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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冠融寫的 房地產買賣Q&A 和林國泰的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地政局-中興地政 - 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項目查詢也說明:項次 申辦項目名稱 業務機關/單位 2 中興地政‑塗銷信託登記 地政局‑中興地政 5 中興地政‑異議駁回申請書 地政局‑中興地政 6 中興地政‑撤案申請書 地政局‑中興地政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方國輝所指導 楊睿杰的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2021),提出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租稅優惠、資訊揭露、諮詢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屏東大學 不動產經營學系碩士班 李春長所指導 黃若瑜的 社會資本與不動產所有權對老年人幸福感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在地老化、次序羅吉斯迴歸、內生性、高齡化社會、主觀幸福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怎樣查詢房屋是否抵押–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 Buchbx則補充:怎么在网上查房子是否有抵押-买房-房天下问答. 怎樣查詢房屋是否抵押. 查稅又一招?設定抵押權遭國稅局追稅. 如何查房子是否被抵押查询房产证有没有进行抵押,可以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

公益信託制度之分析與檢討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問題,作者楊睿杰 這樣論述:

  公益信託制定於信託法中,而信託法從制定至今已將近25年並未修正,導致實務上有部分財團利用法制不足之處濫用公益信託制度,使公益信託背負「假公益、真投資」、「左手捐右手」、「控股中心」等罵名。而從2016年開始,立法院及法務部陸續提出高達九個版本的信託法修正草案,以解決公益信託實務運作上所產生之弊端,然而在設法除弊的同時,除相關的修法措施究竟能否解決弊端之問題外,是否同時亦除去了公益信託制度特有的靈活與彈性?  本文之研究,是先結合學說以及美國、英國及日本對於特定議題的討論或立法例,評析各版本修正草案對於特定議題之修法方向與措施,其除弊的效果究竟孰優孰劣,以及對於公益信託制度的靈活與彈性所造

成的衝擊最小,並嘗試提出本文對於修法草案或現行公益信託制度相關問題的建議。  另外,學說上向來對於事業經營型公益信託、美國稅法上之公私益結合信託多有對於引進的倡議,然對於兩種類型的公益信託在我國現行信託法及稅法的規定下,其適法性及可行性如何則少有討論,本文之研究亦旨在對於此部分提出本文的意見,以供日後修法或公益信託之發展上,得一併作為參考;至於對於是否應將公益信託從信託法中獨立出來的討論,本文則嘗試從信託法就私益信託之規定與公益信託制度之不合處進行說明,以提供支持另立專法之論點;最後,就是否應設置統一專責主管機關之問題,本文則是參考美國、英國、日本及中國大陸對於公益信託主管機關之立法趨勢,並結

合我國學說上的討論,提出本文意見。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問題,作者林國泰 這樣論述:

  存證信函保存證據的效果佳,並且拜網路發達之賜,可輕鬆的在網路上下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來撰寫,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而對方確實收到,無論對方日後如何抵賴,又將來是否對簿公堂,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只是如何撰寫?哪些情況下需要祭出存證信函?應掌握哪些重點?本書分門別類,以案例對照範本的模式,教讀者一步一步成為撰函高手!

社會資本與不動產所有權對老年人幸福感之影響

為了解決如何查詢房屋是否有設定的問題,作者黃若瑜 這樣論述:

  台灣社會人口結構逐漸向倒金字塔變化,隨著高齡人口逐漸成長,為了應映人口年齡老化,政府推動政策以在地老化為導向。本研究旨在探討在地老化影響高齡者主觀幸福感,同時考慮內生性問題,探討高齡者幸福感與自評健康狀況之相互影響關係。採用次序性羅吉特模型(ordered logit regression model)來分析高齡者的主觀幸福感,以65歲以上之高齡者為調查對象,實際發放369份問卷,剔除遺漏填答者,共362份,有效回收率為98.10%。實證結果顯示:(1)目前老化地點、社會支持、社交活動、住宅權屬與自評健康狀況對於影響老年人幸福感為不可或缺的要素,而目前老化地點又以在社區老化為最幸福,在自

宅老化為其次,最後為在機構老化。(2)住宅權屬為自己持有者,老年人產生幸福感高的機率較共同持有及無持有者為高。(3)主觀幸福感與自評健康狀況具有顯著相互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