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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1-12 ㈡法人 1-15 爭點!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1-17 爭點!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1-18 爭點!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1-19 二、權利客體 1-20 ㈠意義 1-20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1 ㈢主物與從物 1-22 ㈣原物與孳息 1-23 三、法律行為 1-25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26 爭點!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1-26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0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31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33 爭點!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

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1-35 ㈤借名登記 1-36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1-36 四、意思表示 1-43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43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44 爭點!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1-45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46 爭點!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1-4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48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50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包含承租人或借用人等之情況? 1-52

爭點!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1-54 爭點!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1-60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64 爭點!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1-65 五、行為能力 1-72 ㈠完全行為能力 1-72 ㈡無行為能力 1-72 ㈢限制行為能力 1-72 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1-78 六、代理 1-84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84 爭點!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1-87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92 爭點!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

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1-92 ㈢無權代理 1-93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1-94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1-95 爭點!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1-96 爭點!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1-99 爭點!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104 七、消滅時效 1-108 ㈠消滅

時效體系 1-108 ㈡消滅時效期間 1-109 爭點!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1-110 爭點!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1-114 爭點!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1-115 ㈢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18 ㈣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22 ㈤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23 ㈥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26 Chapter 2債法總論 2-1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

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2-10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2-11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2-12 爭點!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2-16 爭點!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2-18 二、契約 2-21 ㈠要約及承諾 2-21 爭點!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2 爭點!業者得

否撤銷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 2-2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2-25 ㈡懸賞廣告 2-29 ㈢締約上過失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2-31 爭點!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2-32 ㈣預約 2-32 爭點!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2-33 ㈤定型化契約 2-38 爭點!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 爭點!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2-40 三、無因管理 2-43 ㈠緒論 2-43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4 爭點!「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

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2-46 爭點!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48 四、不當得利 2-52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2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1 爭點!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2-64 爭點!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2-65 爭點!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2-66 ㈢返還客體 2-69 爭點!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2-69 ㈣返還範圍 2-70 爭點!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2-71 五、侵權責任 2-75 ㈠一般侵權責任 2-75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78 爭點!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2-95 爭點!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2-98 爭點!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2-100 爭點!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2-110 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2-114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17 爭點!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2-117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2-121 爭點!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1 爭點!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2-123 爭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2-124 爭點!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2-132 爭點!媽媽嘴案之執行職務認定? 2-133 爭點!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2-139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2-14

0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2-141 爭點!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2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43 爭點!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2-144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2-145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2-146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2-147 爭點!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2-148 爭點!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2-149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50

爭點!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2-154 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155 爭點!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2-157 爭點!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2-157 爭點!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2-158 爭點!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2-159 爭點!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

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2-162 爭點!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166 爭點!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168 六、債務不履行 2-170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70 爭點!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2-171 ㈡給付不能 2-172 爭點!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2-178 ㈢給付遲延 2-180 爭點!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2-181 ㈣受領遲延 2-183 爭點!於債權

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2-185 ㈤不完全給付 2-191 七、債之保全 2-194 ㈠緒論 2-194 ㈡代位權 2-194 ㈢撤銷權 2-196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199 爭點!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2-200 八、契約之效力 2-202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02 爭點!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2-203 ㈡契約之解除 2-204 爭點!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2-

207 爭點!消費者保護法之審閱期間和猶豫期間彼此間之關係為何? 2-209 爭點!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2-212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15 爭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是否溯及消滅遲延責任? 2-218 爭點!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2-220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23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25 ㈠概論 2-225 ㈡連帶債務 2-225 爭點!民法第281條之求償權,是否以連帶債務人清償「已逾自己內部分擔部分」為限,始允許其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 2-230 十、債

之移轉與消滅 2-233 ㈠債之移轉 2-233 爭點!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2-236 爭點!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2-243 ㈡債之消滅 2-244 爭點!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2-247 爭點!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2-248 Chapter 3債法各論 3-1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3 爭點!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爭點!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

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 爭點!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3-7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2 爭點!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3-14 二、贈與契約 3-20 ㈠任意撤銷權 3-20 ㈡債務不履行 3-20 三、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爭點!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3-33 爭點!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3-34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35 爭點!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3

-37 四、承攬契約 3-45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45 爭點!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3-45 爭點!定作人得否請求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3-51 爭點!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3-52 爭點!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3-54 爭點!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3-55 爭點!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3-61 爭點!民法第513

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3-67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69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3-69 Chapter 4物權 4-1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爭點!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4-5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4-6 爭點!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4-6 爭點!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向善意取得人請求回復其物,有無溯及之效力? 4-7 爭點!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4-12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爭點!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4-14 爭點!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4-20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5 爭點!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4-29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4-30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4-32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4-33 爭點!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

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4-34 爭點!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4-36 ㈢時效取得 4-48 ㈣相鄰關係 4-50 爭點!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4-54 爭點!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4-55 ㈤區分所有建物 4-58 三、共有 4-65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65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4-71 爭點!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4-71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72 爭點!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4-72 爭點!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4-74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82 ㈣共有物分割 4-83 爭點!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4-85 ㈤公同共有 4-93 爭點!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4-94 四、抵押權 4-105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05 爭點!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4-107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10 爭點!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2 爭點!抵押權設定時,為抵押物之從物,然其後使用狀態變更

,致該物失去從物之性質,則該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4-113 爭點!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4-114 ㈢流抵契約 4-126 爭點!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4-126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29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36 ㈥次序調整權 4-140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43 爭點!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4-143 爭點!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

種身分為之? 4-146 ㈧共同抵押 4-149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54   三版序   四月中結束了去年開始在東京的生活,回到台北。在居家隔離期間,大致上可以說是每日上午洗完臉,喝過咖啡之後,就開始修訂本書改版的相關資料。當然,這也是因為沒有任何地方可去,所以整理期刊及裁判,索性成為了當時的我唯一能做的事。   本書三版改版以前,我偶然得知二版銷售總量成長為一版的數倍,想著如果早知道本書竟能為讀者如此接受,應該提前幾年就努力地把他寫出來,當然這也只是心裏這樣想而已,畢竟要完成一本稱得上完整的書,根本的條件還是需要一段可以專注投入寫作的時間,但這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不過,這次改

版,因為疫情的關係,使我得以從去年以來忙碌的生活中,抽得適當的時間重新檢視本書不足之處進而好好修訂。對此我很珍惜,也希望本書可以繼續為考生帶來學習民法的興趣,或至少可以因為閱讀了本書後不這麼討厭民法,並順利通過國家考試。   作為一位國家考試講師,總有一部分是和每一位考生聯結在一起的。雖然不是什麼特別的意見,但我想即使在備考期間,我們還是要試著找到此時的自己所喜歡的東西,可能只是一種運動,或者是其他的日常細節。尋找當下心之所向,比想像的困難,但只有因為來自內在的喜歡,才有辦法真正以某種方式在我們的生活中存續下去,而使我們在這一段日子內仍有可能找到那可以讓自己安心的地方。 2020年7月24

日 賴川 於台北 早秋

新北廠房出租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房地產竟然政府保證3%獲利,
而且還不算房價增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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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最強廠、商、辦漢百貨公司合一建案,室內一根柱子都沒有呢!底下五層都是百貨商圈和美食街,40呎貨櫃都能直接卸貨,旁邊就是汐科站,交通有一高、二高和雪隧,可租可售還有帶租約賣的,光是投報率就3%起跳,還不含房價增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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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網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勇敢用桿-房地產快樂賺錢術: 銅板起家房事煉金實錄(暢銷新版)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網的問題,作者慶仔Davis 這樣論述:

  自《房地產快樂賺錢術》新書初版,在景氣動盪之中竄出亮眼成績,現實中的房地產快樂賺錢團隊更在全國各地舉辦了上百場分享會,吸引數萬人次的參與,並帶領成員翻轉成功成名,實力證明房地產投資的奇蹟不是只在「天龍國」才能創造!著作內容再發(暢銷新版),讓沒有機會接觸或還未看過的讀者,也能知道房地產快樂賺錢的市場有多大?房地產快樂賺錢的機會和秘訣是什麼?   用桿!這是高雄人的口氣~   房地產賺錢,不是只能靠投機、不光只有等增值……   曾經僅是銅板身價的低薪月光族,現在卻成為日進斗金的地產新貴   看房產奇子-慶仔|Davis「銅板起家」,如何翻身成為今日南台灣的房事鬼才?

  遠離大台北的房市紛擾 用南台灣的觀點 用不同的視野   腳踏實地、勇敢積極的來去打拼這塊土地   就讓 房產奇子-慶仔|Davis 帶領大家用自己的實力來發現~   天龍國之外 台灣還有其他更多房地產賺錢的快樂天堂   作者專長於建築、營造、設計……與房地產多元相關的領域,這本書透過他親身實做的經驗分享,告訴您真正想要賺取房地產的高額利潤,其中的眉角到底在哪裡?本書將各種示範、參與房地產投資的經驗過程,剖析整理出各種輕鬆投資房地產賺錢的方法和型態。   所有的「收穫」,都來自於「付出」~   房地產從無到有的開發、建築、銷售與利潤結構,每一個環節都是一門學問,也是獲利的關鍵!在龐大的房

地產市場之中,既有標的(新的、舊的)如何去包裝創造出獲益?沒有標的,又如何能靠自己無中生有來開發、建築出新房子,產生獲益?   房地產的本質並不是教人要去搞「投機」。大多數的人害怕,是因為不了解!當您了解房地產為什麼能讓您賺錢之後,勇敢,付出行動,努力的過程,一定能夠公平帶給您相對的收穫與回饋! 名人推薦   (依姓名筆劃排序)   吳丁進 不動產估價師/研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負責人   林光浩 建築師/浩建築事務所負責人   范世華 房產講師/智庫雲端出版發行人   洪碩延 國立高雄大學創意設計與建築學系 所長   張欣民 房市專家/正聲廣播「日光大道」節目主持人   康崇瑞 住商不動

產仲介公司店長/高雄建工店負責人   蔡志雄 律師/媒體專訪套房投資達人(包租公律師)   賴淑惠 資深房地產新聞編輯暨作家(小資屋婆)   竇暐婷 大家房屋仲介公司店長/高雄陽明店負責人

田中央的織布聚落:河下產業與土地的社會技術裝配

為了解決新北廠房出租網的問題,作者廖苡珊 這樣論述:

當我們走進一片有田有工廠的地景,很容易與近年農地違章工廠的亂象連結,從而忽略它的發展歷程。本研究以彰化縣和美鎮的河下為田野地點,這是一個近70年以織布作為重要產業,同時仍持續耕作水稻的聚落。我透過走動式的田野調查方法與深度訪談,嘗試探索這個聚落如何在田中央經營織布業,以及織布業如何重塑這個聚落的樣貌。在書寫上,本文選擇市場化(markitization)作為認識論取徑,以及組裝(assemblage)方法論進行補充。首先,我描述河下在紡織業1950年代及1970年代兩段快速成長期中,不斷在主要織造布種、不同分工位置、織機更新趨勢等面向調整產業運作模式並衍伸出空間需求,使得河下在《獎勵投資條例

》帶來的獎勵工業投資與土地政策放寬政策下,以轉用聚落周遭農地的方式快速擴張,並於1980年非都市土地編定時確立了大片的鄉村區。接著我聚焦1980年代中期台灣中部協力生產體系下牛仔布外銷市場的組裝與分解,發現牛仔布物質特性在社會技術裝配(socio-technical agencement, STAs)扮演關鍵角色,但也使得河下織造廠一定程度被框限在更新織機、大量織造單一布種的循環中,使用1980年代以前的既有廠房、並在2010年代牛仔布外銷訂單銳減下萎縮。因此最後,我關注河下6間至今仍在營運的廠家,是如何突破或屈就產業與土地的劣勢;我發現這6間廠家雖然各自規模、擁有的土地不盡相同,產業面向都轉

而專精於需要特別技術或特定機台的產品或涉及分包層級轉換,土地面向則傾向組裝暫時可接受建廠的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有機會合法化的農地坵塊,作為預備的生產用地。河下織造廠從早期公廳周圍擴展到外側農地的發展歷程,可以視作台灣「農地長出工廠」的一種模式。然而廠房的出現只是農工混雜的其中一環。本研究認為,要有效地分析聚落中的農工混雜,必須透過田野調查以理解聚落的過去和現在,辨認當地市場框架既有的運作機制。當我們解開了當地工業和農業所涉及的社會技術裝配,看到行動者的行動軌跡,才有機會看到聚落的未來,並將弱勢行動者的發展納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