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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王國武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翰蘆所出版 。

元智大學 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 陳勁甫所指導 曾敏理的 改制行政法人後採購作業之探討-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例 (2014),提出決標公告 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人、公共管理、企業型政府、政府採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海洋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 曾國雄所指導 蕭念祖的 政府採購法實務--以基隆港務局為例 (2000),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決標公告 期限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決標公告 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 期限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改制行政法人後採購作業之探討-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例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 期限的問題,作者曾敏理 這樣論述:

我國為了因應全球化以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於1998年1月積極推動「政府再造」運動,2001年總統府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提出以「具全球競爭力的活力政府」為改造願景,行政院並以「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及「委外化」的四化策略進行政府改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在2014年1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4月16日正式改制成為行政法人,開啟了我國國防科研機構改制行政法人歷史上之新里程碑。本研究目的有五:1.分析比較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前後,辦理招標、開標、決標作業程序的異同處。2.政府推動行政法人化之目的,主要為融合公、私組織之優點與特性、增加用人彈性、適度鬆綁採購的限制,中科院改

制行政法人後,目前有那些適度鬆綁採購作業的規定。3.參考美國1993年柯林頓政府「高爾報告書」企業型政府理念,所設計出之四項主要原則,探討目前的作法,以及是否有需改進之處及建議事項。4.探討防範採購弊案及兼顧採購品質的作法,以及是否有需改進之處及建議事項。5.將本研究之分析結果與建議事項,提供中科院與未來也將改制的科技研究機構做為參考。本研究獲致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1.廣泛參考民間知名企業及法人機構如何辦理採購重新檢視採購制度。2.定期辦理採購作業宣導會或座談會。3.定期檢討採購作業流程及簡化採購作業方式。4.成立由產官學界的人士所組成的審標小組。5.定期規劃辦理採購專業課程以充實採購專業知識

。6.採購單位應重視研發單位所提之專業意見及規格需求。7.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8.設置單一窗口的服務人員或專線電話提供採購諮詢服務。9.於採購資訊網站刊登決標公告。10.打破防弊重於興利的觀念。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 期限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政府採購法實務--以基隆港務局為例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 期限的問題,作者蕭念祖 這樣論述:

摘 要 在日常食、衣、住、行、育、樂各項活動中,行為人付出金錢而得到商品,係一種「對價」的法律關係,易言之,每一個人時時刻刻都在採購,小至便利商店柴、米、油、鹽等日用品、大到機具、車輛、船舶等,無一不與採購行為息息相關,但這均屬於個人或家庭層次;而政府採購,指政府機關運用納稅人稅金編列預算,依據立法制定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以往政府機關常為人詬病者除效率不佳外,就是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採購案屢傳弊端,究其因,欠缺一套順應時代潮流、又符合國際要求之政府採購基本法律,建立一公開、公平、透明、競爭的採購程序,以確保機關獲得符合需求的採購品質。

由於政府採購法正式實施僅年餘,本研究以該法立法背景、立法經過、立法重點及整個架構主要內容作一簡要舖陳,佐以個人服務機關--「基隆港務局」財物暨勞務採購作業規定,配合實施以來,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各級機關辦理採購程序中各種不當、不符合作業方式,舉招標實務案例逐一探討;另本研究亦針對採購法實施以來所遇見之問題,及執行上窒礙難行之處提出不同意見及建議,以供主管機關日後修法時參考;為肆應未來電子、網路化商務時代,本研究預為構建電子型錄及詢價、電子領標、電子投標、開標(報、減價)等新作業程序,方能迎合迅速確實又具備高效能新世代e環境。 未來我國加入W

TO成為世界經濟體系聯盟會員之一員,應盡維持經濟秩序、促進經濟自由發展之義務,達到建立公開透明合理政府採購環境、提升採購人員作業能力、確保採購品質、迅速解決採購爭議,是全體政府機關人員共同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