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鈺華,蔡佩芳寫的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和磯貓人的 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12年度評議室錄影回放相關設備採購案(撤銷決標公告 ...也說明:無法決標公告日期112/05/15. <財物類> 47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未達公告金額. |是否刊登公報. 是. 無法決標的理由|其他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欣怡的 公務員政府採購弊案之研究-以2018年-2020年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2021),提出撤銷決標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政府採購、採購犯罪、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恒達所指導 陳淑萍的 論公務員過失洩密罪—以政府採購司法實務案例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務員、過失洩密、政府採購、公告底價、秘密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撤銷決標公告的解答。

最後網站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 ...則補充:(A)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 公告。(A)O(B)X... 10 x. 前往解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撤銷決標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

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公務員政府採購弊案之研究-以2018年-2020年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作者陳欣怡 這樣論述:

本研究是為探討公務員在採購犯罪扮演的角色,分析為何公務員採購犯罪會一直持續發生之原因。並以我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公務員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之案件為範圍,蒐集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一審判決結果之有效樣本數46 件進行分析,探討公務採購犯罪之發生層級、採購標的、犯罪人員類別、犯罪金額、犯罪時機、犯罪手法、罪名及科刑等因素及其關係,進而整理出四大公務採購犯罪模式,分別是公務員主動或被動與廠商合意犯罪、廠商製作假象得標及公務員、廠商與民意代表三者合意犯罪。蒐集現行我國針對公務採購所設之防弊制度及措施,與公務採購弊案之犯罪手法及模式做比較,以了解當前防貪制度是否足以

防止公務採購犯罪之發生。研究結論發現我國現行採購弊案多以工程採購居多、鄉鎮(市)公所採購弊案比例最高、經辦採購人員違反採購法規人數高於單位主管及機關長官、採購弊案發生於開標的次數最多。研究建議有強化內外監督機制整合、公民參與監督、採購人員專業加給制度建立、採購人員落實職前與在職訓練。

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   實務見解一直出,好希望在考場上也能一樣一直輸出嗎?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利器   幫你篩選最關鍵的實務見解   並且實地演練給你看   讓你在考場上不會再逛街打醬油,也不用再當上榜者的support  

論公務員過失洩密罪—以政府採購司法實務案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撤銷決標公告的問題,作者陳淑萍 這樣論述:

  政府機關對外辦理採購案件時,時有耳聞公務員發生洩密情事,因而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賴程度,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致函總統府、五院、地方行政機關及其議會,敦促勿再發生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並請注意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規定。然該類事實,涵攝於刑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是否顯得太過嚴苛?為探究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於政府採購案件之適用時機與範圍是否得宜,乃有促成本研究動機及目的之發想。  本研究於第二章將初探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應秘密文件與本罪之關聯性,續探究本罪之立法脈絡,細陳文獻上關於民國成立以前及民國成立以後之立法沿革,再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研析該罪之所保

護之法益及構成要件;第三章則先臚列政府採購程序中應秘密文件,再整理分析本罪於司法實務上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判決。  第四章乃針對司法實務上之判決,說明適用本罪之不同觀點,並剖析開標主持人誤涉公布底價情形時究否侵害法益,其後兼論以刑罰規制政府採購過失洩漏底價之政策必要性;於研究最末章,則提出數項研究結論及建議,希冀留供未來研究此項議題之人員,得以續行參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