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和林洲富的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支付命令失效,請問一下。我借我表哥89000元但是只有匯款單據 ...也說明:既然對方已經對支付命令異議,那麼就轉變成訴訟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即由法院開庭審理。 勝率大不大向來不是重點,勝訴大也會輸,勝率小還是可能勝訴,更何況勝率如何評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佳和所指導 章文傑的 國家公權力對於罷工之介入 ─以警察權限發動為中心 (2015),提出支付命令調解不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罷工、糾察線、警察權、警察任務、危害防止、私權保護、危害預防、集會遊行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智慧財產研究所 周延鵬、劉江彬所指導 陳郁婷的 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之管理 (2006),提出因為有 專利、侵權、訴訟、跨國、警告信、送達、馬克曼聽證會、發現程序、審前會議、初步禁制令、簡易判決、確認之訴、公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解答。

最後網站提告討錢?別急著起訴,先發支付命令吧! - EASON 律師筆記則補充: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PS: <1>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支付命令調解不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國家公權力對於罷工之介入 ─以警察權限發動為中心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作者章文傑 這樣論述:

所謂「罷工」,是指「多數勞工有計畫性的不履行其勞務」而言。至於「糾察線」,一般而言是指工會在進行罷工時,為了鼓勵其他受僱人支持該工會之行動,而由工會成員或參與「罷工」者,手持標語而在雇主之工作場所入口處所進行的說服行為。然而,一個可以想像、同時也是過去時常發生的問題─雇主可不可以直接請求國家主動介入,甚至進一步排除勞方所發動的各項爭議手段?若自警察權限行使的角度出發,目前學理上所存在的幾個重要的警察任務,除了傳統的「危害防止」之外,新興的「危害預防」以及備受爭議的「私權保護」,似乎都可以是警察介入勞資爭議事件的理由。除了前述思考外,若就勞資爭議事件的外觀觀之,由於爭議行為是屬於勞工集體性權利

行使後的結果,因此在此一集體性外觀之下,以規範特定多數人集體意志行動的「集會遊行法」似乎就存有介入的空間。然而,若我們認為勞工的集體性權利在憲法上有其獨特的地位,而應受到特別的保障,但卻又允許充滿諸多不合理規範的「集會遊行法」恣意介入,這是否已經形成了「憲法上允許、但實定法上不允許」的矛盾結果?因此,在特定法領域內進行思考時,應同時考慮罷工背後所代表的獨特社會意義,並試著融入此一理念,不宜以該領域內的原理原理原普遍性的適用於罷工事件,而導致罷工遭到實質上架空的結果。在此一思考下,在具體的勞資爭議事件中,除了考量警察的核心任務要件外,勞動法領域內重要的原理原則,例如「團體協約自治」、「國家中立原

則」、「爭議對等原則」等,也是重要的判斷因素。 首先,若我們面對的是「罷工」時,若就「危害防止」任務的角度,雖然勞工在調解不成立、且經過罷工投票程序正式取得罷工權後,將會形成外觀上可具體辨認的「危害」,但「罷工」本質上為單純的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不會對警察所欲保護的「公共安全」法益形成侵害,因此警察不得以「危害防止」為由介入;其次,若是「私權保護」任務,「罷工」雖屬純粹的私權爭執,因而落入警察之「私權保護」任務之範疇,但「罷工」所形成的危害不具有不可回復性,且因勞工主管機關在勞資爭議事件中的頻繁介入,實際上也不能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因此縱經雇主請求,警察亦不能以「私權保護」為由介入;其三

,依據警察的「危害預防」任務,若罷工中的勞工若具有集會遊行的外觀時,警察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針對在場的勞工進行資料蒐集,但其權限行使範圍不包括「不具集會遊行外觀的罷工活動」,例如工會幹部於罷工前私下進行的聯繫與討論等;其四,若有存在集會遊行外觀的罷工行動時,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雖不能與「罷工」本身畫上等號,但此類集會遊行的核心精神仍是在於強化罷工本身的效果,因此基於憲法上對於集體性同盟自由的最大保障,應認為此類集會遊行應不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因此警察不得以集會遊行法為由強行介入;退步言之,縱然是採取「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應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見解,仍應認為該集會遊行屬於集會遊行法

第8條第1項第1款之「依法令規定舉行」之例外,因此毋庸事前申請。但我們在以警察法的角度思考之餘,仍應進一步考量「爭議對等原則」及「國家中立原則」的立場,因此前述自警察法角度得出的結論應再進一步修正,亦即不應允許警察以「危害預防」任務以及「集會遊行法」為由,過度干預勞工的爭議權行使。 而警察若面對的是「糾察線」時,又應如何處理?首先,就「危害防止」任務而言,仍可以集體勞動法領域的「和平勸服說」作為警察的職權發動判斷依據;其次,在「私權保護」任務的部分,若糾察線的設置導致激烈的衝突,而使行為人因而該當特定刑法構成要件時,因已經經過刑法所保護的特定法益並非「未經刑罰或公法化」之私權,不能滿足「

私權保護」任務之前提,因此警察當然不能以此為由加以介入;其三,在「危害預防」任務的部分,警察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針對糾察線設置現場的勞工進行資料蒐集;其四,在「集會遊行法」的部分,本文採取與罷工相同的看法,亦即一個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由於其核心精神仍是在於勞動條件的談判,基於憲法上對於集體性同盟自由的最大保障,應認為此類集會遊行應不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因此警察不得以集會遊行法為由強行介入。而糾察線屬於附隨於罷工的重要爭議行為,其既為同盟自由所保障的集體勞動行為之一,亦應為相同解釋,因此就此一問題應採取否定的看法。至於「爭議對等原則」及「國家中立原則」的部分,若考量個別糾察線的設置若

因違反刑法而遭到警察介入時,不必然會影響其他正在進行的爭議行為,換言之,個別糾察線設置的排除不必然會導致勞方的整體抗爭力量被過度削弱,因此仍應允許警察在滿足「危害防止」及「危害預防」任務要件的同時,主動發動其職權,例如以強制力排除侵害以及事先進行資料蒐集等。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五版)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係保護私法之權利,請求法院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為程序法之基本法,可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訴訟。其內容浩繁,涵蓋範圍甚廣,作者本於教授民事訴訟法及民事法院審判之經驗,依據學說與實務見解,將本書分為22章,依序介紹民事訴訟之通則、各級審級程序、督促程序、保全執行、公示催告及家事訴訟事件等議題,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適用原則,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將民事訴訟法理論轉換成實用之學。本書設計例題共108則,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協助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事訴訟法

之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為增進複習效果,每章文末均有習題與提示。

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之管理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調解不成的問題,作者陳郁婷 這樣論述:

自1980年以來,台灣企業逐漸於國際商業競爭上嶄露頭角的同時,也開始面臨智慧財產保護課題。2003年3月,聯發科為全球獲利最高的IC設計公司,美商DVD播放機控制晶片供應商ESS正向系統客戶送樣(預計4月開始出貨),以增加客戶採用之可能性的同時,在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向聯發科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禁止聯發科使用DVDPlayer單晶片(SoC)播放機銷往美國;6月初,傳出ESS與聯發科達成和解,金額從數千萬美元到1億美元,消息傳出,聯發科股價一度下滑近10%,市場與法人同步傳出聯發科將面臨官司敗訴,需賠償1億美元,據悉聯發科高層對消息提前曝光相當震怒,傳出對消息外露人員處以解職。6月中,聯發科宣布

與美商ESS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未來2年內,聯發科將支付9,000萬美元的權利金。 2004年3月,美商Zoran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聯發科侵犯CD/DVD控制器設計架構,以及直接連結IDE/ATA資料埠的主端界面控制器等相關三項專利權,隨後又向美國洛杉磯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除請求賠償金以外,亦要求美國法院發出禁制令,命令聯發科之侵權相關產品不得輸往美國;聯發科則回應,因尚未收到任何正式文件,委由美國律師了解,俟收到正式文件後再對外說明;同年7月,聯發科也在美國德拉瓦聯邦地方法院對Zoran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005年9月ITC判定聯發科敗訴,市場傳聞聯發科已提列準備

金8億元;2006年1月,雙方達成和解,聯發科支付8,500萬美元權利金給Zoran,侵蝕聯發科該年獲利約10%。而跨國專利侵權訴訟有別於傳統訴訟的特殊性在於(1)跨國性:涉及於不同國家企業、不同國之涉訟地、不同國之市場與生產。因在跨國企業之布局運籌下,訴訟地必定尋求最有影響力之地點,通常為美國及中國,案例中由於ESS及Zoran均為美商,因此在美國提起對聯發科之訴訟;(2)計畫性: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規劃之訴訟,案例中,ESS對聯發科基於競爭關係而提出訴訟,目的在於增加訂單、減少競爭;Zoran對聯發科則基於增加營收之目的,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作為過去一年之營運虧損。換言之,為自己或客戶增加營收及

訂單、減少競爭,為其訴訟計畫之最終目的;(3)規模性:為了增加影響力與壓力,往往在許多國家同時提起,對象從侵權者擴及其下游客戶,攻擊點既廣且深;(4)繼續性:訴訟期間,影響客戶對其之信任及訴訟管理能力形象;案例中,聯發科雖有傲人之獲利能力,然而在與ESS一案中,卻顯出訴訟管理能力之薄弱,導致Zoran效而尤之,此形象一旦形成,勢必將為聯發科帶來更多不必要之侵權訴訟紛爭;(5)組織性:將訴訟工具與企業組織做連結,融入組織文化以全面改善,並由此發展一套標準作業流程,案例中Zoran習慣性地在提起訴訟前,先於市場發放消息,造成市場恐慌以形成其客戶之壓力,並使該壓力轉嫁至侵權對象,使其容易屈服;(6)

資源性: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要件,「錢多」因需支付龐大之訴訟費、律師費、專家費、賠償金及權利金、並有能力迴避設計及改變模具,並需有喪失市場及流失營收之心理準備。「人多」因訴訟之故,需具備詳盡之專利資料庫建立、調查產業/技術/產品/競爭者分析等資料為因應,並有訴訟規劃人員、應訴人員、支援人員等龐大後勤單位。「命長」因企業必須有能力支撐營運,不致在訴訟過程之謠言紛擾中倒下,案例中,均有市場傳言紛擾之問題,足以說明。自1980年以來,台灣廠商歷經歐洲、美國、日本等大廠商之專利侵權訴訟逼迫下,付出了昂貴的代價,因此開始投入鉅額資金為研發、申請專利,近十年來台灣企業在美國、台灣、中國所申請的

專利申請費用便高達了一千九百多億台幣,加上遭受了至少一百多件跨國專利訴訟的訴訟費用,便高達兩千億之多,尚不包括每年支付的權利金也高達台幣一千五百多億台幣,足以養活台積電兩萬名員工及影響四十七萬名股東生活長達兩年之久,足見台灣廠商在研發及專利申請方面之投入程度及所花費心血之鉅。然而,審視台灣企業近十年在專利侵權訴訟方面之表現,發現:(1)每年均有影響台灣產業發展的專利侵權訴訟發生;(2)遍及每個產業;(3)以被告居多;(4)和解的以付出鉅額權利金居多;(5)打完訴訟的以敗訴居多。由此可見,台灣企業付出昂貴的研發費用、專利申請費用之後,並沒有改善台灣企業年年被告、年年支付鉅額權利金、損害賠償金的宿

命,在高度的付出之下,卻沒有改善在國際研發方面的地位,顯然付出與獲得顯不成比例。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其中的費用包括研發費用、專利申請費用、訴訟費用、權利金及損害賠償等,美國企業是在研發、專利申請支出了龐大的費用,然而可以在訴訟費用、權利金及損害賠償中賺回來,亦即至少符合投資報酬率,然而,反觀台灣企業,不但在研發、專利申請時支出了龐大的費用,在訴訟費用及權利金、損害賠償方面,不但沒有賺回來,反而必需支付更多的金錢,顯然的,台灣企業在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管理的方法論上出了極大的問題,而有立即改變之必要!有別於過去文獻侷限於「文獻與法規的翻譯」、「片段案例的選擇討論」、「過多理論的探討」、更幾乎

沒有人探討重要的「中國專利侵權訴訟」,以致於見樹不見林,徒有理論而不會操作,消耗過多精力與資源於繁瑣而不重要的法律細節,卻無法猜透國際企業專利侵權訴訟背後的策略運籌,導致不能真正打贏過一場戰爭。因此,本文提出一套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管理之機制,橫跨最重要的兩個世界市場—美國、中國為主,法律面提供詳盡完整的如警告信發送、起訴、審前會議、馬克曼聽證會、發現程序、審判程序、專利無效程序、訴前救濟、保全措施等訴訟程序、制度規定與流程架構;企業管理面提供包含研發、生產製造、市場行銷、財務、會計、租稅、外部律師、專家、公證人等全面性管理策略,以大量實證的方式分析整理、以豐富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實戰經驗寫成,期望

能使台灣產業真正打贏一場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