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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佩芬寫的 法學緒論(十版) 和泰米,陸羽,謝安的 這是一本移民法規選擇題(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務部-判例也說明:上訴人之犯行,既係觸犯普通法,即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內亂罪, 同時又觸犯特別法,即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三條之辱職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陸海空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錫棟所指導 張世浩的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2021),提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議員、公費助理、人頭助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家源所指導 賴柏豪的 論醫療暴力行為之刑法規範 (2021),提出因為有 集體法益、醫療人權、妨礙醫療、醫療暴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英美法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則補充:大法官所遵守的衡平法獨立於之前所形成的普通法,且較普通法靈活。如信託等法律 ... 成例是常規,找案例就可以找到成例;衡平法是救亡恩恤,要從社會全體之良心昇華出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緒論(十版)

為了解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問題,作者蔡佩芬 這樣論述:

  本書的適用對象是一般民眾、非法律系學生、法律系大一學生。本書的內容是來自於任教中,學生常發問的議題,以及長期在校擔任社區法律服務時民眾容易遇到的問題,故著重在實用性,除了非常基本的理論概念,以及提供非法律系學子參加國家考試的需求外,不呈現純理論性的課程。     本書的特色是「圖文並茂」,一改傳統教課書之單純文字描述方式,遇有案例、訴訟流程,或相關程序,以流程圖、表或圖畫呈現,舒緩法學文字的生澀,增進非法律人的閱讀興趣。本書部分內容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的創新教材獎。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問題,作者張世浩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地方議員依法可聘用公費助理,協助其執行問政工作,且各地方議會依法編列助理補助費支付其薪資,惟助理須有聘用之事實,方得據以申領。近年來,頻傳全國各地發生議員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之事件,因議員具公務員身分,如虛報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該罪於解釋及適用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尚未有穩定見解,被告一旦成立或不成立該罪,其所規定刑事責任,天差地別,似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又,系爭案件,於罪數認定及共同正犯之沒收未能充分評價,採取更精確判斷標準,褫奪公權一律強制宣告,似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和職業自由,另量刑上寬嚴不一,有欠合理等均有疑義。

再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其立法沿革,為動員戡亂時期臨迄今,其採重刑主義,實務上適用上為「罰得重,卻罰不到」,可思考貪瀆立法改造方向要「從重主義邁向一般預防」,從「罰得重」改成「罰得到」。本研究擬藉由蒐集地方議員之公費助理制度的沿革、相關函釋、作業規範及實際運作情形,參考學者專家所發表的文章、評論、學術研討會以及司法實務相關判決資料,探討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並聚焦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進一步深入分析,了解上開問題所在並釐清相關爭點,並對現行規範不備及闕漏部分提出修法及建議。

這是一本移民法規選擇題(二版)

為了解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問題,作者泰米,陸羽,謝安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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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暴力行為之刑法規範

為了解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的問題,作者賴柏豪 這樣論述:

醫療暴力為我國醫界多年來欲改善之問題。自2013年民意代表掌摑護理師事件引發社會譁然後,立法機關也針對相關規範啟動修法機制;但時至新冠肺炎病毒肆虐,醫療量能緊繃的今日,醫療暴力事件仍蠶食著我們的醫療環境。「醫療」應視為全民共有的資源,並有憲法依據的基礎,即為基本人權下的國民健康權暨衍伸的醫療人權;而因具「非排他性」及「非競爭性」特性,採以保護的法益定位應為集體法益的概念。醫療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有其相當的社會非難性及應罰性,是對國民共有的醫療資源有效運作造成侵害,攻擊的皆是全體國民的權益;故應加以刑責化,於刑法明定妨礙醫療罪責,並刪除行政罰鍰規定;其中內容應納入保護醫療機構行政運作及輔助醫療

行為進行的相關設備,並採以抽象危險犯定位作其修法,方為妥適。本論文針對醫療暴力的不法內涵,以刑法規制為中心作其探討,並對現行法規之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各項作出修法建議。期許本文的修法建議能對全國民的健康權益、醫療環境及醫事人員的保護有其正向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