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埋設管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自來水法§61-2-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許可挖掘埋設 ...

國立中山大學 社會學系碩士班 邱花妹所指導 顧旻的 無可避免的常態意外事故?——高雄氣爆的系統性風險 (2019),提出既成道路埋設管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社會、高雄氣爆、系統性風險、常態事故理論、風險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范國松的 『公共設施效能提升及維修法』立法之研究 - 以土建工程營運與管理為核心 (2013),提出因為有 公共設施效能提升及維修法、土木工程法(草案)、重新建輕管理、工程全生命週期、蚊子館、公共設施之維護及延壽的重點而找出了 既成道路埋設管線的解答。

最後網站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既成道路私有土地的問題則補充: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既成道路埋設管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無可避免的常態意外事故?——高雄氣爆的系統性風險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埋設管線的問題,作者顧旻 這樣論述:

2014 年 7 月 31 日深夜,高雄發生了一起近代台灣工業發展史上最為嚴重的石化氣爆事故。這起大型石化災害揭露了石化業者在城市地底,築用錯綜複雜的石化管線,也曝露執政者長期漠視石化風險的發展路線。這起工業災難,引發居民對石化業的質疑與批判,也為城市的石化風險治理帶來挑戰。石化災害過後,原是一次大幅改革、提升石化風險治理能力的契機;然而,災後我們只見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與石化業者三方相互角力、彼此推責諉過。此種困境,如同德國社會學者 Ulrich Beck 在《風險社會》中描述的「有組織性的不負責任」現象,意即,當代社會面對高科技風險與災害時,看似有明確的課責對象,卻沒有人要為事故負責,當各

方極力淡化自身責任,也使責任政治陷入真空狀態。在彼此卸責的政治真空下,高雄氣爆如同許多工業災難事件,其複雜成因遭到化約,而災害的全貌也變得模糊不清。研究當代社會高風險科技系統事故(system accident)的社會學者 Charles Perrow 提出常態事故理論(Normal Accident Theory),為理解這些高風險科技帶來的危害,其透過系統性風險的思考取徑,重新認識與分析既有的社會組織。本研究援引常態事故理論中的事故分析方法,將當代社會組織視作各別系統,各系統間彼此具有「交互作用複雜性(interactive complexity)」與「緊密相依(tightly coupl

ed)」特性,使風險常態化地存於系統內部,最後可能導致無可避免的意外事故。本研究透過擴充常態意外事故理論的分析框架,思考高雄氣爆是否為無可避免的系統事故,以及當中涉及的系統性風險問題。由於高雄氣爆不僅涉及經濟組織運作,也連結到政治系統的決策過程,鑑於政治系統與經濟系統運作的邏輯難以相互化約,本文理出一個新的分析架構,釐清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石化產業等三方,在涉及不同經濟與政治系統交纏(entangle)與產生互聯性(interconnectedness)的歷史過程,如何堆疊出導致高雄氣爆的系統性風險。透過文件分析法,本研究從系統性視閾檢視災害歷史過程,分析管線與箱涵的地下工程(1986 -

1991年)與埋管後至氣爆(1991 - 2014年)兩個時期,城市地下工程系統、石化生產系統 、城市石化治理與災防系統堆疊出的錯誤。並進一步分析,既有科技管理主義下的風險治理系統,在回應石化風險時出了什麼問題,因而使風險持續遭掩蔽或遲滯處理。整體而言,本研究發現,大型工業災難的形成原因,無法從咎責一方或單一歸因(monocausal)的範式得到解釋,而是多重系統交互作用下的風險過程,導致災害發生。剖析當代工業社會裡的系統性風險及其生成路徑,是反思類似的大型石化災害是否得以避免的關鍵研究進路。

『公共設施效能提升及維修法』立法之研究 - 以土建工程營運與管理為核心

為了解決既成道路埋設管線的問題,作者范國松 這樣論述:

在臺灣特有政經環境下,各級民意代表及公務機關為選舉政治考量下,政府部門對於所有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大至新建公路、橋梁、高速鐵路,小至鄉鎮邊坡擋土牆、排水溝渠工程興建,均以預期能於各級選舉期日前,可以竣工剪綵宣示政黨或個人政績為考量,導致各級公務機關辦理工程時以「重時程管控輕品質管制」、「重新建輕維護管理」為思考模式。簡言之,政府單位只要能消化工程預算,工程構造物有完成就好,而承攬工程興建之承攬商則是儘速趕工,賺了錢就跑的不負責心態。以工程生命週期睽諸工程相關法令,我國對於私有或公有之「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構造物從起始之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等,相關法律或規制側重於興建階

段;但是,對於構造物完工移交使用後,構造物品質定期維護或修繕之法制卻鮮少建樹,足見政府及業界漠視態度;本論文研究目的嘗試以法律學角度,逐一探究我國土木及建築法制隱藏之問題點,並以『公共設施效能提升及維修法』為架構,試著以現行法制對於工程竣工後之管理及維護未逮處提出解決之道,另方面為免閉門造車,在研究我國土建工程法制時,亦不忘參考諸先進國家之工程法制與學說,以供我國借鏡參考。期能建立『土建工程竣工後品質之管理及維護法』在我國行政法各論之體系中,為我國土建工程竣工後之管理及維護法制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