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也說明: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財政學系 傅健豪所指導 蘇靖茹的 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之改革 (2021),提出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稅制、租稅負擔、實質稅率。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商學專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向才所指導 林孟麗的 我國房屋稅制度兼論稽徵實務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房屋稅、房屋稅判決、房屋稅案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線上櫃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則補充:納保專區; 房屋自住; 地價自用. Search: 查詢. 進階. 各稅資訊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 · 營業用牌照稅開徵專區 · 焦點話題 · 使用牌照稅簡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之改革

為了解決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蘇靖茹 這樣論述:

本文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改革的可能性,設計將不動產稅制改為中央課稅,再透過重分配的方式分配稅收予地方政府,觀察稅改前後的影響與變化。 本研究以現有不動產評價標準計算個人持有的房地總價值,將個人持有不動產價值由高至低進行排序,綜合考量現行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規定,依持有價值不同適用不同稅率級距,試算稅改後的稅收與重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稅收額,以個人所得計算租稅負擔率,最後計算不動產實質稅率。 比較稅改前後的稅收、租稅負擔率、不動產實質稅率的變化,發現在現有不動產評價基礎下,透過調整稅率可增加不動產總稅收,以稅收重分配的結果而言,各縣市政府在稅改後所分配到的稅收差額將較

原先縮小,預期可減緩區域發展不均的情況;不動產實質稅率將隨著課稅稅率的增加而微幅上升。但我國自然人持有不動產價值的差距大,以個人所得計算的租稅負擔率將顯示個人有無法負擔稅負的可能,故我國不動產稅制的改革若要以市價做為不動產價值的基礎,將面臨現實面的困難,需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應對。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房屋稅制度兼論稽徵實務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市房屋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孟麗 這樣論述:

目前社會大眾投資、置產皆喜愛土地或房屋這類的不動產,而且大多數國家中,財產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租稅收入來源之一,房屋稅為擁有房屋者在持有房屋期間內,定期要繳納的稅捐,它既是財產稅也是持有稅。本研究就稽徵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發生的問題,經由房屋稅判決案例之探討,藉由具代表性的案例探討,就引發徵納雙方見解爭議較多部分提出建議。本研究提出的解決之道:一、房屋建造完成,納稅義務人未申報設立房屋稅籍部分,政府應重新審視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建議修法提高處罰標準。二、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申報部分,建議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稅務觀念,提升社會大眾正確的稅務知識及

觀念。三、因結婚,致夫妻所有之第4戶以上房屋改課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常讓納稅義務人認為具有懲罰婚姻的效果,建議修法,由家戶單位改以個人單位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