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出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有價證券出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40.依證交所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出借數量 - 阿摩線上測驗也說明:一、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以上。 二、借券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以上。 檢舉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陳威延的 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之保護-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忠實義務為中心- (2013),提出有價證券出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信賴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投資公司法、謹慎投資人原則、遲延交易、時機交易。

最後網站借券辦法問與答則補充:1. 什麼叫做「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2. 出借人(投資人等)須具備何種身分才可以出借證券﹖ · 3. 證券出借後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 4. 如果想出借證券, 應該如何申請﹖ · 5.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價證券出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為了解決有價證券出借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第一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立法目的二、主管機關三、名詞定義四、執行業務之原則與義務五、行為限制六、損害賠償請求權七、檢查權八、行政處分九、刑罰十、行政罰十一、其他◎全真模擬試題 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與管理一、依據二、意義三、經營之業務四、設立許可五、組織及最低實收資本額六、發起人七、股東八、應設置之部門九、負責人十、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十一、行為之核准、申報十二、自有資金之運用十三、財務報告十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十五、廣告及促銷活動十六、無法繼續從事業務十七、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十八、合併◎全真模擬試題 第三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與管理一、依據二、意義三、經營之業務四、設立

許可五、組織及實收資本額六、應設置之部門七、負責人八、消極資格九、積極資格十、登錄及異動十一、兼職之限制十二、行為規範十三、行為核准、申報十四、自有資金之運用十五、財務報告十六、業務規範十七、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十八、合併◎全真模擬試題 第四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管理 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募集與私募一、依據二、名詞定義三、申請核准制與申報生效制四、得停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五、得退回或得不核准之情形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之申報七、核發營業執照後首次募集八、後續募集九、追加募集十、得撤銷廢止之情形十一、基金之私募十二、公開說明書與投資說明書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一、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二、費用三、投資與交易四、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五、有價證券之出借六、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之限制七、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限制八、投資於次順位債券之限制九、基金資產之保存方式十、基金之種類及其投資範圍十一、基金之保管十二、受益憑證十三、基金之買回十四、基金之會計十五、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十六、基金之合併十七、受益權之行使◎全真模擬試題 第五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一、法令依據二、業務經營三、營業許可四、營業保證金五、部門與人員六、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與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七、投資範圍及分散投資八、行為規範九、受理客戶申請全權委託投資十、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簽訂十一、信託契約之簽訂十二、保

管機構與委任契約之簽訂、保管帳戶之開立十三、投資買賣帳戶之開立十四、信託帳戶之開立與信託事務之處理十五、委託資金十六、報酬之收取十七、全權委託投資決策十八、全權委託投資帳務處理十九、越權交易之處理二十、股東權益之行使二十一、利益衝突之迴避二十二、內線交易之防制二十三、違約之處理二十四、契約變更或終止、停業、解散◎全真模擬試題 第六章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織與會員自律公約一、依據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同業公會)三、會員自律公約◎全真模擬試題 第七章投信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之規範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廣告規範要點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全真模擬

試題 第八章投信投顧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全真模擬試題 附錄一︰重點精華-考前快速記憶附錄二︰近年歷屆試題解析

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之保護-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忠實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價證券出借的問題,作者陳威延 這樣論述:

我國係於民國72年引進證券投資信託制度,發展迄今約有三十年歷史,截至2013年7月底我國基金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數有627檔,金額規模達新台幣1兆9千9百餘億元新台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儼然成為我國民眾投資證券市場之重要理財管道。然如此龐大的投資大眾集合資金,往往可能成為不肖人士藉以用來牟取不法利益之工具,諸如:以共同基金之操作而換取回扣或利用基金資金而炒作股票牟取價差利益等,皆屬違法運用、操作其旗下基金的資金,遂行其不法目的之情形。雖我國於民國93年6月30日業已制定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藉由立法之方式來明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之募集、保管、運用及操作等,並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共

同基金中止、清算及合併,亦有詳盡規定,更制定了行政罰則做為行政主管機關得為行政管制之手段,惟基金弊案仍層出不窮,是關於基金管理者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之規範是否充足,仍屬有再研究探討之餘。共同基金乃集合不特定投資人之資金而交由特定人進行運用投資獲取利益,管理者就基金之投資運用負有信賴義務,對於基金財產之管理負有善意、信賴及忠實等義務及高度的注意義務。蓋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特定人運用投資雖享有一定之權利,然管理者擁有對共同基金之實質控制權,投資人對此並無法掌控共同基金運用情形,卻承擔基金運作過程中之所有風險,是基金管理者之信賴義務更顯重要。各國基金之制度發展並不相同,美國共同基金為

公司型態,基金管理者為投資公司,相對的,我國共同基金為契約型態,基金管理者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然不論投資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皆為法人機構,須設置各種單位組織及相關人員配置,方得執行業務,因之,美國投資公司與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盡之信賴義務,毋寧係其內部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盡之信賴義務,故第四章即在說明美國投資公司與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實際運作情形。又信賴義務之下位概念內容主要可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前者係指被信賴託付之一方對他方所應盡之忠誠且篤實義務,是一種以他人利益優先於自己利益而行為之義務;後者係指受託人處理事務時應負之注意

程度,性質為一種注意標準的規範,意即受託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來處理事務。於2003年時,美國爆發了一連串投資公司重大違反信賴義務的弊案,其態樣主要為遲延交易(Late Trading)及時機交易(Market Timing),俟後,美國證管會(SEC)施實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挽救投資人信心。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信賴義務之違反,最常見者為投資決策未遵循法定程序,但較嚴重者則為關係人交易禁止之違反及為自身或他人利益而為基金投資買賣,盈正案及普格案即屬之。最後,本文綜合各章節之介紹、說明、探討及分析,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信賴義務規範之改革方向,希冀能增進我國證券投資信託整體法制之健全,

並期許對廣大投資人之保護更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