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桑妮,羅傑寫的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 和蔡晴羽的 要上班了!然後咧?:教你當個聰明的職場勞工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 ...也說明:(六) 透過招攬民眾方式,於聚會中宣稱醫療效能廣告之販售行為,經檢舉人提供側錄實證 ... (一) 匿名或姓名不實者。 ... 七、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何瑞富的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如何檢舉廣告不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契、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救濟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黃自強的 社群媒體時代下對於「更多言論」之質疑:以假訊息之管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假訊息、社群媒體、言論自由、更多言論、認知偏誤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屏東縣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則補充:第三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 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按實收罰鍰 ... 二、涉嫌違法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檢舉廣告不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作者桑妮,羅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智慧財產法相關考科之考生   使用功效   無限制   改版差異   1.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2.針對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修訂法規及草案整理。 本書特色   智慧財產權法在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範圍中,主要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為主,又試題內容常以學說見解、智慧局、法院判決及座談會所探討之法律問題,作為基底;因此,本書除整理各年度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常出現爭點外,並收錄近年智慧局及法院判決、座談會所探討之重要實務見解,以便考生快速綜覽智慧財產權法所涉及之爭點。  

如何檢舉廣告不實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019中天HOT新聞開箱 實價登錄爆有假?民控建商分單簽約高價灌水 專家揭背後「不能說的秘密」
中天原址→https://youtu.be/UGM7DaFvFGE

【Q房價居高不下,有可能是建商下的黑手嗎?就有一個案例是,有屋主查詢實價登錄,發現房價被建商灌水,連帶週邊行情也高出一成,甚至有建商打著"知名景點週邊"順勢墊高房價,還有所謂的"折讓單",這其中到底手法是怎麼回事?】

答:所謂的折讓單指的是「私契」也就是建商與買家私下折讓價金的協議。但買家當下或許有聽沒有懂就傻傻簽名下去。最後拿出去實價登錄、貸款的金額,還是是當初簽訂的買賣契約價(公契價)。

因此,這是一種規避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遊走法律灰色地帶的手法。 通常建商會打定買家不敢也不想檢舉,因為買家一旦簽下去,也變成『共犯』。另外,登錄價格比實際買的價格高,好處之一就是讓買家可以貸更多錢出來,買房更輕鬆,好處二是有利於之後的賣房,因為之後接手的買家會誤以為屋主的當時的成本就是那麼高。

【Q我們如果遇到這樣的建商,我們該如何自保?以免間接成了共犯,還可能因此觸法,請專家來提醒我們】

答:由於現在已經修法將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由過去的代書變成現在的買賣雙方,但民眾往往還是會委由代書去登錄,因為很多人不知道怎麼登錄,同時也為了省事(反正過戶都已經交由代書了,登錄也請代書一併服務吧!)所以往往簽約到交屋之後,只顧著權狀名字是否已經過戶?卻忽略了代書登錄的金額。

尤其是預售屋,建商委託代銷賣屋幾乎都是由「建商找的代書」來處理過戶,所以最後登錄的金額,往往要等實價登錄揭露之後才會看見。

如果不希望自己誤觸刑法,也不想成為炒房的共犯,要求做『雙代書制』,買家自己也委外聘請信任的代書,協同建商的代書一起把關。 並在交屋時跟代書再三確認實價登錄的金額是否為真正的買賣價。甚至可以要求先給買家看過,才能將資料拿去登錄。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Q一樣是"灌水"爭議,日前立委高嘉瑜在內政委員會上,就曾向內政部長徐國勇質詢有關"實坪制"議題,喊話要建商針對"公設比"進行檢討,舉例新竹建案,廣告打著73坪,實際僅36坪多,幾乎灌水五成,這個部分,民眾又該怎麼樣把關?以免自己花大錢買公設成冤大頭】

有房產同業舉例的很好,你買鳳梨,你跟老闆說,鳳梨皮、頭、尾我又不吃,老闆不應該計價,我想老闆應該也不能接受。就如同雖然你住在室內,但你能必須要經由大門、大廳、電梯、走廊才能抵達,怎麼能說那些都不計價呢?

還有就是台灣的消防法規比較嚴格,連帶影響拉高公設比,比如八樓雙梯(大樓設計超過八樓以上,逃生梯就要設置兩個)以及十一樓以上要設置排煙室,高層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約14~15層樓以上建築物,就得要設置消防用中繼水箱,這些通通為了民眾的居住安全而設計的。

不過,公設也確實造成資訊不透明,有些建商甚至會在公設灌水,一般民眾又如何知道?所以實坪制這個大方向是對的,但可以想見若推動,衝擊力道也不小,有一國多制的問題。 另外,現在台北市區平均市價60~70萬元的電梯大樓,一旦採用實坪制計價,總價不變的前提下,除以變少的主附建物坪數,屆時每一棟大樓單價動輒百萬元起跳,短期勢必影響民眾買房的意願。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2_G7USAjfEM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19hot.html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構作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作者何瑞富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自1994年制定施行至今,在法院裁判實務上,主要在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消費資訊、懲罰性賠償金、行政調查、履約保證及救濟等問題,在適用上各有爭議,其間雖已經過多次修正,惟仍有諸多與民法及其他特別法,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保險法之理論與實務問題待解決。在定型化契約,應討論者為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首先之爭執點為,是否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及未給予之法律效果;其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規定如何及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效力之認定爭議等。在特種交易猶豫期部分,其與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在性質及適用上二者並無替代關係,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公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

中為滿足消費者保險契約審閱期之需要以及消費者行使契約撤銷權之遵循依據,爰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增訂得兼具有二種權利之規定。惟審閱期與猶豫期之規範目的、功能等並不相同,以保險契約之猶豫期替代審閱期是否妥適、可行?實值加以探討。在履約保證部分,由於預付型交易為企業經常採用之繼續性給付之交易型態,對企業而言,除可收一筆資金供其靈活運用外,對廣大消費者而言則可因其一次支付全額可享有業者給予分次給付之消費者所無之額外的附加價值,但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有惡性倒閉之情事,除對國家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外,對消費者而言,則是非常大之損失。為解決此項問題,2015年修正通過之消費者保護法於第17條第1項明確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但因履約保證制度係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此項規定或授權規定是否即可解決上述亂象以及有無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容有討論空間。在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懲罰性賠償金乃是在民法規定之補償性賠償外,為懲罰被告具有惡意的不法行為以及為嚇阻被告或他人於未來從事類似之不法行為而給予被害人的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規範之內容包含商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及不實廣告,但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對於全部均可適用,學者及實務之間則有不同見解。如從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觀之,解釋上應可全部適用。在行政調查部分

,行政調查之行使範圍,如因法院可依其判決解釋方式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其行政調查權限加以限縮解釋,難免造成法官過於依賴文字表面,此等行事對於人民的權益影響又最巨。因此,為因應變化多端之消費型態,乃有進一步確立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之行政調查權範圍。再者,以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行使行政調查時亦有聲請扣押權限,此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相關之公平交易法亦著有相似規定,乃並兼論公平交易法之是否應仿德國不正競爭禁止法於本2021年1月新增之第59b條內容,使主管機關在緊急或者必要情況下亦可擁有搜索權限,或可作為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對於可供刑事責任證據的獲得提供思考的方法,特別在渉及重大民生

消費問題,例如在採取預付型消費之企業經營者於無預警倒閉之前仍繼續收取金額而渉有詐欺嫌疑時,更見其重要性。透過本論文之分析及相關之建議,希得以提供相關政府機關於修法時之參考,進而達到促進人民權益維護之目的。

要上班了!然後咧?:教你當個聰明的職場勞工

為了解決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作者蔡晴羽 這樣論述:

拒當職場笨蛋!老派貓有絕招! 教求職族、職場新鮮人必知的勞動法學分 不讓你任人宰割!   每一篇發生在你我周遭的職場故事,   每一個你我都應該知道的勞動法律。   拗口的法律名詞,利用活潑的插圖,讓你清楚明瞭!   枯燥的法律關係,透過簡單的故事,讓你身歷其境!   重要的法律權益,藉著清楚的說明,讓你全部掌握!   本書收錄最新「一例一休」、「特休請假」、「最低服務年資」的修法以及相關函釋見解,讓即將步入或是初入職場的你,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勞動權益。   要上班了!然後咧?   「怎麼避免求職陷阱?」   「試用期長短老闆說了算嗎?」   「薪資單該怎麼看?」   「一例一休跟我

有什麼關係?」   「老闆隨便幫我調動職務可以嗎?」   老派貓說:   實際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水待遇、是否投保勞保等),如與徵才廣告刊登內容不符;或雇主要求扣留證件、預繳保證金或收取費用、指示違反公序良俗的工作,都是違法徵才行為,可以依法申訴檢舉。   老派貓說:   試用期約定,應該是雇主已經「保留」解僱權之特別約定,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仍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雇主也不可以片面決定延長試用期間。   老派貓說:   除了本薪(底薪)外,任何雇主發放之獎金、津貼只要屬於勞務的對價而有「經常性」也都是工資,工資總額認定會影響到加班費、勞健保月投保薪資、退休金數額,影

響勞工權益。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應在不計加班費之情況下,即使勞工是因績效、全勤等獎金掛0,以致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仍屬違法。   老派貓說:   勞動基準法規定採「正常工時」制度。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單週7天只能工作5天,另有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在特定行業別可以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採取「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變形工時只是在週次內工作時間可以挪移,不影響總工時、例休日天數,且加班仍應遵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   老派貓說: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應符合:(1)基於企

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否則即屬違法調動命令。 聯名推薦   張鑫隆教授   林佳和教授   周兆昱教授   錢建榮法官   邱顯智律師   吳俊達律師   周宇修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周漢威執行長   新海工會林子文顧問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吳俊達律師(尚詰法律事務所)   本書清楚完整點出常見勞動法律問題,跟著晴羽律師學習魔

法,不讓黑心職場坑你錢!   林佳和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有教科書的質,但無其艱澀;有實務見本之用,但看不到論理的弱。  

社群媒體時代下對於「更多言論」之質疑:以假訊息之管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如何檢舉廣告不實的問題,作者黃自強 這樣論述:

我國受到2018年地方選舉及公民投票結果的刺激,近年掀起對於「假訊息」之研究熱潮,試圖釐清假訊息是否、如何破壞民主程序,以及政府對於假訊息究竟是否及如何管制的問題。而本文爬梳相關文獻後發現,認為政府不應管制者,多以「觀念自由市場」理論為論述基礎,主張假訊息造成之危害應以「更多言論」加以治癒。惟本文認為,近年假訊息之竄起,或許為重新檢驗觀念自由市場此一傳統理論之最佳契機。本文首先分析近年來常見「假新聞」一詞之用語上有何不妥,並定義本文所謂「假訊息」之意涵,以試圖釐清近年假訊息爭議與過往一般虛假訊息有何不同,其中「通訊工具」的轉變,亦即現今以「社群媒體」作為人民主要接收資訊之平台,為關鍵所在。接

著本文從憲法的角度出發,說明何以不應僅以觀念自由市場理論,作為討論假訊息議題之唯一論述依據,反而應該賦予言論自由新的釋義方向。就此本文首先指出該理論本身忽略現實中人們之認知偏誤,亦即「更多言論」無法保證真理終將勝出。接著本文進一步論述社群媒體演算法的特性,是如何促使假訊息大量且迅速地散布;從而為了保障閱聽人取得資訊的權利,政府對於表意人言論自由為一定程度之限制,具有正當性。最後本文將分析現行各國立法及社群媒體自律手段,針對處理假訊息現象之具體措施應如何設計,提出本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