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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證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宋瑞芬寫的 票據抗辯之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鄭有為所指導 吳重志的 論銀行保證制度之研究 (2010),提出民法保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保證、銀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保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票據抗辯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保證人的問題,作者宋瑞芬 這樣論述:

  本書論述重點為當票據執票人向被請求清償票款之人請求清償票款時,會遭遇到什麼票據抗辯,以致不獲付款﹔以及被請求清償票款之人應如何主張票據抗辯,來保護自身權益。     我國採取民商合一制度,票據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本書主要針對票據法中所稱的票據以及實務上常見的融通票據,由簽發至流通轉讓到執票人手中,所可能發生的各種票據抗辯問題深入探討,更對於與民法相關的抗辯權,作比較剖析研究並且提出票據法條文的修正意見。

論銀行保證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保證人的問題,作者吳重志 這樣論述: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背景下,個人之經濟活動規模不斷膨脹,故而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確保交易安全的要求將與時俱進地不斷增強,債權人為確保債權於屆清償期時能夠順利收回其債權,皆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或稱「擔保」。所謂「保證」或「擔保」,即「負責」之意,為使債權獲得清償,故而可謂擔保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實為左右市場資金流量的主軸。本文以「銀行保證制度」為研究主題,除將現行民法條文與實務之要件作了完整闡述之外,更基於作者本人現正任職於銀行貸款部門之實務經驗,以銀行之商業利益考量為出發,由「現行銀行所採取之保證制度」之法理根據及實務操作面為出發,分析「連帶保證契約」「人保」與「物保」間的效力優劣

、「最高限額抵押權」或「人事保證契約」甚至其他特別民法諸如公司法、破產法和銀行法上的法制與實務之案例以及新法修正之梗概,以提供予往後研究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