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陳立夫的 土地法釋義(一)(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華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 張筵儀所指導 劉欽賜的 私有耕地375租約期滿收回土地之研究-以苗栗縣為例 (2021),提出收回出租土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耕地375減租條例、小地主大佃農、利害關係人、苗栗縣。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吳承樺的 住宅租賃承租人保障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社會住宅、住宅政策、租賃、租賃專法、承租人權益保障、租賃住宅服務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收回出租土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收回出租土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收回出租土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004三立iNEWS 豪宅新光信義傑仕堡 名人加持近台北101 最貴租金每月逾40萬
三立影片→https://youtu.be/ZB7eEf1DuWs

打開窗戶,台北101大樓就矗立在眼前,位在台北市中心,絕佳地點讓傑仕堡大樓成功吸引政商名流目光紛紛想入住。

記者/徐敏娟、高子堯 採訪報導……↓

不只有藝人黃立行、蔡詩蕓還有蕭亞軒都住過這裡,就連台灣首富郭台銘、微風廣場千金廖曉喬也都曾經是住戶。

出入動線全都種滿植物很隱密,門口有警衛、大廳更有保全,恐怕全是為了住戶隱私,畢竟這裡進出的人幾乎都是有頭有臉的大人物,也包括駐台使節和跨國企業主管。有健身俱樂部、餐廳,還會依節慶包粽子和烤肉活動,主打飯店式管理有專人打掃。

不只是高級商旅,也像豪宅,兩棟建築各25層樓,將近兩百間房間(193間)從18坪到上百坪都有,也因此每個月租金最貴要40萬,但只租不賣,也不單日出租,不過10在旁邊,為了跨年商機,傑仕堡也一度推出日租套房還公開違法競標遭到議員踢爆。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地點實在是太好了,其實對建商來講,它如果賣掉的話,它就買不回來了,長期的收租效益可以把它當初蓋的、包含像持有土地的成本都給他攤提(回收)回來。」

靠著打開窗就能看見101的先天優勢,信義傑仕堡永遠是上流社會競相追逐的焦點,只是沒想到會因為富商和小模之間官司糾紛,意外讓曾經住在這裡的名流藝人因此曝了光。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woQ3V5MFRRQ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04inews-101-40.html

私有耕地375租約期滿收回土地之研究-以苗栗縣為例

為了解決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作者劉欽賜 這樣論述:

耕地375減租條例為政府早期進行土地改革政策中第一階段性工作的執行法源依據,其自民國40年實施以來雖經3次修法,但因社會經濟結構改變,當初的佃農已成為兼職的勞工或地主,政府農糧政策轉為推廣「小地主大佃農」,其規定於民國91年配合精省修法迄今,已有部份牴觸法令無法沿用,業務執行實務作法須明確規範,惟觀之內政部107年所提「耕地375減租條例草案」,尚待立法院排入法案議程討論。本文依據利害關係人理論,對直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地主、佃農)、地方主管機關(公所承辦員及課長、縣政府承辦員及前處長)、法院(法官)與間接利害關係人-專業代理人(代書、律師)等11位利害關係人,就「375減租政策存續問題」

、「耕地375減租條例修法問題」及「耕地375減租條例執行問題」進行半結構式深度訪談探究其看法,歸納發現以下結論:一、 內政部對於375減租政策,尚未有要廢止或訂定落日條款的決心。二、 立法院對於375減租條例尚未要排入法案討論議程,內政部應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討論修法方向。三、 耕地375租約業務仍得依目前的耕地375減租條例規定繼續執行。依訪談分析結果,對條例執行問題提出6點短期建議、條例修法問題提出13點中期建議、政策存續問題提出5點長期建議。

土地法釋義(一)(三版)

為了解決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作者陳立夫 這樣論述: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領域,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從而,土地法學研究、土地法律適用與土地事務處理上,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相關問題。本此觀點,本書就土地法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事項之規定,以註釋書型態,詳細闡釋其立法意旨與法文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乃至癥結

所在,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內涵之全貌。

住宅租賃承租人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收回出租土地的問題,作者吳承樺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60年代起,經濟開始起飛,社會及人口也迅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家庭組成也隨之改變,勞動力人口逐漸往大都市聚集,居住需求也逐年上升,居住方式隨著社會變遷,從原先的三合院、矮平房變為公寓或是大廈,居住隨之多樣化,當居住需求大於供給時,政府開始著手推動國家住宅,以解決住宅不足的問題。然而,當不動產及住宅成為投資的標的加上經濟繁榮時,房價水漲船高造成許多人民無力負擔時,人民居住的基本需求無法被滿足,衍生出許多居住品質不佳、人民被迫承租住宅等社會問題,因我國承租住宅人口數已達近300萬人口,我國政府意識到居住問題,也開始推出合宜住宅、社會住宅等具有公益性質的住宅政策,並提出優惠政策吸引住宅

所有人將閒置住宅釋出予住宅市場,降低眼前的市場需求,希冀藉此解決居住及居住環境品質的問題。惟在此過程中,承租住宅之部分人民常被迫與出租人簽訂不平等的租約,或是出租人未如實提供租屋重要資訊、出租人單方面修改租約、於租賃契約中加訂非合乎常理的收費標準及項目、威脅提告、不願修繕損壞的住宅、恐嚇給付高違約金、押金不還等情事,導致租屋糾紛不斷發生,而我國民法的租賃規範對於承租人並未足備,且存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另外,住宅所有人未必均瞭解我國民法的租賃規範,對於住宅修繕等細項的租賃管理事宜具有專業管理能力,以至於在租賃市場中,多數承租人一直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有鑑於此,我國政府為了彌補民法租賃規範中的不足,

提出優惠政策吸引房屋所有人將閒置住宅釋出,並設置包租代管業投入住宅市場,而在民國106年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於107年時開始實施,該條例相對於民法屬於特別法,規範內容為民事租賃實體規範與租賃住宅服務業及租賃爭端調解等。因此本文將先介紹住宅政策及政策的缺失,以及現階段政府大力提昌及建設的社會住宅來維持居住正義,從而討論民法租賃規範的不足及所生之爭議,最後導入租賃專法的相關規範,並以承租人的角度探討權益保障是否完備與介紹租賃住宅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