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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劉勝男的 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爭議為例 (2020),提出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增值稅試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增值稅制、不勞利得、土地漲價總數額、財產權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高苑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研究所 賴進華所指導 黃聖智的 不動產估價模式之研究-以地產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土地估價模式、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定存利率、國民所得(NI)、地價指數(LPI)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增值稅試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地價資料查詢(含增值稅試算)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則補充:使用地價資料查詢(含增值稅試算)系統查詢之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 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及物價指數資料),亦可計算土地增值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增值稅試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爭議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增值稅試算的問題,作者劉勝男 這樣論述: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係基於憲法第143條第3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依憲法之文義解釋,其原意應為課徵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自然漲價」之「不勞利得」,並將該「不勞利得」歸全體人民共享,應須有「不勞利得」方須課稅。但現行實務上卻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並無「利得」,更遑論「不勞利得」,甚且更有「賠售」者仍須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法治國家人民可以質疑國家課稅有無不公平的狀況,依司法院釋字第615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所述:「釋憲機關應依租稅公平原則審查租稅義務是否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意即憲法財產權之保障,應構成國家對人民租稅干預

之界限,並可依「租稅公平原則」為檢視。本文藉由制度研究與案例分析探討土地增值稅制是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藉由租稅平等原則與實際案例依平等權案件合憲性之檢視步驟,檢視現行稅制有無「差別待遇」、形式上是否合憲(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實質上是否合憲(符合租稅平等原則)等。研究發現,就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180號解釋揭示:「是項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然現行土地增值稅制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前述之「土地自然漲價」,因公告土地現值無法忠實反映個別宗地之市價與「土地自然漲價」之利得,使其憲法目的無法達成,手段與目的間難謂具

有衡平性,而過度限制、干預人民之財產權。爰此,本文認為現行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不動產估價模式之研究-以地產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增值稅試算的問題,作者黃聖智 這樣論述:

國內不動產交易有三種不同價位,分別為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其中,公告地價是做為地價稅徵收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則是買賣不動產後,課徵增值稅的依據;實際交易價格則是買賣雙方合意的不動產成交價格。同時,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造成資訊劣方的土地買賣損失。故如何針對地產價值作一個合理、可信及快速的評估,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土地估價模式,實有其必要性,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首先,本文透過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台灣銀行定存利率(一年期)、國民所得(NI)及都市地價指數(ULPI),計算土地成本估價模式之年度上漲倍比率。其次,參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69條不動產價格計算公

式,利用基準年之房屋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和土地之權重,再分離房地價格中的土地成本。最後,再利用此土地成本、年度上漲倍比率,建立本文之土地估價模式,能迅速的對地價進行合理、可信的估價。 由於土地估價需要有大量、詳實、正確的數據和統計資料,作為土地價格的評估基礎。故本文藉由台南和高雄等地區數個不動產交易實例,進行土地估價驗證,並與比較法做分析比較。得知本文所建立的土地估價模式與比較法所計算之結果,其誤差皆在12 % 以內。可見本文所建立之土地估價模式,確實能實際反應出不動產市場的土地價格成本,也較能符合市場交易的變化機制。同時,可提供一般民眾買賣土地時,一個確實、快速估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