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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怎麼處理? - 每日頭條也說明: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如何主張契約無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董建廷的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權利濫用、公共利益、誠信原則、拆屋還地、利益衡量、債權物權化、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67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主張契約無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法總論(第二冊)則補充:契約之無效的態樣主要有三:自始無效、因撤銷或因解除而嗣後無效。債務契約無效時,原則上不能據之發生以該債務契約中之法效意思的內容為內容的效力。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主張契約無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如何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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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如何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物權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如何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唐浩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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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如何主張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董建廷 這樣論述:

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我國禁止權利濫用之明文化,以防止過度極端的權利行使為目的,在實務上時常作為被告引為訴訟上抗辯的最後一道防線,總共累積了近三萬筆判決,其中拆屋還地相關的案件即一萬多筆,法院在判斷原告之訴訟上主張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時,如何操作權利濫用的規定進行具體化,值得研究整理。第二章先由權利濫用的基礎理論出發,探討同為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以及公共利益,與權利濫用間的相互關係為何,分別以我國立法史、比較法上發展、各規定之功能的角度觀察,比較法主要以我國立法時曾參考的德、日立法例為研究對象,本文認為權利濫用應為誠信原則的下

位概念,並且與公共利益是互相獨立而平等的規定。第三章及第四章則是具體化的觀察,第三章先從比較法出發,考察德國及日本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權利濫用,以及發展出何種類型,可以供我國參考。第四章觀察我國實務上發展,以適用權利濫用的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整理法院如何進行權利濫用的審查,最後整理出七種類型:越界建築、借地建屋、合建契約、利用第三人請求返還、買受被無權占有土地請求返還、妒嫉建築、行政機關請求人民拆屋還地,在判斷上,重視主客觀要件的比重會隨著請求權人及被請求人的法律上關係緊密程度改變,有契約關係的當事人間,較重視主觀要件判斷,沒有契約關係者,則較重視客觀要件判斷。最後,也整理我國實務對於公共利益判斷

的具體化,主要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方式,並且適用上非常限縮,在判斷上常與權利濫用一起進行,並沒有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