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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明鏘寫的 營建法學研究(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528章《版權條例》也說明:第528章《版權條例》. 時間點: 30/06/1997, 01/07/1997, 25/07/1997 ... 第60及61條對第118(1)條所訂罪行的適用; 119. 第118條所訂罪行的罰則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吳瑾瑜所指導 劉逸柏的 私法自治與公法管制的交錯 -以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為中心 (2018),提出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取締規定、效力規定、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建築與都市設計碩士班 周鼎金所指導 謝政憲的 綠建築管理制度研修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綠建築、管理制度、主要構造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建築法第25 條則補充:第25條(無照建築之禁止)【相關罰則】§﹝1﹞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學研究(二版)

為了解決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的問題,作者林明鏘 這樣論述:

  營建法學研究,係作者自1994年起在台大法律研究所開授「建築法研究」、「工程與法律」以後,陸續所發表之法學論文共8篇集結而成,各篇雖各自獨立,但其內容則首尾相連,除得供實務界(律師、法官及公務人員)參考外,並得作為「工程與法律」或「建築法研究」課程之基本及補充教材,以供大學部及研究所授課或研究之用。  

私法自治與公法管制的交錯 -以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為中心

為了解決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的問題,作者劉逸柏 這樣論述:

由於違反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之法律效果,法規未有明文,因此實務上即有所爭議。經整理相關之民事裁判,發現法院大多認該法規為取締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而法院的論述大多未做法規目的探討、法益權衡而僅以有無罰則予以形式判斷。本文則從強行規定之內涵,從地政、建管學科之角度切入分析各該裁判之妥適性,提供一個科際整合之視點。土地利用計畫法規之目的在於保護農地、珍貴資源、調和相鄰關係,具有保護高度公共利益之意涵。建管法規之目的,則側重在危險預防與永續發展,除公共利益外,亦保護人民之財產、生命、健康等法益。違法使用僅考量到契約、利用自由之法益,兩相權衡之下,契約自由應予退讓。且土地利用計畫、建管法規具

有政策性,解為效力規定,亦可有效抑制違法行為存在,並較具彈性,且符合立法目的。採效力規定未必僅採絕對無效之法律效果,尚可就個案中之差異,賦予不同法律效果為宜,此亦有助於維持公私法秩序之一致性。

綠建築管理制度研修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建築法第 77 條 罰則的問題,作者謝政憲 這樣論述:

臺北市為全國首善之區,從民國83年8月23日起推行新建建築物綠化政策以來已實施多年,內政部為推動消耗地球最少資源,減量製造廢棄物,並能符合節約能源、生態永續發展、廢棄物減量及居住環境健康之建築物,於93年3月10日頒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專章之設計規範,並於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師應將綠建築專章設計規範納入設計圖說並簽證負責,因該設施設備內容多屬敷設於建築物主體上之附屬設施,尚無涉及建築法第39條所稱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及設備,因此在施工勘驗階段,實有難以落實勘檢的問題。 此外,國内之建造執照常因起造人對產品定位改變或市

場銷售方便起見,動輒要求設計建築師辦理報備或申請建照變更設計,變更内容如涉及綠建築專章時,建築師即須重新檢討並送審查單位審查,造成建照核准後,後續又辦了好幾次報備或變更設計,不斷耗費行政機關的人力、物力及公帑。另建築物竣工請領使用執照階段,因該等工項多屬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設備,並非使用執照之勘檢項目,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之二次施工違規使用問題,亦難以藉由目前制度予以杜絕,是以擬藉由蒐集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文獻之探討,瞭解現行綠建築管理制度問題;並採專家訪談及問卷調查方式了解專家學者、相關建築從業人員及基層公務人員對於現行綠建築管理制度之看法,進而分析現行綠建築管理制度執行所可能遭遇之問題,並提出

其改善對策。 從而,經過上述文獻調查、問題彙整、專家訪談及問卷調查以及深入分析後,獲致研究成果如下:(一)綠建築專章雖係規範申請建造執照時針對綠建築設計之法規檢討依據,惟於施工勘驗階段承、監造人須負責按圖施工乃至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亦須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是以綠建築管理制度須藉由建築生命週期上、中、下游各個階段間緊密合作,方能成功。(二)對於須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之建照工程,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雖規定綠建築標章屆期前應申請延續認可,惟並無強制性,是以對於後續屆期而未申請延續認可之建物,勢必應加強管理,如能訂定相關罰則以踐行綠建築管理制度,似為

必要配套措施。(三)為整體綠建築制度能夠從上游、中游到下游一氣呵成並有效執行,政府應主動出擊編列預算並補助公會針對業主端、設計段、施工端及後續使用維護端進行教育訓練,公會並應訂定目標全力協助政府輔導相關人解決綠建築相關疑惑並定期向政府機關彙報,從源頭導正綠建築觀念並根植社會大眾正確觀念,方能有效維護管理、朝向永續使用的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