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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保證人死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南豪寫的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也說明:答:災區居民(即借款人)死亡,可由繼承人提出申請承受,倘借款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全案符合相關要件,其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可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承受。

長榮大學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碩士班 林俊銘博士所指導 孫安邦的 特約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安全角色之探討-以不動產履約保證業務範圍與責任為中心 (2020),提出房貸保證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履行輔助人、不動產資訊透明化、履約保證、仲介公司、建築經理公司、特約地政士。

最後網站情侶共同買房要注意這些細節不能省 - 信義房屋則補充: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另提醒,情侶即使採取共同登記,由於雙方沒有婚姻保障,若一方若死亡,另一方將無繼承權可接收持分。 就房貸部分,郎美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貸保證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2020年版)

為了解決房貸保證人死亡的問題,作者王南豪 這樣論述:

  本書係探討銀行業務上所遭遇之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以個案方式呈現,並提示其問題關鍵,根據有關法令、司法判解及學說意見,詳為剖析,期使銀行從業人員瞭解不動產抵押權之各類問題,以裨益其業務進行,並確保銀行之債權。   共臚列九大類不動產抵押權、六十餘道問題,以案例方式呈現,並提示其關鍵問題,根據最新法令、司法見解及學者意見,詳為解析。每一問題均標示其主旨,俾提供了解內容大要,並含有「案例事實」、「問題提示」、「相關法令」、「解析」、「結語」及「註解」等六大架構,其中「案例事實」必須配合「問題提示」,始能窺悉問題全貌,且「結語」僅係簡單扼要之结論,建議讀者不宜僅看結語,應詳讀「

解析」內容,方能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兼收舉一反三之效。   本書可作為金融機構培訓授信、法務及催收等相關業務人員,以及各大學法律、地政及金融相關科系學生研習法律問題之教材。  

特約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安全角色之探討-以不動產履約保證業務範圍與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貸保證人死亡的問題,作者孫安邦 這樣論述:

仲介公司在不動產交易市場,已佔有其重要位置,此可於各類媒體、街邊,時見其廣告,行路之間亦常見其實體店面,既已受法令管理,又有保障買賣交易安全作法,但似乎從來不缺買賣糾紛事件。目前實務上,仲介公司甚為重視履約保證,藉以降低買賣交易風險,同時以此爭取買賣雙方信任,而實際從事居間買賣業務經紀人員,其應盡注意義務與必須提供不動產資訊,對於買賣雙方有直接且有重要的影響。另外,尤以協助訂定買賣契約行為之特約地政士,在買賣契約履行及履約保證效力涵蓋各個時點,尚須熟嫻、嚴密審核、辦理不動產稅務、移轉登記等各式作業文件及法令規定,適時提請經紀人員、買賣雙方履約期間注意事項與解疑,已非純然代筆人功能,此皆與特約

契約關係與注意義務攸關。從而由交易安全觀點視之,前述各對象,在消費者藉由仲介公司協助買賣房屋時,均無法置之不見,的確有其探討價值與效益。是而,本文以該特約關係為基礎,研究特約地政士在仲介公司居間買賣時,其業務事項、範圍,與該特約性質,牽涉法律所規定注意義務為核心,並探討我國履約保證及與美國 ESCROW 兩者互異之處、成因與根本差別,以及經紀人員因居間所生注意義務與不動產資訊相關義務,盼能以此研究獲得啟迪,亦有益於買賣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