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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地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健彰寫的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和黃健彰的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東南地政事務所部落格也說明:東南地政 事務所部落格 · 訂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 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 陳玫真所指導 馬駿逸的 不動產代銷模式之研究-以海悅代銷個案為例 (2021),提出東南地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代銷、行銷模式、預售屋、新店央北重劃區。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建築學系碩士班 陳珍誠所指導 徐笠仁的 結合形態生成與建築性能評估之前期建築設計程序之建立 (2021),提出因為有 形態生成、多目標最佳化、基因演算法、基因編碼、適應度目標參數的重點而找出了 東南地政的解答。

最後網站頁次:1000001 東南地政事務所主任:周彥廷則補充:二、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108.A N9 017705. Page 2. STREERIE代星. 南寧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東南地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為了解決東南地政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等最新修正規定,以及內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

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

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6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07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承攬人抵押權   ‧法定優先受償權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   ‧不動

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博士論文)   ‧法律經濟學(合著)   ‧中國民法(合著)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合著)   ‧共有案例類型之探究(合著)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合著)   ‧單一作者TSSCI期刊論文21篇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不動產先買權的規定、類型/1  第二節 不動產先買權的基本法律關係/3   壹、先買權人與出賣人的法律關係/4   貳、先買權人與原承買人的法律關係/5   參、出賣人與原承買人的法律關係/6  第三節 不動產先買

權與契約自由/8  第四節 不動產先買權與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9 第二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共通要件  第一節 出賣不動產/15   壹、是否以有效出賣於第三人為前提/15   貳、是否包含贈與或半買半送/31   參、是否包含法院因執行金錢請求權而強制拍賣/32   肆、出賣於同順位或先順位先買權人的情形/37  第二節 以同樣條件行使/38   壹、引 言/38   貳、以同樣條件行使先買權的理由及基本認定/39   參、依物價指數等調整價金的可能性/55   肆、流抵契約與先買權同樣條件的認定/62   伍、與其他客體一併出賣/70   陸、主張先買權之人指定第三人為權利取得人

/87   柒、小 結/90  第三節 第三人未提高價金/91 第三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效力  第一節 債權效力/95   壹、引 言/95   貳、原承買人請求移轉登記/96   參、先買權人請求損害賠償/109   肆、先買權人依民法第二四四條訴請塗銷登記/119   伍、先買權人聲請假處分/126  第二節 物權效力/128   壹、引 言/128   貳、先買權「相對」物權效力的分析、檢討/130   參、第三人將標的物移轉於原出賣人的特殊情形/151   肆、請求塗銷登記是否基於代位權/163   伍、得否聲請假處分/164 第四章 登記機關就不動產先買權的審查  第一節 引 言/

169  第二節 登記機關的審查權限、審查能力/171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就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172   貳、外國審查權限、審查能力見解的整理──以日本為主/176   參、本書分析/177  第三節 現行規定中登記機關審查先買權的相關問題/184   壹、登記機關審查先買權的原則性分析/184   貳、登記機關就單獨申請登記時之先買權審查的特殊問題/190   參、相關行政爭訟與民事爭訟問題/199  第四節 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前二項區別的檢討/208   壹、「視為放棄先買權」、「出賣人已通知先買權人」區別的檢討/208   貳、「檢附證明文件」區別的檢討/211

 第五節 小 結/214 第五章 不動產先買權的預告登記/217 第六章 結 論/223 參考文獻/227 索 引/249 自序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制度運作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過,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台南律師公會、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班、花蓮地方法院、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議題,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疑義表示意見,並發表十多篇關於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論文,該等論文多為筆者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科技部)三年期計畫「優先購買權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例如2016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修正草案(例如內政部2017年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專書。由於篇幅較多,並希望保留未來如有機會改版時增補的空間,故預定出版三本,分別是「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與「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

,本書「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為台灣第一本探討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   本書第一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4,2017年12月;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6,2015年12月;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46,2015年12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8-152,2015年12月。第三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第2期,頁65-66,2016年10月(TSSCI)。第四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3-15,2018年6月(TSSCI)。   第二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4-18,2017年12月;黃健彰,「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13-14,2012年8月(TSSCI);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23-26,2018年6月(T

SSCI);黃健彰,「論多數共有人得否因出賣而處分不動產於共有人之一」,東吳法律學報,第29卷第4期,頁20,2018年4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先買權『同樣條件』之研究」,中原財經法學,第38期,頁205-273,2017年6月(TSSCI)。第三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26-28,2018年6月(TSSCI)。   第三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債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世新法學,第9卷第1期,頁143-190,2015年12月;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

40期,頁40-42,2018年6月(T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行使具物權效力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效果」,輔仁法學,第50期,頁41-90,2015年12月(TSSCI);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18-22,2017年12月。   第四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機關就法定優先購買權之審查」,中原財經法學,第40期,頁1-59,2018年6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不動產登記的客體」,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35-139、141、146,2016年2月(台灣法學基金會2016年健全不動產市場法制

研究論文獎第1名)。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本書對既有的學說與實務見解(含2018年最新文獻與判決)予以回應,並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希望既能合理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意旨,又能顧及先買權人、出賣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家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與回應。   筆者研究優先購買權,感謝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

理林伯威、楊博為、廖啓彣等博碩士生的幫忙、元照公司協助出版敝人數本專書,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8年9月

東南地政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28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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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時近年底,內地多個省市近一個月來發生多年未見的停電情况,涉及的地區從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等地,擴散至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斷電不僅導致很多正在趕出口訂單的工廠被迫停產,更導致一些城市路燈熄滅,一片漆黑,民眾不能取暖,在寒潮中受凍,引來網上怨聲載道。國家發改委以一句含糊的「工業生產高速增長和低溫寒流疊加導致電力需求超預期高速增長」,來回應這一波停電的原因,惟各地的停電原因卻不盡相同。今次停電風波,可說暴露出中國這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諸多發展軟肋,其中既有能源分佈不均的天然不足,亦有電價改革不到位的制度缺陷,更有地方官人謀不臧的胡亂作為。

蘋果頭條
至8月26日,中國海警在官方微博公佈廣東海警局於23日早上9時許,在粵港東南方向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拘捕10多人。2日後,香港警方向港人家屬轉交內地的《港澳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通報表》,指涉案眾人因涉嫌偷越國(邊)境案被內地拘留。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9月30日通報,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即鄧棨然)和喬某某(喬映瑜);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其餘10名犯罪嫌疑人。事件發生至今128日,12名港人的家屬,一直被阻止與被拘親人接觸,家屬委託的律師不斷遭受施壓,阻止接案,部份律師被迫退出案件。

東方正論
常言道,有危也有機,但在特區政府無能管治下,香港往往只有危沒有機,電子支付便是最好例子。疫情之下,市民減少出門消費,網購大行其道,同時傳統商業交易必須有直接接觸,容易散播病毒,本應是港府推行電子支付的大好時機。無奈庸官應做不做,應管不管,致使本港電子支付比內地落後何止10年,網購罪案直線上升才是最不堪設想。商戶在社交平台開設專頁銷售貨物,本來是網絡科技下的正常商業行為,足不出戶就能購物,為商戶及顧客帶來商機和便利,尤其是疫情之下市民減少上街,網購更是如雨後春筍。

星島社論
螞蟻集團(6688)暫緩上市風波未完,內地政府針對其關聯集團阿里巴巴(9988)立案調查反壟斷,阿里巴巴美股股價暴跌逾一成三,市值蒸發逾七千二百億港元。當局上周四第二度約談螞蟻,更進駐阿里巴巴總部展開調查。內媒報道,有關調查已全部結束,若最終認定構成濫用市場機制,阿里或被沒收相關收入,或按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作為罰款(罰款金額最高達五百一十億元人民幣)。分析指,現時監管方面仍有不明朗因素,即使阿里股價下挫,亦不宜急於「撈底」。而中央金融等相關部門亦對螞蟻提出五點整改要求,包括回歸支付本源,嚴禁不正當競爭等。

經濟社評
本港第四波新冠疫情反覆,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透露,3%深喉唾液樣本疑以開水作弊,估計有人怕入院,沒工開、沒收入。抗疫工作要做到滴水不漏,須嚴格罰則和對真正需要經濟支持的人,作適當津貼兼備,杜絕各式造假誘因,更要大手投放更多資源改善接觸追蹤的短板,務求盡快壓低高企的不明個案,爭取盡快清零。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受訪時表示,高危群組過去一年所交的深喉唾液樣本之中,有3%不帶任何人類基因,相信樣本只是「水喉水」。

不動產代銷模式之研究-以海悅代銷個案為例

為了解決東南地政的問題,作者馬駿逸 這樣論述:

台灣不動產代銷已有近五十年的歷史,並發展出自成一格的預售銷售模式,代銷業者在房屋興建以前建造接待中心與樣品屋,用以模擬未來生活空間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制度下的開發商,因前期得以回收部分資本開發門檻降低而百花齊放,造就了台灣不動產的蓬勃發展,甚至影響了中國大陸、日本、東南亞等地區的不動產文化。本研究以國內最大代銷公司海悅國際為研究對象,並對其於新店央北重劃區執行的預售個案「宏普中央公園」為研究標的。整體研究流程中,先發展出研究架構,之後開始蒐集相關文獻並對宏普中央公園進行個案研究與SWOT分析,再加上對本案相關人士進行深度訪談。欲藉由上述步驟整理出的資料,來探討現今不動產代銷模式,用以檢視目前代

銷模式的不足並對未來不動產行銷提出建議。研究中得以發現,不動產代銷模式發展已經相當成熟並被市場所接受,惟因銷售資訊或價格不透明造成的消費糾紛屢見不鮮,無論是業者、代銷、或消費者皆不樂見因資訊落差造成的立場對立。此外,預售搭建之接待中心與樣品屋為符合高房價趨勢,設計上也更加豪華,其造成龐大的建築浪費也是造成房價上漲的部分因素。結論中本研究建議,第一、代銷公司因應未來少子化與家庭財務結構變化,應以大數據分析與精質化服務來創造客戶品牌忠誠度。第二、善用逐漸成熟的電子虛擬技術來輔助銷售,逐步減少大量媒體與銷售現場的預算花費。在政策上,第一、以獎勵的方式導引開發商與代銷重複利用接待中心,或是以可回收建材

來減少環境傷害或浪費。第二、以財報模式公布建案成本、獲利與銷售狀況,加強不動產透明化程度,減少消費端與業者之間之矛盾點。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為了解決東南地政的問題,作者黃健彰 這樣論述: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最新修正規定及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台

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律師考試、司法官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命題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及京都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芝加哥大學

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科技部103~106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07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承攬人抵押權   ‧法定優先受償權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

正草案芻議(博士論文)   ‧法律經濟學(合著)   ‧中國民法(合著)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合著)   ‧共有案例類型之探究(合著)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合著)   ‧單一作者TSSCI期刊論文21篇   研究方向   ‧民法、不動產法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土地用益權人先買權在立法與解釋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國策與基本權保障/1  第二節 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3 第二章 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  第一節 要件的爭議問題/9   壹、建築物存在/11   貳、推定租賃、法定租賃契約承擔、法定地上權/3

1   參、基地承租人出賣其預售屋/41   肆、地上權人將基地出租/44   伍、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與默示拋棄先買權/50  第二節 效力的爭議問題:已行使先買權而尚未取得基地所有權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有無占有權源/56 第三章 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  第一節 引 言/61  第二節 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3   壹、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64   貳、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5  第三節 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2   壹、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

範意旨/73   貳、基地所有人先買權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4  第四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有無/75  第五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客體/77   壹、實務、學說見解/78   貳、本書分析/80  第六節 小 結/84 第四章 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  第一節 引 言/87  第二節 代表案例/92   壹、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93   貳、法院見解/94  第三節 本書分析/97   壹、法定先買權的效益與成本/97   貳、現行法關於先買權通知方式的規定/100   參、

書面通知規定的立法意旨與違反時之效力/101   肆、通知的內容/116   伍、若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否行使權利/121   陸、通知義務人/126   柒、誠信原則/132   捌、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關係/136 第五章 農育權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45  第二節 既有的不同見解/147   壹、修法時的討論/147   貳、修法施行後的實務與學說見解/150  第三節 本書分析/153   壹、採肯定見解的理由/153   貳、該先買權應具物權效力/174   參、現行法下採肯定見解的法學方法/177   肆、立法論上的明文規定方式/178 第六章 房屋承

租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83  第二節 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理由/187   壹、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益顯著/18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191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符合體系正義/19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有立法例可循/197  第三節 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建構/206   壹、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模式/206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12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力/21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主體是否包括同居人與次承租人/221   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是否及於土地/227   陸、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與其他先買權規定的競合/22

7 第七章 結 論   壹、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233   貳、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36   參、農育權人的先買權/238   肆、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239 參考文獻/243 索 引/265 自序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制度運作是理論與實務上的重要問題,不過,過去相關研究仍有不足。筆者近年受邀至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台南律師公會、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班、花蓮地方法院、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公企中心、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以上依演講時間順序排列)演講不動

產優先購買權議題,受邀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疑義表示意見,並發表十多篇關於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論文,該等論文多為筆者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現科技部)三年期計畫「優先購買權之研究」(NSC 102-2410-H-305-036-MY3)的成果。   筆者現將該等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例如2016年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2017年修正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及修正草案等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專書。由於篇幅較多,並希望保留未來如有機會改版時增補的空間,故預定出版三本,分別是「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與「不動

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本書「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為台灣第一本探討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   本書第一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1-15,2018年6月(TSSCI)。   第二章第一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以『建築物存在』作為基地地上權人、承租人先買權要件的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第41期,頁1-27,2015年3月;黃健彰,「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先買權要件之爭議問題研究」,中正法學集刊,第52期,頁221-258,2016年7月(T

SSCI)。第二節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優先購買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0期,頁22-24,2017年12月。   第三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台灣土地研究,第19卷第2期,頁79-100,2016年11月(TSSCI)。   第四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基地、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台大法學論叢,第44卷第1期,頁163-221,2015年3月(TSSCI)。   第五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農育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頁1-10、15-

48,2018年6月(TSSCI)。   第六章主要改寫自黃健彰,「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認與建構」,政大法學評論,第128期,頁79-142,2012年8月(TSSCI)。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本書對既有的學說與實務見解予以回應,並提出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建議,希望既能合理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意旨,又能顧及先買權人、出賣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匿名學者專家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

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與回應。   筆者研究優先購買權,感謝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楊博為、廖啓彣等博碩士生的幫忙、元照公司協助出版敝人數本專書,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8年9月

結合形態生成與建築性能評估之前期建築設計程序之建立

為了解決東南地政的問題,作者徐笠仁 這樣論述:

建築設計可以被視為涵蓋因何(What)、為何(Why)以及如何(How)三個工作步驟的解決策略(Problem-Solving)程序。回溯既往的學習經驗,不同階段建築設計的學習重點均聚焦在形式操作而非解決設計問題,而在形式操作過程中,對於形式美學的追尋大過於形式與機能的相互連結。設計的『為何』與『如何』被侷限在形式操作過程的合理性而非具體問題與解決設計策略的相互呼應。同時,由於學習過程中所面對的大多數建築設計操作課題,均有明確的建築機能需求指示,學習者絕少能自行釐清,從『因何』到『為何』、從『疑問』到『問題』的思維。同時,過於強調直觀式的形式美學操作訓練,亦削弱了建築機能需求與建築具體形式之

間的相互對應關係。 建築形式並非純粹出自於獨立的形式操作過程,它實際上是整體解決策略(Strategy)的具體呈現。因此,在設計發展過程中每一階段的設計決策都是有跡可循的,所有形式均來自於明確目的與手段的相互對應,其中並無任何模稜兩可或猶疑不決之處。遵循此一原則,數位演算形態生成應該被視為通過數位化模式將建築設計解決策略程序中的具體問題轉譯成為各個需求變數與相應的數學模式,並以此為依據推導出形式解決方案,而非僅將其視為數位化的形式操作工具。如何將完整的建築設計解決策略程序轉譯成為可行的數位演算形態生成邏輯的演繹與推論程序,為本研究主要之研究動機所在。 本研究旨在建立結合形態生成與建

築性能評估之前期建築設計程序。首先參考建築量體形式操作範例,將其轉譯為建築量體形態生成程序,並轉換編程為Grasshopper演算步驟,進行建築量體形態生成之邏輯演繹,藉以確認相關形態的生成控制參數。再藉由建築物理環境Ladybug Tools分析插件,就平均日照輻射量對於建築形態生成之影響進行分析。本研究主要的研究變數包括建築量體形態生成程序與其相關的控制參數,以及環境控制參數三者,主要目標希望推論出--『在環境控制參數最佳化的情形下,形態生成控制參數與生成結果之最佳解為何?』。此一問題屬於多目標最佳化問題(Multi-Objective Optimization Problem),依循基因

演算法(Genetic Algorithm),最佳化問題之解為最適應種群的基因編碼。而在演算所得每一代中,通過適應度函式計算得出適應度數值Fitness Value)對種群內的個體進行評估,並按照適應度高低排序種群個體。本研究通過形態生成控制參數產生各代種群個體的基因編碼,並以環境控制參數定義適應度目標參數。之後採用包含基因演算法與帕雷托最優(Pareto Optimal)之 Wallacei X 分析插件,進行形態生成與建築效能評估之多目標最佳化分析。 研究結果顯示,變動程序A—Extrude實體路徑向量序列以及實體路徑截面寬度與高度兩種形態生成控制參數,同時變動程序D—Nest建構線

序列、建構線點位參數以及虛空間規模等形態生成控制參數,均會增加建築量體總體積與總表面積,從而減少平均日照輻射量並增加平均陰影量。以 Wallacei X 分析插件針對程序A—Extrude與程序D—Nest進行最佳化分析後發現,採用平均適應度級別(Average of Fitness Ranks)分析方法進行最優方案選擇,程序A—Extrude最優方案計算所得之平均適應度級別,趨近於邊界量體與生成建築量體體積差值。而程序D—Nest最優方案計算所得之平均適應度級別,趨近於最終建築量體方案之總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