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實質受益人何者為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也說明:(a)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b)意思表示一致(c)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d)支付對價下列何者不 ... 年金保險契約下列何者為是?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郭志偉的 股票信託孳息他益稅捐核課問題之研究 (2016),提出所謂實質受益人何者為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票信託、孳息他益。

最後網站108年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一次過關則補充:有關一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9個月 ... C。所謂「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團體「具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依據國際標準,金融機構應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所謂實質受益人何者為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股票信託孳息他益稅捐核課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所謂實質受益人何者為是的問題,作者郭志偉 這樣論述:

由於近年社會經濟發展及財經知識普及之緣故,信託的觀念日漸從為國人所接受,且由於信託本身具備運作彈性靈活,財富之管理與保全、追求利潤、員工福利、退休養老及社會公益等社會經濟功能 ,也因信託制度同時具有高度技術性、多樣性及彈性之特性,上市櫃公司具有龐大持股之股東,遂得利用信託制度,以其持股作為信託財產,將當年度所獲配現金股利藉由成立股票孳息他信託契約贈與子女,亦即所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此乃肇因於我國贈與稅法係以推估價值,將信託利益之孳息部份提前預先課稅之基本架構,使人民得因此有效降低稅賦取得租稅規劃利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明文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權利價值之估定標準,於

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共益信託時,其贈與權利價值之計算為以信託之金額或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信託成立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觀其立法說明,係參照美國內地稅法第2511 條及日本相續稅法第4 條之立法例訂定,而為實現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而以推計價值為課稅之基本架構,係在「權衡」與「取捨」稅捐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稽徵經濟原則‧‧‧等多項法律「原則」後,選擇「稽徵經濟原則」下,採「推估」贈與價值,捨「實際」贈與價,此部分頗有立法裁量之思想於其中。惟財政部對此種租稅規劃之方式,分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 號函

及台財稅字第1000000076610 號令,主張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按憲法第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規定所為之闡釋,亦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而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為之。但財政部94年2月23日令與財政部100年5月6日令適用贈與稅與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不一致,何者妥適?財政部100年5月6日函更認定若委託人藉股東會、董事等會議資料知悉將分配盈餘後;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具有控制權,而簽訂之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則顯係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而分別就是項成立信託行為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是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逸脫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是否與人民已據實申報後其信賴應受保障之信賴保護原則有違?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後,實務上之判決如何認定此類爭議?就實務上判決之爭點以觀,此部分顯已成人民及稽

徵機關對於是否屬於稅捐規劃及之爭執焦點。是以,本文欲從信託課稅理論、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等原則為出發點,就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課稅知法律問題做一討論;除就財政部台財稅字09404509000 號函、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法理加以探討外,亦將佐以於103年5月後,實務判決對此問題之認知及判斷,以便就此問題與稅捐法律之原理原則作一省思,期能有助於納稅人基本權益之提升,並於找出最適我國現況之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