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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新安東京旅平險理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周百隆所指導 蔡志賢的 保經業對產壽險旅遊保險商品差異認知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旅遊保險、旅遊風險、保險經紀人、差異認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安東京旅平險理賠的解答。

最後網站賠怕了?!國泰產停售海外旅平險「突發疾病」新安東京海上 ...則補充:不過,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指出,民眾出國如果要投保旅平險, ... 後,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也跟進,宣布停止提供,國人在海外確診進行醫療,將無獲得理賠。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安東京旅平險理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旅平險理賠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保經業對產壽險旅遊保險商品差異認知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旅平險理賠的問題,作者蔡志賢 這樣論述:

2019年截至7月,國人出國人數已突破一千萬,可見旅行風氣盛行的程度,但意外無處不在加上旅行事故頻傳,民眾風險意識提升,購買保險的人開始增加,只是壽險、產險旅遊保險有所不同,但是消費者甚至部分業務員並不甚瞭解箇中差異,導致購買的保險並不一定能符合自身實際的需求。因為保險經紀人的角色特殊,故本研究以任職於保險經紀人的業務員為對象,探討其對壽險、產險旅遊保險內容和差異的認知,並從「業務員對於旅遊保險之認知」、「保障內容及理賠經驗認知」兩個研究構面予以探討。實證分析結果顯示,受訪者人口統計變項不同,對於兩個研究構面在認知上確實會產生顯著的差異。再經由組間比較後發現,年資高、職級高、學歷相對較低、年

所得高、旅遊保險出單件數多的業務人員,對於保險內容和差異的認知更為顯著;學歷相對較低、年資低的業務人員,對於保障項目重要性的認知更為顯著;保險出單件數少的業務人員,對於保險資訊的蒐集和評估以及保障項目重要性的認知更為顯著;保險從業年資、教育程度對於服務據點與投保軟體使用便利與否在認知上有顯著差異。針對研究結果,建議保險經紀人公司可以加強教育訓練,由資深同仁、業務主管,或者時常銷售旅遊保險的人員開設相關課程,提升業務人員專業知識;可以和壽險、產險公司舉行旅遊保險說明會;設置獎勵方法,提高業務人員銷售旅遊保險的動機與意願;業務人員除尋找符合客戶需求的商品,亦要挑選符合自己作業模式的公司投保,提高服

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