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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朱景鵬所指導 蘇坤堂的 政風機構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策略管理之研究 (2020),提出法務部廉政署肅貪人員辦理肅貪案件獎勵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偵查不公開、策略管理、政風機構、政風人員、廉政人員、肅貪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顧慕晴所指導 姜佑霖的 我國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規劃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反貪污、政風機構、廉政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人員辦理肅貪案件獎勵原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廉政署肅貪人員辦理肅貪案件獎勵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風機構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策略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廉政署肅貪人員辦理肅貪案件獎勵原則的問題,作者蘇坤堂 這樣論述:

偵查不公開為我國國民熟知之法律原則,亦為刑事偵查過程中存在已久且又爭議不斷的議題,其目的一方面是基於維持偵查效率之考量,另一方面則基於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名譽的無罪推定原則,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是國內外法律追訴的原則,那麼政風機構的行政調查權,在法制上更是要釐清,更不應寬鬆解釋,從現行政風查處工作檢視是否符合民主國家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藉由研究政風查處工作內容,避免外界對於政風工作可能侵害機關同仁或人民權益產生疑慮,希冀有助於各機關廉政工作之推行。本研究主要目的,是為建構一套可以對政風機構及人員在行政調查工作時的策略管理機制,透過深度訪談法之質化方法,試探各政風主管、查處實務工作者在偵查不公開

議題上之意見與觀點,我國廉政反貪史上第一個專責廉政機關,其廉政人員區分為肅貪人員與政風人員兩類,肅貪人員是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責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肅貪人員是具有司法警察的調查權,政風人員職權本質屬行政調查權。本研究所欲瞭解的研究問題,為(一)應如何配合檢察官或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二)應如何掌握機關風險人員或異常。(三)應如何機關首長及民意代表應對。(四)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俾供政風人員在查處作為下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因應策略。依照上述的研究問題,本研究得知4個大面向21個項次的研究發現,在第1個面向「政風查工作經營分析」計有:政風工作以反貪、防貪、肅

貪為主、政風人員瞭解機關運作而積極協助保護同仁、廉政人員及政風人員彼此休戚溝通無礙、政風機構具有發掘機關貪瀆不法的功能、政風機構僅具有行政調查權等5項的研究發現;在第2個面向「法令更迭與組織管理之變化」計有:重大新聞焦點事件突顯偵查不公開之重要、偵查不公開修正與查處工作內容之蛻變、政風人員對於遵守偵查不公開認知之分岐、首起政風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首起廉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等5項的研究發現;在第3個面向「政風工作面臨之問題與挑戰」計有:直向與橫向業務連繫不受身分別之隔閡、政風人員易受到機關首長的影響及干預、政風人員不易受到民意代表的壓力及干擾、主政單位缺少讓策略管理融入組織文化之遠見、主

政單位缺少偵查不公開之內控程序、政風人員缺少業管法令之素養、政風人員缺少職權行使專法之保障等6項的研究發現;在最後一個第4個面向「研究發現與討論」計有:深化機關首長及民意代表之應對策略、加強機關內部之內控策略、增強業務上保守秘密之策略及強化機關內廉政風險人員控管之策略等4項的研究發現,期望臺灣成為更清廉的國家。

我國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規劃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廉政署肅貪人員辦理肅貪案件獎勵原則的問題,作者姜佑霖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對於乾淨政府及廉能政治越來越重視,使得政風人員被期待在防、肅貪業務中能有更多積極的作為。然而,政風人員目前在職權內涵及範圍均不明確的狀況下,時常在行使職權時迭生爭議,而有侵害人權的疑慮。雖然法務部廉政署已有委託律師事務所研擬出草案,但在制定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的議題上,首先,應先探討政風機構於我國之組織定位及所欲發揮之功能究竟為何;其次,再從法制面上探討有無制定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必要;最後,再思考應賦予政風人員何種職權,此類討論對於未來政風機構的定位及法制的發展具有啟發性,值得深入研究。 本研究首先進行文獻回顧,從政風機構體系及政風人員角色相關文獻了解政風機構及政風人員目前

所遇之困境,再從政風機構防貪及肅貪業務相關文獻探尋政風人員目前行使職權可能存在之問題,最後輔以深度訪談瞭解各界之看法,提出政風人員職權行使之相關建議,供未來草案制定或相關法律修正之參考。  本研究發現,基於職權清晰及權力節制,可知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制化有其必要性,然而如何進行法制化有四種不同的論點,且法制化有其優、缺點,惟事實上優點會大於缺點,然就現實層面而言,法制化涉及多方考量,並非一蹴可幾。在進行法制規劃的過程上需依一般的法案規劃程序進行並且須廣納各方人員參與規劃,例如:在防貪職權規劃上,應使政風人員在業務稽核中對於卷證具有直接調閱權、應可訪談非公務人員及應建立適當的廉政風險評估機制,同時

需各種配套措施的支持,才能使預防工作更加周全;在肅貪職權規劃上,應使政風人員於案件查處中對於卷證具有逕行調閱權、對公務人員的訪談應具有強制性,亦需注重訪談筆錄之證據程序轉換,然而對於政風人員是否應具司法調查權,意見不一,若有賦予政風人員司法調查權,政風人員之職權配置宜採比例原則,在肅貪業務上亦需各種配套措施的支持,才能使貪污舞弊無所遁形;在公務人員救濟權利規劃上,對於救濟程序是否納入職權行使法有不同意見、救濟程序宜設有門檻,救濟程序有必要時宜採雙軌制。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供參。在法制化方面,可以分階段制定政風人員職權行使之法制,使政風人員行使職權時先有一套可資遵循的標準,待眾慮

緩和後,再行制定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在立法過程方面,法務部廉政署對於法案疑義應向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解釋清楚,且未來法制發展的方向及內涵應廣納意見謹慎討論;在法制內涵方面,於防、肅貪職權部分應賦予政風人員案卷逕行調閱權、某程度強制性訪談權、部分限縮之司法調查權;於救濟權利部分,救濟程序是否納入職權行使法應視政風職權內涵而定,且應僅能在公務人員均未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時,才能對政風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提出救濟,使得公務人員在擁有救濟權利的保護之下,政風人員依然可以在執法上勇於任事,不會遭致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