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振國寫的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和李永然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抵押設定| 這些權利與義務一定要知道!房屋二胎要登記嗎?也說明:抵押設定,也就是拿不動產房子或土地跟銀行或是民間借錢,債權人為了保障相關權益,確保將來債權能夠獲得滿足,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 ... 3.抵押權於謄本上之記載事項: 抵押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中華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李奕樵所指導 羅煥翔的 原住民地區之土地徵收論 (2020),提出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原住民地區、多準則決策。

而第二篇論文長榮大學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碩士班 林俊銘博士所指導 孫安邦的 特約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安全角色之探討-以不動產履約保證業務範圍與責任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履行輔助人、不動產資訊透明化、履約保證、仲介公司、建築經理公司、特約地政士的重點而找出了 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事辭典」 抵押權Mortgage則補充: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金融機構有義務充分說明各項類型抵押權擔保債務之範圍、抵押權設定方式、所產生之負擔及其他約定事項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信託實戰第一線:辦理登記與稅務規劃範例(2版)

為了解決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不動產信託,可確保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同時亦就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舉例說明,讓讀者對不動產信託有最深入的了解。

原住民地區之土地徵收論

為了解決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作者羅煥翔 這樣論述:

台灣之地理環境為一典型之島嶼形態,多由山形所組成伴隨丘陵、盆地等地區,故適合開發利用之地區、土地面積即少,而「土地徵收」行為於執行上自始已實施許久,但每每卻常發生爭議迄今尚無完整明確的規劃及實施評估準則;而在「族群之文化」組成上,早自荷蘭、明鄭時期之漢民族開墾前,即有屬「南島語系」之各族群原始世居於此,惟時至今日對於「原住民地區」土地之保護、使用、管理等執行實施上,依然固守漢人之思維管理,致使同樣亦每每發生爭議迄今尚無完整明確的規劃及實施評估準則,遑論於該區之土地上進行「土地徵收」行為。本研究冀望在構建一簡單並明瞭的規劃及實施評估準則模式,以台灣現行「原住民地區」之「土地徵收」實施等相關範圍

為基礎,佐以原、漢專家、學者群體之認知評比,藉此建立完整之評估系統,構築評估量化、規劃、管制之準則,並以利用函數量化的概念以取代傳統之明確值表現。研究方法採「質」與「量」的併行方式進行,「質」性部分運用文獻回顧、參與觀察、訪談等方法進行研究與評估構面及指標的建立;「量」化部分則採取「多準則決策」之方法佐以各演算法之特性進行建構適合評估之構面及指標,以應用詮釋該相關問題之結構模式,再以其系統性之方法來確立準則間之彼此相依關係性、回饋性等,以獲得所建立之評估指標及權重結果,以作為未來進行時之參考。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特約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安全角色之探討-以不動產履約保證業務範圍與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抵押權設定其他約定事項的問題,作者孫安邦 這樣論述:

仲介公司在不動產交易市場,已佔有其重要位置,此可於各類媒體、街邊,時見其廣告,行路之間亦常見其實體店面,既已受法令管理,又有保障買賣交易安全作法,但似乎從來不缺買賣糾紛事件。目前實務上,仲介公司甚為重視履約保證,藉以降低買賣交易風險,同時以此爭取買賣雙方信任,而實際從事居間買賣業務經紀人員,其應盡注意義務與必須提供不動產資訊,對於買賣雙方有直接且有重要的影響。另外,尤以協助訂定買賣契約行為之特約地政士,在買賣契約履行及履約保證效力涵蓋各個時點,尚須熟嫻、嚴密審核、辦理不動產稅務、移轉登記等各式作業文件及法令規定,適時提請經紀人員、買賣雙方履約期間注意事項與解疑,已非純然代筆人功能,此皆與特約

契約關係與注意義務攸關。從而由交易安全觀點視之,前述各對象,在消費者藉由仲介公司協助買賣房屋時,均無法置之不見,的確有其探討價值與效益。是而,本文以該特約關係為基礎,研究特約地政士在仲介公司居間買賣時,其業務事項、範圍,與該特約性質,牽涉法律所規定注意義務為核心,並探討我國履約保證及與美國 ESCROW 兩者互異之處、成因與根本差別,以及經紀人員因居間所生注意義務與不動產資訊相關義務,盼能以此研究獲得啟迪,亦有益於買賣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