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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亞洲大學 健康產業管理學系健康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 李麗君所指導 李容雙的 探討產後護理機構人員人格特質、問題解決能力與機構火災緊急應變行為之關係 (2021),提出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格特質、問題解決能力、火災緊急應變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偉霖所指導 丁慧姍的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糾紛、護理機構、全人醫療、醫事人員責任、責任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3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探討產後護理機構人員人格特質、問題解決能力與機構火災緊急應變行為之關係

為了解決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的問題,作者李容雙 這樣論述:

研究背景:產後護理機構因應社會需求快速增加。護理機構近年來接連發生重大火災,造成極大的人員傷亡。護理機構工作人員火災時正確的判斷與應變措施對火災的影響有絕對的關係。故而探究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火災緊急應變行為刻不容緩。然過去對於探討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火災緊急應變行為的研究付之闕如。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討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人格特質、問題解決能力與火災緊急應變行為的關係。研究方法:採用橫斷式研究設計和立意取樣的方法,研究對象為台灣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採網路結構式問卷調查方法。於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進行網路問卷資料收集。共計171位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參與本研究,1

69人完成完整資料調查。研究工具包括人格特質量表、問題解決能力量表、火災緊急應變行為量表與基本屬性問卷。資料分析方法使用 SPSS 21.0進行描述性及相關性統計分析。研究結果:研究對象人格特質傾向於「和善性」、「嚴謹性」,研究對象的問題解決能力(Mean ± SD = 89.5 ± 16.1)、火災緊急應變行為(Mean ± SD = 98.3 ± 6.7)得分高。影響研究對象火災緊急應變行為之因素包括工作年資(t = 3.31, p = .022)、主動參加消防教育訓練課程(t = 3.08, p = .003)與緊急應變災害演習或桌上演練(t = 2.69, p = .011)、平時會注

意各種火災發生的可能性(t = 2.14, p = .034)、問題解決能力(r = -.390,p = .000)與火災緊急應變行為呈正相關;人格特質以傾向開放性(r = .262, p = .001)、嚴謹性(r = .235, p = .002)人格特質者與火災緊急應變行為呈中度正相關。研究結論:1.本研究發展的火災緊急應變行為量表有良好信效度,可作為產後護理機構測量工作人員的火災緊急應變行為良好工具。2.產後護理機構管理者在人員火災緊急應變訓練課程設計與任務安排時應考量工作人員人格特質與問題解決能力。3.工作年資3-5年者、問題解決能力較佳者為可做為火災緊急應變計畫種子人員。4.建議未

來研究可以質性研究進一步瞭解產後護理機構人員火災緊急應變行為。並可探討不同地區、經營型態的產後護理機構工作人員火災緊急應變行為的差異。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產後護理之家建築法規的問題,作者丁慧姍 這樣論述:

於我國醫療機構民事、刑事責任之訴訟實務觀察,醫療事故常常會衍生出醫 療糾紛,又因為醫療與護理之高度專業性,糾紛發生時醫事人員和病患之缺乏溝 通,常常會使得醫病關係破裂。多數病患於起訴時多先主張實際為診療、手術之 個別醫事人員,於醫療或照護行為上過錯,而負不法侵權責任。 除了個別醫事人員外,其所隸屬醫療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或刑法 過失致傷致死罪,規定與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就醫療或護理機構部分,另請 求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 侵權責任處於競合關係;而為減輕醫事人員與所屬醫療機構之執業風險,本文建 議應事

前納保「專業職人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轉嫁 醫事人員的執業風險、與醫療機構的營業風險。 但醫療與照護契約,與一般消費者契約不相同的是,是醫護有其特殊專業性 與個案特殊性;所謂的專斷醫療照護,是指醫事人員雖未獲得病人或家屬之同意 ,但仍本於醫療與護理專業,實施了符合醫學適應性與技術正當性的醫療與護理 行為。專斷醫療照護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順應臨床醫療照護場合的瞬息萬變, 醫事人員應避免受到過度苛責。原則上,為謀取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家屬 意見,與醫事人員裁量彼此間的消長,就猶如鐘擺,呈現相互擺盪的流動態勢。 個案之中,應傾向何方,並非透過概括性法律規定,或各不同學說

各執一詞的所 謂「醫療常規」的遵循,就能輕易解決。 本文之觀點認為,未來醫療糾紛訴訟之認定上,原則上除了仍須回到病人整 體最善利益(best interest)的立場,檢視醫事人員是否有善盡說明義務,程序上 是否有給病人充分合理的自主空間、容許程序,以及有無達到尊重生命法益的基 本要求,亦須同時兼顧不可就醫事人員專業之外之業務,進行過多苛責與追責, 帶給醫事人員於其專業以外的無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