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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也說明:申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記,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發給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依土地法第67條或第77條規定繳納書狀費或書狀工本費。

最後網站書狀補給公告 -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則補充:公告時間 所有人 公文字號 2023‑06‑16 ~ 2023‑07‑17 吳o 慶、林o 涼、陳o 朋 新地登字第1120005092號 2023‑06‑15 ~ 2023‑07‑17 彭O 海、彭O 旭、呂O 諭(更名前:呂O 彬) 新地登字第1120005047號 2023‑06‑14 ~ 2023‑07‑14 吳o 玲 新地登字第1120004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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