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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玉井區公所-110年8月9日後戶籍遷出者,需返原戶籍地投票也說明:110年8月9日後戶籍遷出者,需返原戶籍地投票 · 發布單位:臺南市玉井區公所 · 上版日期:110-10-27 · 修改時間:110-10-27.

國立金門大學 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碩士班 周陽山所指導 黃惠君的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2018),提出戶籍地公所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偽設籍投票、幽靈人口、不在籍投票、烏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周國屏所指導 林文信的 屏東縣來義鄉原住民就業狀況及其歸因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來義、原住民、就業、歸因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籍地公所是什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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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籍地公所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戶籍地公所是什麼的問題,作者黃惠君 這樣論述:

烏坵鄉於第7屆鄉長選舉,爆發了「選舉幽靈人口」案件,本文就所涉及之虛偽設籍投票罪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包括刑法第146條修正前後之法律爭議及是否有違憲之問題、戶籍制度、選舉制度之設置目的及現行制度對烏坵鄉選舉權行使所生之影響。本文認為問題之核心關鍵在於我國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掛勾,其關聯性顯現於我國選罷法相關規定,選舉人資格係依戶籍資料而設定、選舉人名冊按照戶籍登記而編造、選舉人需返回戶籍地行使其投票權,由此可知,戶籍登記制度,尤其遷徙登記,與人民選舉權之行使有著直接密切之關係。然而,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之制度目的各不相同,若僅為行政便利或節省行政成本考量,而犧牲部分選民之投票權利,恐不利我國民主政

治之發展。我國選罷法中有關選舉人資格之規定,與現代人口移動快速且頻繁之特性相違背,加上戶政機關就是否有「居住事實」尚無統一之認定標準,核實是否有虛偽遷徙戶籍之情形,有執行上之困難,因此,以「虛偽設籍」作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烏坵鄉不在籍人口比例高達九成以上,乃因烏坵島上資源匱乏,居民出外求學、謀生,常有為求生活便利,被迫將戶籍遷移至台灣,臨選前始遷回烏坵,然而,於選舉期間遷戶口,涉及虛偽設籍投票罪之疑義;另外,烏坵鄉之交通極為不便,要求烏坵鄉人民返回戶籍地投票,亦對其投票權之行使有所妨礙。烏坵鄉屬極偏遠地區,有其特殊之交通及生活條件,本文將逐一探討現行戶籍制度及

選舉制度,對烏坵鄉人選舉權之行使所造成之影響,並進一步檢討我國選舉制度、戶籍制度是否有改革之必要,以保障烏坵鄉鄉民選舉權之行使。

屏東縣來義鄉原住民就業狀況及其歸因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籍地公所是什麼的問題,作者林文信 這樣論述:

摘要原住民現今最為關注的議題就是就業問題,而在經濟景氣低迷,失業率持續攀升之際,又面對政府大量引進外籍勞工之衝擊,以致於本國原住民就業機會遭受排擠而形成強大之威脅。而台灣的原住民鄉鎮,其原住民比例並不盡相同,因此,以高原住民比例的山地鄉—屏東縣來義鄉為對象,探討當地原住民的就業狀況與就業狀況的歸因。本研究採以量化為主,質性為輔的方式進行。將來義鄉民的工作地分成台灣北部、中部、南部、屏東縣、來義鄉五地進行比較,發現各工作地的特色如下:年輕人偏好往中部工作,而年紀大者則留在原鄉,到北部、中部工作者往往是顧及薪資的優渥,而在南部工作者較為考慮到原鄉家庭的經營,來義鄉、屏東縣所提供的工作種類較具多樣

性。整體而言,當地人對人口到外地就業仍較偏向負面的看法。 原鄉適合的產業以發展「觀光業」的比例最高,但會因村落別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即「平地二村」與「山地二村」較「南三村」更偏向「觀光業」。此為觀光景點多分佈於「北四村」(「平地二村」與「山地二村」),而「南三村」較多芒果種植。比較「個人有能力且有意願從事之行業」與「原鄉適合的產業」兩者,發現有相當的差距。「原鄉適合的產業」以發展「觀光業」最多佔了61.4%,但在「個人有能力且有意願從事之行業」裡,「觀光業」則僅佔了10.0%。而在20個影響現今原住民就業狀況之歸因項目,其中的內在歸因共有9項,外在歸因共有11項,其中屬於外在歸因的「外勞的

引進」所得到的同意度最高(4.03分),屬於內在歸因的「豐年祭的舉行」則最低(3.07分)。另外,「教育程度」、「景氣變化」與「原鄉資源」的同意度得分同樣排名第二(皆為3.75分)。藉由因素分析可以將原住民就業狀況的歸因分成五個因素,分別命名為「資源因素」、「個人條件因素」、「傳統文化因素」、「溝通因素」與「經濟變化因素」。最後,本研究針對這五個因素提出對原住民的就業狀況改善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