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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張麗卿的 新刑法探索(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佳和所指導 李慶隆的 職業災害救濟及雇主刑事責任之研究 (2017),提出特別刑法附屬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性尊嚴、社會國、非典型受僱者、保護管束、派遣勞動、勞動刑法、過勞死、認罪協商、緩起訴。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張麗卿所指導 王紀軒的 罪刑均衡與實質正義 (2011),提出因為有 人性、正義、刑罰、罪責、均衡正義、動態平衡、罪刑均衡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別刑法附屬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職業災害救濟及雇主刑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問題,作者李慶隆 這樣論述:

本論文因筆者曾經辦過數件職業災害之案件,但發現在民、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很多不滿意之事,抑且恰碰到台北市木柵交流道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重大死傷之職業災害事件,始讓筆者決定來撰寫此方面職業災害之論文。經過筆者將外國立法例予以介紹後,發現我國之行政機關之政策上,仍有調整引進外國立法例之必要性,證明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論文共分八章,首先就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概說與理論基礎做一個介紹,以全世界十八世紀工業革命開始,一直介紹到二十一世紀之今日,先進民主國家英、美、德、日等國之政策,業已經過無數次之調整,目前已完全重在幫勞工於發生職災後,如何保障其生活為重點,至於對雇主課以刑罰,已非必要性。其次,在第三章介紹

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包括我國職業職業災害救濟制度現行法五大法制之介紹,以及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立法沿革,對照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我國有何調整政策之必要性?再者,在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分別介紹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對雇主及法人判處刑事責任之法律規範,包括刑法之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逐一予以分析,包括勞動刑法也一併予以介紹,有學者認為外國立法例,業已將雇主之責任強制在職災保險上,抑且以年金化之方式更能保障勞工,則我國仍抱著勞動刑法不放,確實堪值調整政策。第七章,將世界各國立法例予以逐一介紹,發現確實外國立法例堪值我國予以學習繼受進來,調整政策,亦印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最後乃是本文之重點,第

八章,將蒐集到全國各地方法院對職業災害案件之刑事判決,予以分析研究,包括判決之刑度如何?有罪?無罪?不起訴?緩起訴?緩刑?認罪協商判決等等予以比較分析,並提出分析研究之發現,究司法機關透過判決對於雇主之期待如何?提供勞動主管機關調整政策之參考。關鍵詞:人性尊嚴、社會國、派遣勞動、非典型受僱者、過勞死、認罪協商、緩起訴、勞動刑法、保護管束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罪刑均衡與實質正義

為了解決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問題,作者王紀軒 這樣論述:

  本文從正義出發,試圖探索罪刑關係之間的正義。本文相信,罪刑關係之間的實質正義就在於「罪刑均衡」,其應可作為刑事政策的方向,並且對刑罰的種類、制定及調節等,產生正面影響。對於正義的概念,學說上有各式各樣的見解。本文對正義的描述是「合乎人性,正當且和諧的價值」。人性是正義的源頭,理性與感性俱備,單論其一,人將不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人是主體,吾人相信人性尊嚴及向善的價值。  如果從小我延伸至大我,可以發現正義就在人、人與人、人與社會、社會裡面。當正義在人或社會之中時,是以主體之中的正義呈現;若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時,則是主體之間的正義。主體之中的正義,偏向正當的人性價值;主體之間的正

義,傾向和諧的人性價值,用以維繫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共生共榮。犯罪與刑罰的關係,存在於人與社會之間,必須符合主體之間的正義,也就是偏向合乎人性的和諧價值。  制度形成,必須有政策作為指引。本文認為,刑事政策引導刑事法體系,且由罪刑關係出發,衍生為刑事實體法、程序法與執行法等。刑事政策以罪刑關係為核心,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刑罰的目的。刑罰目的有應報與預防二大說,當前學理通說已不各執一詞,將二者綜合運用;但是,若從正義角度視之,刑罰目的應該在於「回復和諧」,也就是回復因犯罪而破壞的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以恢復正義的原初狀態;而能夠回復和諧的方法,在刑事政策上就是「罪刑均衡」。罪刑均衡不是應報,不是靜

態的對等,而是動態的平衡,必須對於罪犯已生的惡進行公評,同時展望未來如何促使其改過遷善,使其重返社會。為了回復和諧,罪刑均衡是國家不間斷的努力,第一次罪刑均衡體現於立法上的刑罰制定,第二次罪刑均衡體現於司法上的刑罰量定;第三次罪刑均衡則體現在刑罰的執行。  在刑罰制度上,必須確立各種刑罰合乎正義。自由刑應徹底發揮教化罪犯的功能,並且完善短期自由刑的缺失。罰金刑必須公平,日額罰金制應該是值得努力的方向。於此同時,廢止無助於罪犯與社會回復和諧的資格刑;立法者可以考慮設計勞動刑,同樣利用日額制,與罰金刑一起建構輕罪的制裁,並且便利罰金刑與勞動刑之間的易刑。至於生命刑,在臺灣仍存有高度爭議,是否廢止仍

宜取得全民共識,目前國家應當制定審慎的政策。  刑法制定時,法定刑是否與所對應之罪處於應然的均衡狀態,不能憑空想像,立法者應檢驗犯罪與刑罰質量之間的關係。法定刑的編制排序、攀比檢證,應該是檢驗法定刑是否接近罪刑均衡理想的方法。本文將普通刑法的刑罰分列五級,共六十二等,再經由普通刑法內,以及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附屬刑法間的攀比發現,法定刑仍有諸多亟待檢討的空間。刑罰最終必須落實在個案上,司法者在法定刑的範疇內量定刑罰,促進罪刑均衡的真正實現,於實然面創造正義。致力促進罪刑均衡,以期實質正義的實現,應當是刑事法學人及實務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