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臺灣科技產業工業園區列表也說明:桃園縣政府,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籌備處。 經濟部園管局 编辑. 名稱, 所在縣市, 相關 ... 國科會竹科局 编辑. 名稱, 所在地, 相關資訊. 新竹科學園區 宜蘭園區, 宜蘭縣宜蘭市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何之邁所指導 王浩泉的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研究—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中心 (2016),提出宜蘭縣政府地政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實價登錄、資訊不完全、資訊不對稱、估價師制度、公證人制度、買賣價金信託價金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宜蘭大學 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碩士班 徐輝明所指導 吳朝琴的 烏石漁港區段徵收為例探討土地開發效益 (2016),提出因為有 區段徵收、抵價地、烏石漁港的重點而找出了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竹北農地違章罰不怕繼續蓋縣府將強制這麼做則補充:會勘認定屬施工中的農地違章建築,行為人依舊未將現場恢復農地狀態,且繼續施工,地政處將連續加重裁罰,工務處勒令停工,並張貼制止單,函請違建人7天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宜蘭縣政府地政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研究—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宜蘭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作者王浩泉 這樣論述:

不動產市場之特性,除吾人所知交易金額龐大,次級市場區分複雜外,又因其為不完全競爭市場,一般人如欲進行交易,常有力不從心之感,資訊的蒐集及交易對象的尋找,往往皆得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執行。然而,透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委任關係,卻容易因為資訊不完全及資訊不對稱,使不動產仲介業者產生道德風險,或發生逆選擇的情形。因此,如何提升消費者的資訊地位平等,使資訊不透明的情形得到改善,已成為健全不動產交易之重要課題。以往不動產市場的交易價格,皆仰賴經紀業提供,無公正客觀之標準,肇致我國房價漸漸失控的現象。因此,藉由市場機制調控正常價格,已是緣木求魚,我國為了導正房價亂象,健全不動產市場,便透過立法及政府干預的方式

,建立了「實價登錄制度」,漸漸使得不動產市場的價格,慢慢得以揭露。然而,比較不動產交易資訊相對透明的國家後發現,以自由市場經濟著稱的國家,價格資訊皆非以公法方式介入市場,為何交易資訊仍能比我國透明。我國的實價登錄制度,若以經濟便利性角度出發,則以地政士為申報義務人,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再者,該制度所涉及限制或侵害人民的權利義務時,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是否有未盡妥善之處?導致地政士對此反彈聲浪未曾停歇。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方,被賦予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之基礎為何?不動產經紀業有違善良管理人義務,民事即有損害賠償制度,公法介入私法自治的理由為何?為使制度回歸建置初衷,促使其發揮應有之經濟效率,特嘗

試以本文檢視並研究之。本文區分為五章,將就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之經濟理論、他國實施現況、我國實務與法制研析,相關法律議題予以探討,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第二章探討經濟理論與資訊透明的關聯。第三章將實施實價登錄制度國家與我國實施現況,做執行面之比較與討論,並以客觀標準檢視各國與我國制度之優劣。第四章討論就現行制度下,探討我國制度面臨之問題,包括法制面與執行面,並提出解決實際執行面困境之方法。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期能透過本文之研究,發現實價登錄制度缺失,並從制度面改進其運作方式,期使我國不動產資訊透明能更臻完善。

烏石漁港區段徵收為例探討土地開發效益

為了解決宜蘭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作者吳朝琴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以烏石漁港區段徵收為例,探討過程中有關之作業內容、作業方式等,研究其可行評估之執行結果並分析開發後之財務成果對照比較及週邊開發之效益調查,提出研究成果及建議,作為提供爾後政府相關規劃單位或及其他私人機構開發規劃人員,在區段徵收開發方式之運用及開發時機上之參考。為達成此目的,本論文採用敏感度分析法、SWOT 分析法及搭配個案訪談法進行分析推論。研究結果顯示,本開發案經財務結算後,財務收入計33 億1,305 萬元,計盈餘17億0,821 萬元,與原開發前財務評估僅可勉予平衡結果差異甚大,究其原因,皆因不動產市場景氣瞬息萬變,受世界經濟榮景影響,使得開發後之可建築土地全部標脫;由其2

次土地公開標售結果得知,其中住宅區脫標最高單價突破每坪9 萬元,商業區更突破11 萬元,住宅區平均溢價幅度10 %。商業區平均溢價幅度24 %。旅遊服務專用區平均溢價幅度19%。2 次標售土地收入,合計25 億3,193 萬元,遠遠超出當初財務評估時預計每坪之標售平均單價3.2 萬元達3 至4 倍之多。此一超盈餘的結果,對地方政府財政有莫大助益,亦對其他都市計畫有推波助瀾加速開發之效果。區段徵收開發之目的及效益通常為多元化,建議政府不應以財務平衡或取得盈餘為開發決策之主要考量,每逢房地產高漲時,政府便一再提出區段徵收開發的規劃案,企圖以增加建地供給平抑地價。惟因開發時程長無法即時產生效果,反易

造成房價回穩時供給過剩之情形,形成土地資源浪費,違反地盡其用之政策目的;甚至引發規劃範圍內土地之炒作。故政府在決策區段徵收開發時,應揚棄藉土地開發來獲利的心態,回歸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兼顧政府取得私人土地及土地開發時之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