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日報求職專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楊國駿的 我國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更生日報求職專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經濟輔助、給付行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定基所指導 詹岱蓉的 求職者個人資訊保障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求職者、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就業所需、個資法、反歧視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更生日報求職專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更生日報求職專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更生日報求職專區的問題,作者楊國駿 這樣論述:

我國從1980年正式公告實施殘障福利法開始,臺灣的身心障礙福利逐漸從對弱勢者的施捨轉變對身心障礙公民的權利保障。臺灣的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資源與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支持都有顯著的成長與進步。一個國家對輔導障礙者就業的積極性程度,可以作為評估這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程度。 檢視各年度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統計調查發現,「自行創業」為身心障礙就業者改變目前工作型態之第二種選擇。身心障礙失業者自行創業希望政府提供創業補助更勝於其他之如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創業資訊、提供創業諮詢與輔導等等服務措施,顯見政府提供經濟補助或資金上的協助確有其重要性之需求。

本研究發現,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政策,從比對統計數據發現,此項政策執行效果並未獲得顯著的成效,在核定補貼及補貼創業貸款利息人數上,全國歷年統計人數亦無上升或增加的趨勢,反而呈現下滑、減少至個位數的核定人數。另就六個直轄市在核定補貼及補貼創業貸款利息人數上,也是如此,顯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動能不足,成效上亦不可言佳。 政府對身心障礙者相關創業政策的規劃,除再擴大提供經濟輔助與協助以提升創業機會外,應更深入地探討如何落實並協助其在創業上的整體規劃,定能使政府資源的投入更為具體,並獲得更有效的回饋。而利息補貼是一種給付行政,政府應有更符合現實的做法。

求職者個人資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更生日報求職專區的問題,作者詹岱蓉 這樣論述:

雇主在招募過程中,為了提高企業的生產力或行政組織的效率,防免契約、侵權責任的發生,必須謹慎挑選人才,因此通常會以詢問或檢測(如人格測驗)盡量蒐集與求職者相關的資訊,來遴選合適員工。但是,雇主得要求應徵者揭露多少資訊?求職者在雇主的要求下,為了提高獲聘的機會,是否只能拋棄個人的隱私利益?這些疑惑均值得思考,從中也顯現出了雇主與求職者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關於求職者個人資訊的保障,我國目前的基本規範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及「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如欲蒐集求職者的個資,除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特定條款外,假若涉及隱私資訊,尚須通過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就業所需」的

檢驗。在這看似簡明的基本架構中,事實上存有許多令人困惑的地方,以個資法特定條款的蒐集事由為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意涵具體所指為何;「與當事人有類似契約之關係」是否包含雇主可請求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前雇主)協助為履歷調查;以及「經當事人同意」在勞動關係不對等時其有效性的爭議等。而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最讓人頭痛之處則為應如何詮釋「就業所需」。是以,我們須要更多的實務及學說見解來填充個資法與就服法勾勒出的雇主與求職者間利益權衡框架。本文將先探討雇主通常是基於什麼考量而對求職者為哪些詢問及檢測;而應徵者面對這些詢問及檢測往往會有什麼憂慮。接著借鏡美國法制,剖析我國針對求職者個人資

訊保障的判準,並關注在個資法修正與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增訂後,過往的實務見解是否依舊恰當或有所革新。最後比較美國與我國法制的異同,提出檢討與建議,期望能在保障求職者個資的同時,也兼顧到雇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