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陳妙香的 租稅申報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9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主題式題庫+歷年試題]也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C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營業稅法第19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賴陽碩的 營業稅法上取具非交易對象憑證之查處 (2016),提出因為有 進項稅額扣抵、虛報進項稅額、非交易對象憑證、漏稅額、統一發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法第19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業稅申報實務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則補充:逾規定期限30 日未依營業稅法第36 條第1 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參、申報繳稅期限 ... 以營業稅法第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法第19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營業稅法第19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香菸案,第二波27名涉案人員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引發社會各界批評輕輕放下。


例如,顏姓國安局人員參與購買537條私菸,逃漏稅額高達32萬4千元,僅命繳納緩起訴金30萬就沒事。這個部分,係法務部與臺北地檢署須受公評的。



針對財政部的部分,我具體提出二個問題:



⛔️27人逃漏稅是否已補稅完成?

➡️財政部的官員回覆,尚未命27人補稅。



⛔️是否已對27人課處行政裁罰?

➡️得到的回覆亦是尚未裁罰。離譜的是,財政部居然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應依什麼法律開罰!



財政部今天回覆,計畫移請地方政府認定是否依《菸酒管理法》處罰。然而,我提醒財政部,檢察官緩起訴書已認定是非法「進口」,並詳細列出菸酒稅、健康捐、營業稅等漏稅金額,應適用《菸酒稅法》第19條「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我要求財政部應依法要求補稅、裁罰,絕不能縱放。



2. 我日前揭露,1999年韓國瑜擔任立委期間,濫用國家資源蓋新堤為李家圈地設置砂石場牟利。根據2001年9月8日該國有土地空照圖,清楚可見各種機具、貨車,以及一堆「大洞」。



國產署直到今年夏天才把國有土地追回。這些大洞雖已填平,但國產署長坦言,並沒有檢測到底是用什麼填平,並表示過去鄰近土地曾有回填廢棄物的情事。



我要求國產署應依法調查,這些大洞裡究竟回填了什麼東西、並依法求償,絕不能由全體納稅人買單。國產署承諾於一個月內完成。



⛔ 附註:



【韓李家族特權圈地當砂石場案】

2019-12-4這些大洞裡面、回填了什麼東西?

https://reurl.cc/M7GRgL



2019-12-3 「誰在包庇權貴濫權牟利 全面徹查追究違法失職」記者會

https://reurl.cc/EKaGvm



2019-12-3 徹查權貴違法濫權、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W4VDY9



2019-12-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貪污通緝重趴趴走 & 保障檢方法警權益

https://reurl.cc/L1ZNzL



2019-12-2 財政委員會: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e5alOb



2019-12-2 針對NCC不作為、縱容旺中,我已數次公開批評,並具體提出修法草案。

https://reurl.cc/M7DgLn



2019-12-2 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pDX22r



2019-12-1 剛剛有人告訴我,韓國瑜發了「國瑜按鈴」採通,說明天要去按鈴告我。

https://reurl.cc/RdDD89



2019-12-1 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https://reurl.cc/gvllNX



2019-12-1 看看李日貴家族,當年如何囂張跋扈!

https://reurl.cc/NaDDOp



2019-12-1 請韓國瑜勇敢面對、別想用濫訴恐嚇本人閉嘴

https://reurl.cc/1Qzz8V



2019-12-1 回應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記者會

https://reurl.cc/RdDD2r



2019-11-30 不敢面對白紙黑字、選擇躲在罹於追訴時效背後的韓國瑜

https://reurl.cc/72llbD



2019-11-30 「請韓國瑜誠實面對 別再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2433zn



2019-11-30 不只是砂石場、重點在「濫用國家資源圈地牟私利」

https://reurl.cc/RdDDWe



2019-11-30 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https://reurl.cc/b6xxlv



2019-11-29 韓國瑜白天閃躲迴避,等到晚上媒體要截稿時,才由競辦發出可笑的聲明

https://reurl.cc/RdDDy6



2019-11-29 韓國瑜立委濫用權勢花納稅人錢、為李佳芬家族蓋堤防圈地當砂石場

相關文件

https://reurl.cc/lLXXDQ



2019-11-29 覆韓國瑜競選辦公室

https://reurl.cc/Qpm0E0



2019-11-29 請問韓國瑜市長:擔任立委時,是否關說經濟部,專案撥款6800萬興建幫李家圈地搞沙石場的新堤防?

https://reurl.cc/rlop3E



2019-11-29 「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記者會

https://reurl.cc/W4yjA5



2019-11-29 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

https://reurl.cc/xDodNN



2019-11-28 特權掠奪國家資源、韓李家族發大財

https://reurl.cc/D1eaqN



【私菸案】

2019-10-7 司法及法制委員: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https://reurl.cc/lLMvAq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9-23 財政委員會:這種表現像是有「徹查到底」嗎?

https://reurl.cc/b6y9ME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2019-7-22 「陪同出訪搞走私、國安局出來面對」記者會

https://reurl.cc/NaEq99



2019-7-22 小英總統拚外交、 國安局竟藉機走私牟利!

https://reurl.cc/xDk7n4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營業稅法上取具非交易對象憑證之查處

為了解決營業稅法第19條的問題,作者賴陽碩 這樣論述:

我國營業稅為促進經濟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及消除重複課稅等理由,自民國75年4月起由總額型營業稅制改制為加值型營業稅制。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上之設計係針對消費所課徵之間接稅,透過進銷自動勾稽制度,及對各銷售階段所產生之加值,予以課徵營業稅,且各階段所課徵之營業稅應與最終消費者所負擔之營業稅一致,方符合租稅中立性。然而,為確保營利事業交易前後手憑證資料臻於詳實,使得進銷勾稽制度得以有效運作,現行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之查處,大多認定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補徵營業稅外,尚須就漏稅罰或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雖經稽徵機關認定取得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惟就該筆

進貨而言,已支付營業稅予開立發票營業人,如該筆營業稅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再責令營業人補繳營業稅款,明顯構成重複課稅;就算銷方營業人未規定申報繳納,亦應由銷方營業人負責該筆欠繳稅款,與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無關,故開立發票名義人是否為實際銷貨人,與取得發票營業人是否虛報進項稅額無涉;另稽徵機關對此類案件尚就行為罰或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未具體考量營業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情事,明顯有違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本文認為稽徵機關對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之查處,是否構成虛報進項稅額,應回歸到加值型營業稅課徵之精神,即衡量所虛報之進項稅額對於該銷售階段所產生之「加值」有無減少,且稽徵機關判斷營業人有無虛報進項稅額

,應以有無支付進項稅額作為判斷基礎,有無進貨事實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有無需列成本費用之探討,再者,營業人是否取得交易對象之憑證,所涉及的應為有無行為罰之適用,尚不得作為判斷虛報進項稅額之依據,如此一來或許可減少徵納雙方對此類案件之歧見,進而減少相關行政救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