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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民法債編總論(二) 授課大綱(5)也說明:(四) 以上之權利必須行使,才有抗辯之效果 ... 注意: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都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在訴訟中,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時效抗辯,法官不可以主.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陽壽所指導 余泰鑫 YU,TAI-HSIN的 中國大陸代位權訴訟之研究 (2018),提出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債權人代位權、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民法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朱柏松所指導 邱敏維的 債權人代位權之研究-以複代位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複代位、代位訴訟、代位行使代位權、民法第242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的解答。

最後網站103 年公務人員種考試司特法人員考試試題 - 公職王則補充:本件涉及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是否應認為失權之爭議,學理及實務上各有不 ... 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依同條.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中國大陸代位權訴訟之研究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余泰鑫 YU,TAI-HSIN 這樣論述:

摘要中國大陸於西元1999年5月1日公布《合同法》,首次規定採納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隨即於同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其中第20條規定採取了突破性、開創性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內容,行使代位權後,債權人有權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履行給付,將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直接歸屬於債權人,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均消滅。經過探討中國大陸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效力與次債務人依法得行使的抗辯權等內容與彼此間的關係,本文認為此一效力內容的不同,決定了其成立要件、權利性質與訴訟類型的獨特性,顯然有別於

繼受法國債權人代位權立法例的日本與我國,但也因此導致了其法律體系上的衝突與不一致。經過近20年來,人民法院在司法實務上的摸索、嘗試與實踐以及學術界的研究,中國大陸在債權人代位權的運用上累積了許多不同的爭議、思考、見解與判決;嗣於2019年1月4日《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公布,揭示了未來立法的方向,一方面已將代位權行使的客體,由原來僅限於債權的情形,擴及至其他權利與保存行為,另一方面在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內容上,仍維持《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前段所規定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的內容,而在另一個效力內容的地方,明定採納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判決見解,亦即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

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然而,本文認為《二次審議稿》第326條的效力規定,與《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存在著同樣的問題,亦即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之債權與債務人對於次債務人所享有之債權,此二債權並非均為金錢債權時,在並無鑑價程序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在實務上法院是無從判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而容認履行後所造成的不公平結果。因此在立法論上,本文建議無妨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均為金錢債權與否的不同情形,而採取兩種效力內容的模式加以規定,於其後制定《三次審議稿》時予以修訂。關鍵字:債權人代位權、效力內容、民法典

合同編草案、代位權行使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二次審議稿第326條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債權人代位權之研究-以複代位為中心

為了解決支付命令 時效抗辯的問題,作者邱敏維 這樣論述:

  民法為規範私人間生活之根本大法,其中關於財產關係之規定設有債編與物權編二編,債權就財產關係是以物之流動為內容,屬於動態的法律關係。為維持債之關係此一動態關係的穩定,首先須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使人民在契約自由原則下有最低限度之法律保障。其次,應建立債權保全制度,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受保障,提高受清償的機會,如此即能建立一個適於當事人為財貨交易的環境,增加當事人財貨交易的意願,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  關於債之保全,民法設有債權人撤銷權及債權人代位權兩個制度,其中關於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即是債權人於一定之要件下,得代位其債務人行使屬於該債務人之權利。然而,於現代社會交

易型態改變,債之關係日趨複雜,一般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並不能完全的保全債權人之債權。故而有「代位行使代位權」之概念,本文稱之為「複代位」。  關於複代位之要件及其效果,在學說與實務上僅止於承認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代位權,並沒有詳細地加以討論。故而,本文嘗試以一般代位權之要件及效果作為出發點,輔以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衡量,對複代位之要件與效果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