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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判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為,王爵寫的 百大釋字口訣書(考點+口訣+圖像)(保成) 和磯貓人的 這是一本憲法關鍵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963號訴願決定書 -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 ...也說明:可知既成道路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若僅供特定之公眾通行,或有其他替代道路可供通行,系爭巷道即與既成巷道之定義不符。…然法律上所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林君達的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2021),提出既成道路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建物、不動產、拆屋還地、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既成道路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 - 消息內容則補充:三、有關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部分非政府施設或養護者,得否認定為上開 ... 部85年8月29日台(85)內地字第8580820號函示,既成道路符合行政法院45年第8號判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既成道路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百大釋字口訣書(考點+口訣+圖像)(保成)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判例的問題,作者王為,王爵 這樣論述:

  加值課程   隨書附贈加值影音課程,兌換領取請參封面QR CODE   適用對象   無限制   使用功效   本書精選100則常考釋字,每則釋字均整理出解釋內容之重點,協助讀者掌握考試核心。搭配獨門超強記憶口訣,串聯重要條文及釋字,並繪有生動圖像,趣味學習、輕鬆記憶。   改版差異   全新書 本書特色   得釋字者得天下   這是國內首創第一本:看一眼就能印象深刻、好記難忘的大法官釋字口訣書。   隨著時代變化的日新月異,教育學習方法更趨科學化與人性化,心理學專家研發出來的記憶術   也更為實用有效,此故,保成出版社編輯群與憲法心智圖名師王為老師暨快速記憶口王版主王

爵老師合作,推出國內首創一整合重點歸納、故事與漫畫圖像串聯之全腦學習記憶口訣書,將能幫助考生快速有歸納同時輕鬆記憶大法官解釋考點。   大法官解釋至今己達800多個釋字,是歷年國考中憲法、法學緒論、行政法、刑法與訴訟法等科目重要考點解答之出題依歸與加分項引用來源。惟因釋字內繁雜,釋字重點分佈在各考科的比例上也不平均,導致不論是司律與高普或特考考生,皆很難拿捏釋字在自身考試的重要性比例與援用方式,也因此較難找到專科老師針對釋字來專門補習與輔導。   有於此,本書針對釋字在司律與高普及特考考試的不同重點引用特性,統計重要釋字在歷届考試中選擇與申論題型的出題頻率,提供考生一個速完整且重點歸納的解

決方案,幫考生整理出常考必考重點,同時提供考生快速有效的整合記憶策略,期能幫助考生有效對付這個同時兼具抽象學理特性與具體實務見解風格的大部頭釋字。

從法政策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之情形-以民法第838-1條為核心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判例的問題,作者林君達 這樣論述:

自古以來,土地或稱作地盤,是生物得以延續生存的重要命脈,為了爭奪生存空間,生物更為此而大打出手;人類亦是如此,在尚未出現建物之前,原始人類就會為了土地大動干戈,進入到現代社會,科技成熟,建物成為了除土地之外,被人類所重視的生存空間與屏障,因此,不動產的定義,已經從最初的土地開始擴張,擴及了建物,甚至是鐵軌等等具有經濟價值且長時間附著於土地上的物品 。建物的出現,使人類的生活更加安全,而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建物的樣態越來越多,經濟價值也不斷提升,人類對於土地的利用型態,不斷的突破,這也使得人類開始重視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因為建物的使用,必然會涵蓋土地的使用,而土地與建物兩者間的關係,可能是相

輔相成的,能促進人類生活福祉,兩者間亦可能是產生衝突,互相減損彼此的經濟價值,因此,土地與建物之間的關係,是一門除了法律專業之外,亦必須考量到經濟價值與外部效果的複雜性問題。本文將藉由法政策的角度,探討土地與建物之間的爭議問題,並從法條與過往的判決中,探詢尚未取得共識之見解,並從中發覺尚未被關注之問題,進而提供促進土地與建物之間能活化利用之法政策,已達成調和土地與建物之間和諧關係之目標,隨著時代的變遷,不動產經濟價值逐年提升,這將會是人們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

這是一本憲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判例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大法官解釋雙週刊出刊之後,有沒有覺得負擔越來越大了呢?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特效藥,   幫你把近年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汰舊換新到憲法體系當中,   並做圖表的整理,   讓你「記得起來,寫得出來」!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判例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