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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租金扣繳及二代健保相關問題 - 三民公證(07)313-1234也說明:答:只有符合「房東是自然人,租給房客作營業使用(開公司、商號、行號、執行業務等),月租金“達” 2萬元」,即應繳納「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如「房東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韡婷的 農舍興建相關法律之研究 (2012),提出法人出租給自然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舍興建、集村農舍、個別農舍、一坪農舍。

最後網站包租業者稅法上開立及取得憑證問題研究 - 元照則補充:包租業通常是向自然人之原出租人承租房屋,再轉租予自然人的交易模式, ... 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人出租給自然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農舍興建相關法律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人出租給自然人的問題,作者陳韡婷 這樣論述:

摘要 我國自從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訂後,將「農地農有,農地農用」之政策,改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後,土地法亦刪除原本需自耕農才可購買農地承受人的身份限制,開放自然人皆可承受農地,導致非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皆可購買農地,享受稅賦等福利。而農業發展條例修法之前取得農地之農民,興建農舍之移轉無年限限制,因此造成許多修法之前取得農地之農民,興建農舍之後隨即移轉予買受人,以此方法規避法律之規定,造成「一坪農舍」問題出現。依照現行法,特定農業區依然可興建農舍,造成優良農地流失等問題。關於集村農舍之興建,則有建築基地與配合耕地使用分區不同,等於變相使土地劃分分區無實益等問題。 本文

為解決上述問題,先介紹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興建農舍之相關規定,與修法後之相關法律規定做比較,並輔以日本法與韓國法關於保存優良農地之政策與興建農舍之規定,借鏡其優點,做為我國改善參考。而其中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八十九年大修至今,除兩次些微修正外,並未針對上述問題修正。內政部與農委會於民國一百年會銜提出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未通過,復於民國一零一年十二月提出新的修正草案,而本文針對修正草案之內容加以評析,並提出改善之建議。最後綜合提出關於我國興建農舍之法令規定及執行之建議,冀能有助於我國農舍興建相關法令修正及執行之參考。本文研究之結論如下:一、 必須檢討我國農地之休耕政策,可結合

小地主大佃農之政策,將欲離農之老年農民的農地出租給欲從事農業經營耕作,且能集團化經營之農民。二、 興建農舍之詳細建築規範應規定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或於建築法中建立農舍專章。三、 宜規定農舍興建最小面積限制,或規定買受人購買農舍後,增建年限之限制,以防堵一坪農舍之問題。四、 應放寬集村農舍興建戶數限制,並在農業發展條例中限制其興建之區位五、 關於我國之農舍興建管制之執行應編列預算使地方政府有足夠人力徹底執行,並提高檢舉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