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大漢技術學院 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 郭錦崑所指導 徐勝明的 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之可行性研究-以花蓮縣政府開口契約為例 (2019),提出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最低標、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開口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濟學系 黃柏鈞所指導 張雅淳的 以Double-LASSO評估政府採購案中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對標比的影響 (2019),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案、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標比、特徵選取機制、雙重變數選擇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之可行性研究-以花蓮縣政府開口契約為例

為了解決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的問題,作者徐勝明 這樣論述:

  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多年來,「最低標」一直是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最常採用之決標方式。在合理的產業環境及市場條件下,這種方式固然可以很有效率的節省公帑,但在廠商為維持生存及同業競爭壓力,往往造成低價搶標、履約糾紛及工程品質不佳等情事發生。有效的採行「最有利標」,而非一昧的盲目使用最低標決標,才是能夠實行政府採購法的精神所在,但最有利標決標較為主觀,極易產生弊端,許多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之採購案件陸續受到外界質疑,甚至檢調介入調查。而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決標方式,期能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並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

用。  本研究係以開口契約採購為研究對象,探討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的效益及面臨之癥結,期望能釐清並整合法規與實務,促進廠商在政府採購開口契約的機制下公平自由競爭。

以Double-LASSO評估政府採購案中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對標比的影響

為了解決未達公告金額限制性招標流程的問題,作者張雅淳 這樣論述:

本研究分析臺北市政府轄下某機關3,276筆公開決標資訊,利用多元迴歸分析法估計處置變數「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對被解釋變數「標比」的影響程度。為了避免遺漏變數,透過計量方法Double-LASSO選擇合適的控制變數。研究結果顯示,在無控制變數,單純以「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作為變數分析時,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及限制性招標對「標比」的影響係顯著的。當改以Double-LASSO挑選控制變數時,從74個變數中挑出40個遺漏變數,此時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仍然呈現顯著,但招標方式全部呈現不顯著。簡言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對「標比」的影響會隨著控制變數之增加而越來越不顯著,本研究中唯一持續呈現顯著且

負相關的變數是「投標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