如未在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其權利視為放棄。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

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

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

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何奕萱 這樣論述:

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學說上之討論多廣泛就多種優先承買權為探討,而未聚焦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討論,對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德國法及瑞士法上之文獻進行討論。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基本理論為介紹。其中就優先承買權之制度目的,我國向來之學說實務均認為此在促進經濟效率。本文就此參考美國法上之經濟分析文獻,認為優先承買權無助於達成經濟最有效之配置。又在我國民法第425條及民法第426條之1已足以保障房屋對基地之占有權源

下,此制度之經濟效益應僅限於消除房地使用關係之交易成本,然此不必然大於其對買賣市場造成之效率損失,總體而言是否能促進經濟效率仍有疑問。故於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解釋適用上應採較限縮之基本態度。又優先承買權之權利性質應為債權物權化之一種,故亦須合於物權公示性原則,以具備基地上確實建有房屋為公示外觀為必要。本文第三章在處理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構成要件。本文認為,於基地為多人共有而部分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該基地上之基地租賃契約原則上不存有優先承買權。又基地上之房屋基於使用借貸契約占有基地時,原則上得類推適用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就此制度中之「房屋」一要件,本文認為係指「固定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

壁之構造物」,且於房屋不具相當價值或為違章建築時排除之。針對得使優先承買權除斥期間起算之合法通知,本文認為應以載有重要契約條件且附有權利行使教示之書面為之,且得由出賣人或買受標的之第三買受人發出。最後,本文亦認為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得由權利人意定拋棄,且此拋棄不以權利人知悉買賣條件為前提。而於基地出賣時,不得一概認為承租人僅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或仍繼續繳交租金係默示放棄權利。本文第四章則在處理基地租賃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效果。本文認為,出賣標的為「同樣條件」之範疇,應要求優先承買權人對出賣人所出賣之全部標的為承買。又「同樣條件」不能單以約定之數額為標準,於物價飆漲之案型中應可調整價金數額。而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權利後,方發生出賣人與第三買受人間所有權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之效果,權利人此時並得本於優先承買權之規定請求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第三買受人再將所有權移轉與轉得人時,轉得人有善意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惟須以轉得人有向出賣人或優先承買權人詢問是否已有放棄優先承買權之情事以判斷轉得人是否為善意。又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不影響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之契約效力,故於出賣人與買受人間未約定以優先承買權行使為解除條件時,可能有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後,優先承買權亦有適用權利失效之可能。於判斷上,不以優先承買權人已知買賣條件為必要,惟其是否創造出其已知悉該等條件則得作為判斷信賴及狀況要素之一環,亦影響時間

要素之長短。且第三買受人雖非此權利之義務人,然其亦受權利行使之影響,故亦應自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有無具備權利失效之相關要素。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準備國考,每一科的讀書時間分配都至關重大,讀者考生欲上榜,需要棒棒擊出安打,而不是單科全壘打,效率左右您的勝負。     本書收錄最新司法官、律師、法研所物權考題。針對物權法體系,以爭點式安排考題,綜覽民法物權編各重要考點,有系統學習,免於一知半解。每題均以完整三段論法呈現,以判決式寫法答題,格式清楚,取分快速。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為了解決塗銷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植基於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上,並以土地法暨其施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構成制度整體。其主要是以權利登記制度下之要素為建構藍本,因而形成具體規範;故於學說通說上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係採權利登記制度,即具有權利登記制度之基本要素。儘管如此,由於許多因素交錯影響下,使得實務做法上與登記制度整體間,產生扞格,並致進退失據,議論不斷,終於導致登記問題叢生。對於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爭議問題之研究,本文藉由我國登記法制所具有權利登記制之要素,即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等要素,作為貫穿全文之主軸,並利用其框起相關登記之問題。至於,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採文獻

分析法並兼採比較法,以釋明相關問題,並提出建構整體制度之看法,以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根據本論文研究成果顯示,要言之,第一、關於「物的編成主義」方面。我國不僅對於物的編成主義之基礎,即一個「獨立物」之判斷標準,也就是得為不動產登記權利客體之界定,其要件內容眾說紛紜,間有見解反覆,亦對物的編成主義之核心,即所謂「一不動產一登記用紙原則」,未有認知,進而使不動產登記簿之編製基準,悖於物的編成主義下應有之原理原則。對此,日本之登記法規範及登記實務之操作,似得供我國參酌改進。第二、關於「登記主義」方面。我國實務上對於個別不動產上新舊間之物權變動登記,有以登記連續性原則稱之;惟無論是詮釋其意涵或有關做

法,相當多歧。觀諸外國(德國與日本)不動產登記之立法例與實務,無論是採登記主義或意思主義者,均有登記連續性之適用,以達強化登記公示之正確性及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至於,其概念之意涵,係指與不動產變動有關之權利登記,於新舊登記間必具實體法上之關聯,惟不包含標示登記等屬事實關係之登記。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得為省略登記,但僅限於有法律上之依據者,以免破壞登記公示制度之信用。至於,我國現行實務上之見解與做法,與前述外國立法例或實務所採用登記之原理、原則不符者,所在多有,是有諸多值得改進之處。第三、關於「實質審查主義」方面。我國學說通說上,對於我國登記機關之審查權限,向來係採所謂權利登記制度應採實質審查

主義,契據登記應採形式審查主義之觀點,而我國既採權利登記制度故應採實質審查。然對於各個主義概念之內涵,眾說紛紜,且實務上對我國究採何種審查制度,相關見解及做法分歧。事實上,前述觀點係繼受自日本學說,惟其早已被推翻,於日本現行學說通說上,認為無論採權利或契據登記制度,就其實質言,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但我們現在仍前仆後繼地援用過去既有學說。若此,就我國言,亦僅得謂採形式審查主義,惟此形式審查主義並非我國傳統學說上之看法,而是就審查對象上言,不僅及於登記法令上對登記申請所定之形式要件,亦及於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關係如何等實體要件,另就審查方法言,主要是採消極性、書面審查之方法。重要者是,關於我國登記機關

之審查權限,法無明文,惟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亟待儘速檢討改正。第四、關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方面。現行學說上認為其應具備「須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間具有效之法律行為」之要件,而對此,實務上認為倘涉及不融通物之物權變動登記,即便存在善意第三人,相關法律行為及登記均無效,故無土地登記公信力之適用。然此等見解,將對現行登記公示制度產生衝擊,進而使我國既有公信力制度產生破口。事實上,此等見解係不符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第1956號解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真正意旨。另關於「第三人之取得須為善意」之要件,於學說上大多認為,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仍屬善意。如此

見解,是有其理論依據。然若此,基於我國既有法律對於靜的安全(持有者現狀利用)保護不週之情形下,易使同樣透過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之真正權利人,其既得權益遭受危害,又將導致現行訴訟繫屬登記之制度,無法達成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立法目的。在針對不動產靜的安全之各種保全手段予以檢討並修法強化前,容或能將善意之認定標準,排除第三人具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登記不真正者,以使不動產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交易安全)兩者間獲得衡平。總之,從我國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及既有法令規定以觀,鮮有從當初所建構權利登記制度之要素出發,以思考如何形成見解、訂修法規或立法,使符合登記制度整體規範。無論如何,不動產登記對於國家、人民而言,是

為重要制度,且與憲法財產權保障有密切關係;故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整體,是有儘速重整、強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