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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國泰寫的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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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林昱朋的 共享經濟的自治與管制之研究--以Airbnb為中心 (2019),提出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法自治、共享經濟、優步、愛彼迎、住宅宿泊事業法、民泊、自宅共享短租、發展觀光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姿汝所指導 許家瑋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9),提出因為有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東提前解約賠償則補充:房东提前 解除租赁合同应当退还相应的租金,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提前解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常見糾紛之問題學生租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存證信函必學範本(六版)

為了解決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林國泰 這樣論述:

  存證信函保存證據的效果佳,並且拜網路發達之賜,可輕鬆的在網路上下載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來撰寫,寄件人只要經由郵局寄發而對方確實收到,無論對方日後如何抵賴,又將來是否對簿公堂,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的證據。只是如何撰寫?哪些情況下需要祭出存證信函?應掌握哪些重點?本書分門別類,以案例對照範本的模式,教讀者一步一步成為撰函高手!

共享經濟的自治與管制之研究--以Airbnb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林昱朋 這樣論述:

2008年全球爆發金融危機,共享經濟意外崛起,任何人都能夠將閒置資源輕易分享給他人並收取報酬,具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過度生產浪費等優點,但也產生衝擊既有產業秩序、消費者及第三人權益保護、勞動者工作條件保障等問題。共享經濟平台媒合資源供需,去中心化的特色難以被直接認定為特定產業業者,形成法規漏洞、執法困難,平台主張與資源提供者的內部關係為承攬而非僱傭,顯示我國法規缺乏彈性、對網路領域納管不夠及時。資源提供者雖是微型企業家,但其分享與兼職的性質,似乎不應該與既有產業受到同樣嚴格的管制,否則可能違反憲法對私法自治、比例原則及平等權的保障。資源使用者按需消費,能夠減少資源持有成本、避免風險,現代

社會重視使用權大過於所有權,惟我國不論民法、刑法對使用權保障均有不足。Airbnb是共享經濟領域最成功的指標,透過信任機制讓任何人都能將家中閒置空間簡單且放心地出租給旅客,擁有活化居住資源、提升觀光競爭力等優點,但也產生擾鄰、房客衛生安全保障不足、長期租賃市場萎縮等問題,Airbnb在每筆房源預定中抽取高額利潤,卻因為法規漏洞免除大部分法律責任,顯失公允。因此共享經濟的發源地美國最早立法管制,與我國同為海島國家、重視觀光的日本也隨後與Airbnb達成共識針對民泊納管。我國仍未意識到共享經濟與傳統法規的扞格,拒絕針對Airbnb獨立規範,執法難度日漸升高,多年來日租套房不減反增,本文建議將「自宅

共享短租」納入發展觀光條例,與民宿主要差異在於其不受地點與建物類型限制,並根據房東於出租時是否在家,來決定屋主居住時間、全年短租日數等管制,全面納管、納保、納稅,期盼能為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正面影響。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房東提前解約損害賠償的問題,作者許家瑋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法制在民國(下同)105年以前,僅有民法及土地法有相關規定,相較於不動產買賣,在過去長期以來是被政府較忽視的一塊。一直到104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的新聞報導,其以極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坑殺房客的行徑引發舉國譁然,隨後有關各種惡房東及惡房客的新聞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出,住宅租賃的議題開始受到注意。而近年來,都市地區的房價高漲,許多民眾無法負擔買房的成本,住宅租賃的需求日漸增高,居住正義的議題隨之興起,人民迫切希望政府介入住宅租賃市場的呼聲愈來愈高。實務上,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或提出。有關定型化契約,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皆有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17條更以授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法律效力極大的行政管制體系,雖然其是否有過度侵害契約自由的疑慮,目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透過此套管制機制確實較周全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是否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內政部在105年制定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試圖將大部分的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作規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惟過去實務上,長期以來較傾向認定住宅租賃關係非屬消費關係,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前開規定公布後,住宅租賃關係

在何種情形下是消費關係,可以適用前開規定,演變成實務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內政部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以是否具消費關係將住宅租賃關係分為二種,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適用該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惟究竟如何判斷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仍無統一的標準,實務上甚至呈現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幾乎完全相反的見解。故本文主題之一在於探討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透過對實務上行政機關內部資料及司法判決的整理,試圖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與建議。而因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呈現,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性質與規範亦是本文

討論的重點之一。誠如上述,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是否有過度侵害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現行制度是否有可以在改善的地方?本文皆會作詳盡的討論。此外,我國住宅租賃法制,過去僅有民法及土地法的基本規定,但隨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介入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制定,各個法規的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卻又有彼此重疊之處,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演變得愈來愈複雜。故本文以法令制定的時間線為介紹順序,依序介紹民法、土地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即有關住宅租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內容,以期能對我國住宅租賃法制的全貌有相當的了解。最後,筆者統計了105年至108

年我國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中的資料,住宅租賃相關爭議中,有關「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問題」、「租約終止或期滿,出租人未返還全額押金問題」及「修繕問題」類型的爭議,數量為前三名。故針對此三個議題再加上之前所述之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的問題,本文將作議題討論與司法案例研析,並對實務上常發生的住宅租賃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綜上,本文試圖透過對學說文獻及實務判決的整理與分析,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呈現我國目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上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能使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更加健全,切實保障住宅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現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