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法定抵押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朱熙寫的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 和獅律師,熊律師的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定抵押權- MBA智库百科也說明:所謂法定抵押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取得的抵押權。1、權利法定性。(1)主體是法定的,即只限於承攬合同中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其他承攬合同的承攬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高點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黃懷祖的 承攬人義務與報酬請求權之問題研究-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中心 (2021),提出法定抵押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交易成本、風險分配、瑕疵擔保責任、承攬報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林筱涵的 承攬人抵押權的實務運用與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承攬人抵押權、承攬、抵押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抵押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縣政府訴願決定書99年屏府訴字第32號則補充:又「按民法第513條之法定抵押權,係指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工作物所附 ... 則建築公司與小包之間,係承攬人與次承攬人關係,小包就該房屋當無法定抵押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抵押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

為了解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作者朱熙 這樣論述:

  ◎掌握修法動向:以台大法律系於106年所提出之立法研究建議為基礎,來掌握最新修法動向。   ◎收錄最新考題:本書收錄最新110年司律、109年法制及研究所考題,並附有相關解析。   ◎學說、實務併敘:在本書的爭點中,除了有整理最新學說見解外,更掌握相關實務判決。   ◎主題、爭點式討論:以主題之方式編排,使讀者能夠針對完整主題進行思考,並透過主題內爭點順序的安排,加強讀者的思考流程,並以此訓練解題架構。

承攬人義務與報酬請求權之問題研究-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作者黃懷祖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因為本身特殊性,不論是外部社會及經濟環境,或是內部地理與施工條件,其中都隱藏有影響程度不一的企業營運風險。契約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就未來風險進行管理,應採取的行動包括辨識、評估與處置。工程契約就是一個風險管理的依據,且吾人處理工程契約爭議時,應有的基本認識為:契約是一份對未來工作成果的描述,至於工程契約先套用民法承攬章節的相關規定,其中屬任意規定的法條地位低於雙方議定內容,只有在非約定排除狀況下才能成為契約內容,因此僅提供預設值以利協商討論進行,以減省雙方磋商與締約成本。又因為工程契約有特定目的性質,長期履行時間中,必然有不可預知情事形成漏洞,且現代工程規模巨大,難以回復原狀或無法直接解

除契約,且雙方當事人相對於一般承攬契約更具有專業能力或財務資力,亦具有特殊個性與商業企圖,若是直接定性援用,無法對於個案本身狀況進行檢視,亦無法與當事人之間利益作出動態檢討分配,又或因為定作人藉契約自由原則形成契約漏洞,或採用更多的意定條款排除任意規定使用,試圖將其內部營業風險轉由承攬人負擔。若貿然將契約定性後,直接(類推)適用法律任意規定進行事實涵攝,雖然可得一時裁決判斷,但仍無助於漏洞填補更無法消弭爭端,終會使得承攬人地位更加不利於應有報酬或是損害賠償之請求。本研究針對承攬人在契約法中相關履行義務與報酬請求權利之間衝突進行分析了解,希望藉由對於法律規章以及學說立論整理,收集眾多案例實際判決

理由所形成之統一見解,並參考國際通用的契約範本中相對詳細描述與定義條款,將承攬人的報酬風險來源逐一檢討分析並提出個人見解。目的並非著眼於如何利用法律作為爭取利益之手段,以取得爭議處理的優勢地位。而是反思在無工程專法的規定之下,應如何合理調整與修正工程契約眾多風險公平分配,期盼以更清楚的架構與簡潔的文字形成契約條款,並正確對應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將可提供當事人雙方一個公平基礎建立互信,同時提高經濟效率,不再虛耗資源在各種工程爭議處理,順利按照預定期程完成高品質的營建工程。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為了解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作者獅律師,熊律師 這樣論述:

  因應近年出題趨勢的多樣性,本書收錄並改編多校法研所及歷年國考試題,在一題中融合多項考點,大量的綜合題型讓讀者不畏考題的變化。同時,考點爭議的分析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簡短並完整呈現各家見解,讓讀者無需花費大量時間自行閱讀整理。   1.幫你歸納:實務見解動態與各家學說思維,讓你一目瞭然。   2.教你分析:著重考題爭點整理與掌握答題關鍵,審閱題目不再看攏無。   3.帶你練筆:加強涵攝技巧的運用,讓答題富有生命力。  

承攬人抵押權的實務運用與檢討

為了解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作者林筱涵 這樣論述:

民法第513條設有承攬人抵押權之規定,主要係為保障於承攬契約中處相對弱勢地位之承攬人之權利,而此規定於民國88年時,基於交易安全之考量曾進行修正,惟因修法理由及修正後之條文內容皆未明確指出該抵押權之性質為何,因而產生許多爭議。首先,本文將說明民法第513條修法前、後條文之差異,並透過修法理由及條文內容之分析,探討現行承攬人抵押權之規定是否與規範目的相符。再來,將探討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問題,蓋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連帶影響其成立、登記要件及效力等,且為此次修法後學說見解產生最大分歧之部分,主要分為兩種見解:登記生效要件說及登記對抗要件說,而本文將根據修法理由、文義解釋及實務案例,分析針對各該爭議問

題應分別採取何種見解較能給予承攬人足夠之保護。另外,本文亦將探討承攬人抵押權成立要件之爭議問題,其三大成立要件包括:一、承攬人對定作人有承攬關係報酬額之債權存在,二、承攬人為定作人所完成之工作須為不動產之新建或重大修繕,且該不動產應係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三、承攬人之抵押權須存在於其工作所附之不動產,且該不動產為定作人所有,而各成立要件分別衍生出不同之爭議,採取不同見解所能提供予承攬人之保障亦不相同。最後,係針對其他與民法第513條有關之爭議問題為說明,包括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規定,因現行法新增承攬人抵押權之預為登記,於內政部登記實務上即需制定相應之規則,且因修法前、後就登記要件規範之不同,實行

程序也有所不同,因此亦涉及承攬人抵押權效力之問題,另外,有關承攬人抵押權得否拋棄、如何拋棄等,於本條尚未修法前即已產生爭議,民國88年修法後更因就承攬人抵押權性質認定之不同,衍生出如抵押權拋棄之方式、效力等問題。針對上述所有與民法第513條承攬人抵押權相關之議題,本文將透過分析實務及學說見解,一一進行探討,並於每一章節末提出本文看法,希冀能為將來之修法提供方向,使我國民法能於兼顧承攬人、定作人及第三人利益之前提下,建立一套更加完善之承攬人抵押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