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曾育裕的 醫護法規(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認識民事訴訟 - 885法律扶助站官方網站也說明:解決民事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 ...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你還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如果爭議的事項與專門行業或知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歷史學系 唐立宗所指導 衛姿伃的 清代中後期冀東社會的婦女買賣與訴訟審斷 (2016),提出民事糾紛調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清代、冀東、順天府檔案、婦女買賣、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聯合大學 經濟與社會研究所 黃世明所指導 王千道的 地方社會的衝突調解--以苗栗縣獅潭鄉調解委員會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衝突、調解、調解制度、調解功能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糾紛調解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糾紛調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清代中後期冀東社會的婦女買賣與訴訟審斷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衛姿伃 這樣論述:

  十九世紀之後的冀東,先是受到清初「圈地」政策的影響,爾後又因人口成長速度,遠遠超越土地增長速度,造成人地資源的緊張關係,迫使地方產業有所改變,同時也激發生活困頓的百姓出外尋求生機。早在「關東封禁」時期,便有大量的百姓「違禁」到關東謀生。到了咸豐十年(1860)關東封禁正式解除,冀東地區的男性前往東北,擔任短期僱工或是季節性僱工,多半會將妻女留置家鄉,交由夫家父兄或是娘家照料。  本文利用《順天府檔案》與方志等史料進行統計分析,發現這樣因家庭生活型態的轉變,在婆家或是娘家貧困、無力養活自己與孩子的情況下,接受改嫁或是婦女出外工作的情形不勝枚舉,甚至還有許多婦女是在無知的情況之下,遭到外人的

偷賣與轉聘。  在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婦女買賣」案件時,官員如何處理?又如何達到一定的懲戒效果?就變得特別重要。以州縣官員的裁決來說,大致有幾種處理方式:一、交付地方宗族(家族)、鄰里、鄉保等進行調解;二、州縣官員會斟酌在「情理」與國法之間,取得一個「衡平」的裁決。相對於州縣官的判決,中央官員在面對因「買賣婦女」所延伸出的案件時,判決依據往往與地方州縣官員有所不同。但無論對於「重案」如何評斷,在面對上呈中央審核的案件裡,官員都能準確地適用《大清律例》中每一條律文規定,使得罪犯都能為其所犯下的罪行受到應有的國法制裁。

醫護法規(9版)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曾育裕 這樣論述: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地方社會的衝突調解--以苗栗縣獅潭鄉調解委員會為例

為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王千道 這樣論述:

摘要本文以客家地區苗栗縣獅潭鄉為研究對象,以地方社會的衝突調解為研究主題,探討調解制度變遷對客庄之影響、調解與民俗、民德、法律之關聯、調解是否成立與調解功能之關係、調解對衝突功能的作用、調解是否成立與衝突是否解決等內容。研究者任職獅潭鄉調解秘書工作,參與調解業務累積有12年的經驗,根據研究主題,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法,先透過文獻回顧,解析衝突與調解之關聯,調解制度與組織之規定與調解制度之變遷。其次分析研究地區調解案件之內容,並透過訪談法及參與觀察法,探討公部門鄉長、調解委員、調解秘書以及衝突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參與,調解制度變遷對調解的影響,調解成立與否之因素,調解功能的發揮與衝突的解決。本研

究之結果如下:一、調解制度變遷後,審核調解委員資格之機關由鄉民代表會移轉至法院,並未如預期能審核出更具有能力之調解委員,反而喪失了民意機關監督之功能。二、客庄地區之民俗、民德與相關法律對調解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以地方派系勢力涉入民俗實踐邏輯,對調解的運作影響最大。三、調解具顯著功能與隱藏功能,調解成立,發揮了調解的顯著功能;調解不成立,亦發揮了調解的隱藏功能,所以調解無論是否成立,調解功能均能發揮。四、調解成立,不表示衝突一定能解決;調解不成立,也不表示衝突無法解決,關鍵在於調解後,衝突當事人的態度與採取的行動。五、衝突發生後,產生正、負的功能,調解對衝突的正功能有強化的作用;對衝突的負功能

有減弱的作用。關鍵詞:衝突、調解、調解制度、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