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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廠房出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和賴川的 財產法爭點地圖(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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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逢甲大學 商學專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宜芳所指導 陳淑茵的 影響消費者選擇商辦空間租賃相關因素之研究 (2021),提出新北廠房出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辦市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廠房出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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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廠房出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新北廠房出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124三立驚爆新聞線 紅了百年的西門町回不去了?驚現店面大逃殺?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gHnpzpadLc0

去年12/8央行睽違10年祭4大限令打炒房,市場買氣稍見冷卻,即便年底適逢購屋旺季,民眾出現觀望交易量受到影響,12月全台房市交易量較11月略減3%。桃園掉最多量縮7%,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量縮4~5%,台北唯一房屋交易量增3%。

房市兩樣情:台中區域出現,中古屋房價下滑1~2成左右,房仲業者評估,近期央行打房,導致清水的中古屋價格有下修1~2成左右,買方大多是有地緣性或在地工作的客戶!但是台中豪宅交易強強滾,台中7期的豪宅超越7字頭新板特區,其中最高價一坪97.2萬元居冠,已接近百萬。

去年一到四月,公司閒到抓蚊子,五月開始大逆轉完全想不到,一路忙到現在做不完的案子開不完的會…台商朋友錢沒有地方投資,今年還會繼續買!日本來台灣設outlet,周邊房子都漲一波,第三間選在台南,還會帶動一波。

打房對有錢人或是科技新貴工程師沒差,有錢人因為錢多買來出租或放著也開心,竹科工程師因為自住需求擴展到南科,房市會持續上漲。

但是,這波資金熱潮到年底會緩解,疫情緩解後可以出國,台商資金會往其他國家投資,另外科技廠廠房陸續完工,營造工、料雙漲也會緩解,所以一般小資族等年底,千萬不要追高。

陳泰源:央行打房後,房市最新狀況?不上車觀望,車票恐更貴?

政府打炒房,只打到成交量,房價打不下來,利率超低、熱錢過多、股匯雙漲、可選擇的投資工具不多,加上政府並沒有祭出打房價的囤房稅,導致目前平均開價不跌小漲,但不像之前賣方開天價。買方方面,總價1千萬以內,像是新北林三淡,中南部地區,成交量熱。但是整體而言是有帶動成交量。

土城某個小建案,委託仲介,從建照核發下來之後開始預售,賣到房子蓋好,直到去年上半年,始終賣沒幾間,原本帶看100組僅成交1間,後來下半年房市整體買氣旺,加上年底打炒房政策實施,裡面都是首購族居多,買的人沒有一個是投資客。

回不去了?紅了百年 年賺千億…西門町驚見店面大逃殺?

西門町從1896開市至今人氣不墜,紅了超過120年的台灣第一商圈,占地不過20公頃連一個中正紀念堂都不到,每年吸引3500萬人朝聖、創造1000億元商機,幾乎是全台北市三十多家百貨的年營業額總和,也因此過去西門商圈精華地段都是一店難求。

目前有高達16間總價破億的店面在市場上求售,就連過去精華地段”只進不出”的房東都開始考慮出售。根據最新統計,西門商圈2020年12月的待租店面共有92間,不只比4月疫情最盛時多出22%,更較去年同期暴增48%

家傳三代老店面求售:店面傳到第三代,看壞西門商圈的景氣,說服其他家人降價出售
另外一對長年居住美國的老夫妻,搬回台灣生活後,收租受到疫情影響越收越少,決心出售

買房不變原則被顛覆,蛋黃區不是唯一考量,店面回不去了!”脫北者”也會越來越多!

店面回不去了,以前忠孝東路走九遍是沒地方去,現在大型mall或是outlet吃喝玩樂一次滿足,以及電商購物那麼方便…,店面真的回不去

內政部統計,台北市過去1年的總人數創23年來新低,因為台北房價居高不下,大量購屋者寧可「脫北」,轉往新北。

陳泰源:西門町熱的時候,一根柱子可收三份租金,朋友真實案例!

有房仲同業身兼投資客兩頭賺,在2014年開始投資西門町店面,只買總價5000萬以下的店面投資,總價太高就介紹別人買,賺服務費。名下至少六間店面,專挑騎樓可出租的寬小店面,寬店面可1切為2,騎樓兩柱子也能出租擺攤,柱子一日三市能收三份租金,一間店面可收8份租金,至少30萬。6間至少180萬,光收租金就可負擔房貸。盛況的時候很多房客希望能簽長約,但他不願意,只一年一約,連年調漲租金。結果疫情爆發,店面租不掉,賠售也沒人敢買,他的店面過去成交價一坪700-800萬,現在跌到1坪500萬元不到,只能租給夾娃娃機店或是臨時攤販,月租金收入從至少180萬現在降到不到80萬,還得跟朋友借錢周轉。

有土斯有財!地主"台幣淹到眉毛"…慘被盯上 地主變苦主?

台中建商爆料,這波地主賺最多!地主於2003年在台中買了一塊當時每坪25萬元的土地,結果放到去年底賣給某集團,單坪竟然飆漲至350萬元,若是面積以1000坪計算,就整整賺了30多億元。

知名麻油雞老闆,都更一坪換兩坪,再賺12億!知名的麻油雞老闆鄭董,都更改建他的林森北路起家厝,歷經15年終於完成,24名地主可以「一坪換兩坪+一車位」,社區分回的可售戶22戶,賣掉又可入袋12億。

地主變苦主?台中廖姓地主發現有陌生人對其聲請支付命令5億6仟萬,還假冒他的身份向郵差詐領法院通知書;警察查出胡姓幕後黑手熟悉法律程序,已經對20多名地主詐騙,聲請支付命令共計25億6仟萬元!胡嫌先偽造高額借據,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再派手下戶政機關調取地主個資,並持假證件,向郵差冒領法院通知文書!若地主在法院審核支付命令程序中沒有提出異議,一夕之間地主變苦主。

2021炒房轉向,跟這波台股創新高有關?住宅轉向土地?台南轉到嘉義?地主今年繼續旺?

台股衝破一萬六,台商熱錢慢慢從台股撤退轉進買地、屯地,尤其是工業用地!東南亞像是越南人薪水2萬8, 台灣人只要2萬4,台商回台設廠還是有利可圖。

台商朋友最近積極跑到嘉義,一次看好幾個工業區,因為南科已經滿載,台積電下游廠商會外溢到周圍縣市,高雄沒水庫,嘉義有蘭潭等,所以嘉義今年會步上台南腳步。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wtcLOz3VN_w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1/210124.html

影響消費者選擇商辦空間租賃相關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的問題,作者陳淑茵 這樣論述:

在過去傳統商辦的坪數大、租金較昂貴,使得現今新生代的創業人才卻步,且在科技快速進步以及大環境的變遷下,產業快速的變化,許多新興產業的崛起變得不再需要眾多人力即可創業,因此商辦市場也要為因應市場需求做出改變,以減少裝修改良費用,降低空置率。本研究希望透過消費者角度去探討現今商辦市場需求方向,什麼樣的因素會影響承租意願,透過廣泛文獻分析為基礎,與多位不同產業之受訪者進行深入訪談後,針對六大影響因素之訪談內容進行彙整與綜合分析,以利提供商辦租賃產業較符合市場需求的商辦空間提升出租率、降低空置率以及空置期間。

財產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的問題,作者賴川 這樣論述:

  讓你快速了解本科重點的導覽。   讓你填充資料的筆記藍本。   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作者簡介 賴川   國家考試講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同學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Chapter 1民法總則 1-1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爭點!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1-3 爭點!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1-7 爭點!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

解釋? 1-12 ㈡法人 1-15 爭點!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1-17 爭點!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1-18 爭點!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1-19 二、權利客體 1-20 ㈠意義 1-20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1 ㈢主物與從物 1-22 ㈣原物與孳息 1-23 三、法律行為 1-25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26 爭點!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1-26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0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31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33 爭點!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

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1-35 ㈤借名登記 1-36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1-36 四、意思表示 1-43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43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44 爭點!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1-45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46 爭點!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1-4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48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50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包含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之情況? 1-52

爭點!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1-54 爭點!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1-60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64 爭點!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1-65 五、行為能力 1-72 ㈠完全行為能力 1-72 ㈡無行為能力 1-72 ㈢限制行為能力 1-72 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1-78 六、代理 1-84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84 爭點!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1-87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92 爭點!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

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1-92 ㈢無權代理 1-93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1-94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1-95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1-96 爭點!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1-99 爭點!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104 七、消滅時效 1-108 ㈠消滅

時效體系 1-108 ㈡消滅時效期間 1-109 爭點!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1-110 爭點!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1-114 爭點!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1-115 ㈢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18 ㈣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22 ㈤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23 ㈥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26 Chapter 2債法總論 2-1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

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2-10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2-11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2-12 爭點!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2-16 爭點!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2-18 二、契約 2-21 ㈠要約及承諾 2-21 爭點!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2 爭點!業者得

否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2-2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5 ㈡懸賞廣告 2-29 ㈢締約上過失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2-32 ㈣預約 2-32 爭點!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2-33 ㈤定型化契約 2-38 爭點!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 爭點!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2-40 三、無因管理 2-43 ㈠緒論 2-43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4 爭點!「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

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2-46 爭點!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48 四、不當得利 2-52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2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1 爭點!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2-64 爭點!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2-65 爭點!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2-66 ㈢返還客體 2-69 爭點!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2-69 ㈣返還範圍 2-70 爭點!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2-71 五、侵權責任 2-75 ㈠一般侵權責任 2-75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78 爭點!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95 爭點!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2-98 爭點!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2-100 爭點!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2-110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2-114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17 爭點!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2-117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2-121 爭點!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1 爭點!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3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2-124 爭點!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2-132 爭點!媽媽嘴案之執行職務認定? 2-133 爭點!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2-139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2-14

0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2-141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2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43 爭點!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2-14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5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2-146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2-147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2-148 爭點!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2-149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50

爭點!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2-154 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155 爭點!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2-157 爭點!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2-157 爭點!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2-158 爭點!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2-159 爭點!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

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2-162 爭點!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166 爭點!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168 六、債務不履行 2-170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70 爭點!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2-171 ㈡給付不能 2-172 爭點!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2-178 ㈢給付遲延 2-180 爭點!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2-181 ㈣受領遲延 2-183 爭點!於債權

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2-185 ㈤不完全給付 2-191 七、債之保全 2-194 ㈠緒論 2-194 ㈡代位權 2-194 ㈢撤銷權 2-196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199 爭點!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200 八、契約之效力 2-202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02 爭點!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2-203 ㈡契約之解除 2-204 爭點!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2-

207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之審閱期間和猶豫期間彼此間之關係為何? 2-209 爭點!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2-212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15 爭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是否溯及消滅遲延責任? 2-218 爭點!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2-220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23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25 ㈠概論 2-225 ㈡連帶債務 2-225 爭點!民法第281條之求償權,是否以連帶債務人清償「已逾自己內部分擔部分」為限,始允許其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 2-230 十、債

之移轉與消滅 2-233 ㈠債之移轉 2-233 爭點!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2-236 爭點!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2-243 ㈡債之消滅 2-244 爭點!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2-247 爭點!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2-248 Chapter 3債法各論 3-1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3 爭點!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爭點!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

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 爭點!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3-7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2 爭點!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3-14 二、贈與契約 3-20 ㈠任意撤銷權 3-20 ㈡債務不履行 3-20 三、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爭點!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3-33 爭點!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3-34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35 爭點!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3

-37 四、承攬契約 3-45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45 爭點!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3-45 爭點!定作人得否請求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3-51 爭點!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3-52 爭點!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3-54 爭點!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3-55 爭點!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3-61 爭點!民法第513

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3-67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69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3-69 Chapter 4物權 4-1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爭點!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4-5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4-6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4-6 爭點!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向善意取得人請求回復其物,有無溯及之效力? 4-7 爭點!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4-12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爭點!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4-14 爭點!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4-20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5 爭點!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4-29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4-30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4-32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4-33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

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4-34 爭點!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4-36 ㈢時效取得 4-48 ㈣相鄰關係 4-50 爭點!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4-55 ㈤區分所有建物 4-58 三、共有 4-65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65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4-71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4-71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72 爭點!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4-72 爭點!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4-74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82 ㈣共有物分割 4-83 爭點!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4-85 ㈤公同共有 4-93 爭點!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4-94 四、抵押權 4-105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05 爭點!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4-107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10 爭點!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2 爭點!抵押權設定時,為抵押物之從物,然其後使用狀態變更

,致該物失去從物之性質,則該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3 爭點!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4-114 ㈢流抵契約 4-126 爭點!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4-126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29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36 ㈥次序調整權 4-140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43 爭點!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4-143 爭點!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

種身分為之? 4-146 ㈧共同抵押 4-149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54   三版序   四月中結束了去年開始在東京的生活,回到台北。在居家隔離期間,大致上可以說是每日上午洗完臉,喝過咖啡之後,就開始修訂本書改版的相關資料。當然,這也是因為沒有任何地方可去,所以整理期刊及裁判,索性成為了當時的我唯一能做的事。   本書三版改版以前,我偶然得知二版銷售總量成長為一版的數倍,想著如果早知道本書竟能為讀者如此接受,應該提前幾年就努力地把他寫出來,當然這也只是心裏這樣想而已,畢竟要完成一本稱得上完整的書,根本的條件還是需要一段可以專注投入寫作的時間,但這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不過,這次改

版,因為疫情的關係,使我得以從去年以來忙碌的生活中,抽得適當的時間重新檢視本書不足之處進而好好修訂。對此我很珍惜,也希望本書可以繼續為考生帶來學習民法的興趣,或至少可以因為閱讀了本書後不這麼討厭民法,並順利通過國家考試。   作為一位國家考試講師,總有一部分是和每一位考生聯結在一起的。雖然不是什麼特別的意見,但我想即使在備考期間,我們還是要試著找到此時的自己所喜歡的東西,可能只是一種運動,或者是其他的日常細節。尋找當下心之所向,比想像的困難,但只有因為來自內在的喜歡,才有辦法真正以某種方式在我們的生活中存續下去,而使我們在這一段日子內仍有可能找到那可以讓自己安心的地方。 2020年7月24

日 賴川 於台北 早秋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