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另外網站補發債權憑證費用 :: 非營利組織網也說明:債權人記得要在固定的期限內換發債權憑證,以免因為一時疏忽而讓 ...,2018年8月4日—若債權憑證遺失,可否聲請補發,要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還是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補​發?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張惠堂所指導 潘鐵城的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制度變遷、契據登記制、托崙斯登記制、憑證繳驗。

最後網站強制執行 - 債務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則補充:「民事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於債務人施以強制力, ... 倘若執行未果,或經執行後尚未能滿足全部債權,此時,執行處就會換發債權憑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登記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問題,作者潘鐵城 這樣論述:

本研究綜覽我國歷代關於土地的治理政策及因政權更替、制度變遷產生的地權爭議問題。以從了解我國歷代以至清代缺乏法治概念的土地管理慣習,至日據初期承認適用臺灣舊有習慣,後以日本政府於皇民化時期導入先進的土地登記法制,以資為登記土地產權之依據,因而產生權利與登記制度轉化所生問題。再至民國建立以後,國父的「平均地權」理想,於光復後由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將土地法全面施行於臺灣。此時不動產登記制度由日據時之舊慣至「契據登記制」,再轉化為適用我國繼受西方法所制定之「權利與托崙斯混合登記制」。 再因當時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於接收臺灣期間,認知錯誤,誤以日據時期調查成果已符合我國土地法規定,而未依土地法

規定應先實施「地籍測量」而逕依自訂單行法規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且於繳驗期間為謀加速建立土地登記總簿而致部分直接將土地臺帳過錄於總簿,滋生權利主體不符、姓名、住所不符…。等等錯誤。完全違反土地法規定,於發現問題後始訂「地籍釐整辦法」、「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報核發布以資補救。導致現存於臺灣不動產的未解問題除簿冊訛誤之外更呈現多樣元而複雜之景況。 由此可見,光復初期法令規定並未臻完善,政府機關橫向聯繫亦有窒礙,甚至中央與地方法規相互抵觸,致使臺灣土地權屬登記遺留諸多錯誤、遺漏與不符情形所在多有。再因法令規定明顯欠缺周全規範下,為解決問題行政機關多以行政函釋、命令或判例來解

釋,而缺乏整體考量,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情況。致使承辦之行政機關與人民無所適從。不僅嚴重影響民眾權利的行使,更阻礙了社會國家經濟的發展。 最後,就已發現的問題試以思考及分析,提出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修法看法與建議。期盼能使土地問題獲得積極解決,導引土地趨向正確、正常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