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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意外實支實付可副本理賠嗎 - Simonar也說明:意外實支實付的理賠條件很單純,只要是符合「意外」到診所、醫院做就診,收據中健保沒有給付的費用都會理賠(包含掛號費)。 所謂正本,是指醫院開列出的花費收據,如果保險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盧子揚所指導 梁學堯的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2020),提出正本副本理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複保險、醫療保險、實支實付類型醫療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會計學系 許恩得所指導 朱淑珍的 複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副本收據、複保險、實支實付、第576號解釋函的重點而找出了 正本副本理賠的解答。

最後網站副本理賠為何重要?實支實付買好買滿前要先注意六大重點則補充:主要是民眾就醫時,拿到的醫療收據正本只有一份,副本理賠是保險公司同意保戶在就醫後,以收據副本申請理賠。不過,所謂副本不是自己拿去影印一張,而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正本副本理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正本副本理賠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保險#保險觀念#保險是什麼#保險規劃
大家剛開始買保險的時應該很多地方搞不清楚,只靠保險員的話術下手的話可是有點危險呢😅!這次整理六種常見的錯誤觀念,有中的話趕緊改過來吧~保險是個不錯的理財工具,但要買之前一定要做好功課,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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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大家好~這次要分享六個保險上常見的錯誤觀念喔!
00:43買越多保障越多?
01:28有買就好,不用管買了什麼?
02:13跟親朋好友買最可靠?
03:32買保險一定要買還本型?
05:08不用誠實告知病況,反正一定會理賠?
06:08買對就好,以後都不用再檢查?
07:00蕾咪想知道~以上這些你中了幾樣呢?
07:31湊秒數Q&A~財報書籍推薦
09:08秒數Q&A~六罐子理財法的財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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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正本副本理賠的問題,作者梁學堯 這樣論述:

於金融發展迅速之時代,保險已與生活密不可分。一般民眾危險管理意識普遍抬頭,無論財產保險或是人身保險皆有重複投保之情況。我國保險法本就對於重複投保之情況,即複保險有所規範,該如何定義以及如何應用為重要課題。 我國保險法於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複保險之相關內容,其中已包含複保險之意義、複保險之告知義務、惡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複保險之各保險人比例分攤給付。而複保險規範之目的即為重複投保後,若有發生危險事故,則被保人會獲得重複之理賠,若保險人相互間不知情而皆直接給付全額保險金者,則被保人可能因此獲得超過其損失之金額,呈現因災難應是受損,但卻反而獲得更多財富之得利現象,此情況將會產生被保

人將保費作為本之賭博現象,甚至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之道德危險。此情況除違反損害填補原則,對於社會亦是製造沉重的成本。對於此種企圖以化整為零之方式不當得利者,應加以嚇阻。 複保險規定於總則,但有無適用所有保險種類卻無直接定論。財產保險之適用尚無爭議。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以及醫療保險,有認為兩者皆適用,亦有認為僅後者適用,再者有認為僅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但只要是人身保險皆以人之身體生命為保險標的,並且於投保當時是以人之健康為必要。非如財產保險是以有現金價值之產物為保險標的,故僅以人身之危險所生之費用為損害填補之標準,似乎無代表整體人身之境遇。但雖然保險契約並未規定保險金額之使用方式,於醫

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通常是與因本次醫療保險事故所生之開銷有所相關,確實是對於經濟利益保障的層面,而非單純僅對於無價的人之身體生命的部分。 醫療保險與經濟上之利益難說無關連,尤其實支實付類型的給付方式更是容易被另外強調,但回歸以被保人之身為保險標的之觀點,人身危險種類繁多,本不可能全然設計於保險契約。現今人身保險是以定型化契約為主流。故要、被保人可否以現有之契約種類按自己之需求投保,應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最大方針。

複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正本副本理賠的問題,作者朱淑珍 這樣論述:

被保險人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在保險事故就醫後,就自己負擔的醫療費用,以「正本收據」向保險公司在投保限額內申請理賠,這原本是理所當然的作法。但在主管機關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符合收據副本理賠條件的保單,在民國95年10月1日就應接受收據副本理賠。這項規定讓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一筆醫療費用支出,可能獲得2倍以上的賠償,而產生醫療保險也可以額外賺錢的結果。如此一來,保險業務員藉由宣傳重複理賠的「好處」,鼓勵保戶重複投保創造業績;一方面也教導保戶就醫時花越多的醫療支出,才能賺越多的保險理賠;醫療院所、醫師也能無須顧

忌患者的支付能力誘發醫療需求。 探究主管機關訂定這項規定的原因,可能是因應民國93年4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函,認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認定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因此,隸屬於人身保險中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也一併被排除適用複保險。既然不適用複保險,就無不當得利之問題,自不受損害填補原則規範;就沒有要求「正本收據」之正當理由,所以接受收據副本可以理賠。根據主管機關「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收據副本理賠,本文認為在醫療保險市場,造成企圖以保險圖利的投機心態及醫療資源浪費等現象,這僅是呈現的結果。必須從法令演變(從正本收據到副

本收據理賠)過程的肇因,「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範,清楚釐清。就如同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的問題,長期以來不僅學界爭議不斷,司法界更多的是自由心證的判決。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函,認定III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自此保險人就必須真正承擔起契約核保的把關責任,不能再用僥倖的心理承作保險契約,然後在必須理賠時就拿「複保險」當盾牌。同樣地,從根本定義「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才能制定長久安定的法規。否則,「副本收據理賠」或許是基於對576號解釋函的解讀,也可能是民眾的聲音,主管機關可以開這個門,也可以隨時關掉這個門。法令依據缺乏一貫性,徒增保險市場的混亂。本文「複

保險以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適用之研究」,第一階段以理論探討與實證資料做研究。理論探討第一部分,從複保險制度的理論出發,探討人身保險與複保險的相關文獻及司法實務判決,研究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第二部分,探討醫療市場及保險市場;實證部分,以實際理賠數據分規定前、後及近期三個階段數據以平均值做比對。第二階段,本文以市場實務針對理論探討及實證結果,做理論分析及實證分析。最後做出結論與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