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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黃英學的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彰化房屋稅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白仁德所指導 劉琦富的 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雙北市出租人選擇包租代管租賃方式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包租代管、計畫行為理論、二元羅吉特、主成分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彰化房屋稅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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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彰化房屋稅查詢的問題,作者黃英學 這樣論述:

摘要筆者從事地政及消防相關工作近30年,深知政府各部門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整合執行能力卻不足,且橫向連繫配合也不佳。從經濟部2010年臨時工廠登記的配套措施不足,導致政策失敗,到現今的特定工廠登記,雖然立法增加誘因及處罰條款,申辦比例仍然偏低,顯示其制定的法規脫離現實狀況,政策難以貫徹產生實效。特定工廠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財政部等卻未配合修法,造成特定工廠有名無實,雖取得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但實際上農地違規使用及建築物違章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反而造成農地違規使用及違章建築不公平的現象。本研究之發現及成果如下: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0條,僅具宣示性質無實質

具體處罰內容,應增修視為行為共犯,並同負相關法律責任。二、 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第2款、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9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19條第一項第3款所稱之經營事業,其營業項目若涉及製造加工者,應為實質審查以杜絕違章工廠產生機會,並促進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三、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增列第5款,補償因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一項第3款之限制使用造成犧牲之補償補助款。四、 消防機關及工務單位依其執行特別法地位,只針對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者,開立不公平之行政處分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五、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第一項,聯合審查小組成員不應排除農

業局、地政局、工務局及建築管理科等單位,因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而核心問題洽與上述局處關係密切。六、 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以現行法令欲解決核心問題極為困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一項,如增列戊種建築用地以徹底解決特定工廠廠房,解套現行建築法的各種約束。關鍵字: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雙北市出租人選擇包租代管租賃方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彰化房屋稅查詢的問題,作者劉琦富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立法意旨在於法制化租賃住宅之「代管」及「包租」專業服務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專業證照制度,落實企業經營者業務責任,以協助處理龐雜之租賃住宅相關管理事務,提升租賃服務當事人之信賴度,有效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及解決租賃住宅糾紛,確保租賃雙方權益。而如何全面推廣包租代管制度,首要即需考量出租人之採行包租代管模式意願,本研究選取了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下重要的締約因素,如租金、得否讓房客申報租金所得、履約管理、自用房屋稅、地價稅之適用等等影響因素研究出租人選擇包租代管模式的選擇特性,提出改善策略,使包租代管制度的推行可更加順利,以達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之立法意旨。本研究以計畫行為理論為基礎設計問卷,調查現有出租人,針對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出租人以問卷調查,藉主成分分析法(PCA)將問卷資料縮減與重組後,再以二元羅吉特模型調查現有出租人選擇包租代管模式之意願。經研究結果顯示,在社經背景部分,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出租人教育程度具有顯著性。包租模式中租金屬性之認知以及履約屬性感受方面具有顯著性之認知,代表愈重視租金屬性以及實際上愈滿意包租履約屬性帶來履約上的便利者,愈會選擇包租的方案。而代管模式部分則是在履約屬性的認知及感受均有顯著性,可見出租人較重視履約後的管理、修繕、租金的催繳與代收者及實際採行代管模式後,更願意採行代管模式。已讓房客申報租金支出的

出租人較願意支持包租模式,推估可能是因為其先前已依法申報稅賦,租金收入透明,而得順利享受政府對於包租代管政策所提供的房屋稅、地價稅以及所得稅之優惠。而在主觀規範的構面中,可見出租人親朋好友的支持、專家學者的意見、有信譽的業者、篩選過後有一定素質的房客以及政府的租稅補貼對於出租人採行包租代管模式仍有相當之影響力。研究成果未來可供政府相關部會、業者等參酌,以預測出租人的選擇模式與相關部門進行制度改良及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