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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a-JoonChang寫的 富國的糖衣:你應該要知道貿易戰、經濟衰退、自由市場、產業轉型的陷阱與解方 和的 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銀行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雜誌 和行人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經濟學研究所 謝德宗所指導 陳俊達的 直接金融與金融深化之決定因素探討 (2020),提出私人借貸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直接金融、間接金融、金融深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私人借貸英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借贷行为- 英文翻译- Cncontext - 英语則補充:结果她们经常向私人借贷者借钱这种借贷方式不像从银行或储蓄借贷集团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那么困难复杂. As a result, they often resort to private money lenders for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私人借貸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富國的糖衣:你應該要知道貿易戰、經濟衰退、自由市場、產業轉型的陷阱與解方

為了解決私人借貸英文的問題,作者Ha-JoonChang 這樣論述:

  ◎授權超過18國語言,獨家收錄作者台灣版序言   ◎最犀利的經濟正義辯論,變局中最實用的經濟指南   努力在世界拼經濟,卻發現訂定規則的富國說一套做一套!   與國際接軌暗藏多少陷阱?外資是掠奪或促進發展?   如何避免落入富國過河拆橋的陷阱,真正自立自強?   聲譽卓著的劍橋大學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夏準,仔細檢視西方富裕國家和東亞經濟體的發展進程,指出當今的經濟大國如美國和英國,還有台灣、韓國、日本,崛起過程都得利於施行保護主義,掌控國營事業與金融、管制國外投資、忽視智財權等來刺激經濟成長,並且以發展自己的高生產力產業為優先。   如今,富國卻不允許開發中國家採取經濟干預措施,甚

至透過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WTO等代理人,威脅和收買開發中國家,嚴重妨礙長期投資、經濟成長,以及創造工作機會的能力。   在富國主導的貿易框架下,包括台灣在內的開發中國家被迫要遵守規則,因此更需要審視自身和各國的發展歷程,才能有更開闊的思維,找出最適合我們的發展策略。   國際貿易獨厚富國,我們正在被壓榨:   ◎智慧財產權制度失衡:知識猶如向下的水流,但是國際智財權的保護卻像攔水壩,讓原本可以灌溉肥沃的農田變成技術的荒地,落後國家更難獲得新知識。   ◎外資的風險多過好處:開放資本市場後,對金融和外匯存底造成負面衝擊。當地員工只能組裝,學不到新技能,短期能讓貧國富有,卻扼殺

國內本來可能成長的產業。   ◎勞工在未來賺得更少:緊縮性貨幣政策減少經濟活動,降低勞動力需求,增加失業。富國自己放鬆貨幣政策,卻強迫開發中國家縮衣節食,造成高失業率,甚至引發衝突和民粹。 各界熱烈推薦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喬姆斯基|MIT榮譽退休教授,當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   史迪格里茲|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馬丁‧沃夫|《金融時報》首席主筆   賴瑞‧艾略特|《衛報》經濟版主筆 好評推薦   這本書很有趣也很好讀,作者針對當今世界流行的關於後進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處方,一一展開針鋒相對的批判,並提出相反的

主張。同時,當今正值世界大變局,新世紀中國經濟崛起,二○○八年全球發生金融危機,二○二○年出現新冠病毒疫情等,而美國在主客觀方面都改變了其主導性位置,大局變動中更需要反思既有的新自由主義思潮,而這本書確實把這工作做得很好。─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如果你知道法律、社政、文化和弱勢照顧議題等社會科學,不能只聽單方面的說詞,需要辯證和看看過去的背景和條件後,再確認是否為真實,那麼為什麼談到生活中最重要的金錢和財富時,我們的社會卻輕易地只接受了一套簡化的說法呢?這本書的存在正是告訴我們,必須先知道自己的狀況,不要隨便相信那些所謂專家的建議是對的,也不要把他們當成好撒馬利

亞人,因為他們正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毒藥包裝在糖衣之中,讓你吃下去。─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一本充滿智慧、活力,以及具有爭議性的著作,讓我們透過嶄新的視野來看待全球化。─史迪格里茲(Joseph Stiglitz),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本書清晰易懂且論述深刻,並輔以生動的例證,如此具有洞悉力的研究可稱之為「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張夏準比較經濟發展的標準理論以及工業革命以來的實際情況,揭露兩者間的背離之處。他犀利的分析顯示,奉行主流理論如何又為何會造成嚴重且無止盡的傷害,特別是對於最脆弱而缺乏保護的國家。他更進一步提供切實且建設性的方案,以可靠的經濟理論和歷史依據為

基礎,能夠重新規劃全球經濟,並且朝向更人道且文明的方向邁進。他並警告未採取正確行動可能造成的後果,嚴正而貼切。─諾姆‧喬姆斯基(Noam Chomsky)   這是一本讓人讚嘆的好書,經過深入的研究,探討的視野具有全觀性,而且文筆優美。對於執著於成長和全球化「一體適用模式」的人士而言,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我強烈呼籲各位要好好看過這本書。─賴瑞‧艾略特(Larry Elliott),《衛報》經濟版編輯   無論是什麼主流的意識型態,都需要有人可以直指問題的核心。本書作者對全球化的評論,說不定是這世界上最鞭辟入裡的。他不會否認開發中國家融入世界經濟之中的好處。但他援引歷史的殷鑑主張,必須讓這些

國家以自己的條件進行整合才行。─馬丁‧沃夫(Martin Wolf),《金融時報》首席主筆、《新世界藍圖》作者   抨擊正統的自由貿易之作,研究詳實且淺顯易讀。─《美國商業週刊》   書店架上隨處可見的經濟學家及評論家著作,以枯燥貧乏的方式,試圖解釋何以全球性的自由貿易對所有國家皆不可或缺。如今,這本書是我所見過對自由貿易的批判中最聰敏的回擊。對正統的開放市場說法一直存有戒心的讀者,將會欣喜於本書的說服力。張夏準來自劍橋大學經濟學院,懂得如何述說資訊龐大且引人入勝的故事,以面對全球化擁護者的教條式宣傳。自由貿易的信奉者將會被迫重新檢驗,甚至收回意見。張夏準的著作理應擁有廣大讀者,尤其是對於

開發中國家,能喚起他們對私募市場及自由貿易更謹慎的態度。─保羅‧布魯斯坦(Paul Blustein),國際治理創新中心高級研究員   本書為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一個強而有力的論據,論述詳實且審慎嚴謹,遠遠超越大多數反全球化的泛泛之作。─《紐約太陽報》   只要是對這些議題有興趣的讀者—任何一位讀者—我都會推薦這本書。─包柏‧傑多夫(Bob Geldof),創作歌手,曾籌辦1985年Live Aid和2005年Liv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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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金融與金融深化之決定因素探討

為了解決私人借貸英文的問題,作者陳俊達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面對2020年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時,政府對國內產業推出多項專案性融資紓困,透過傳統貨幣機構的間接金融管道提供企業流動性。當然國內企業除將希望寄託於銀行外,還有直接金融的籌資管道可用。我們探討了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的互動關係,以及總體經濟因素對兩者的影響。政府發行公債將在資金市場與民間競奪資金,排擠私部門投資。基於相信私人投資效益大於政府投資效益,政府舉債行為勢將扭曲資金配置。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時,對直接與間接金融所造成的影響。隨著金融機構蓬勃發展,金融體系提供的金融服務日益多元化,是以金融體系深化與整合對經濟發展將影響深遠。間接金融成長率等對本期直接金融的成長率呈現

顯著負向影響。短期放款餘額成長率、中長期放款餘額成長率、政府債券發行餘額成長率與短期票券發行餘額成長率等對本期直接金融的成長率呈現顯著正向影響。政府債券發行餘額成長率對私部門直接金融成長率呈現顯著負向影響。私部門直接金融成長率對本期間接金融的成長率呈現顯著負向影響。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對本期金融深化指標的成長率呈現顯著負向影響。貨幣供給成長率對本期金融深化指標的成長率呈現顯著正向影響。

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

為了解決私人借貸英文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無殼蝸牛運動30週年,我們的居住條件有更好了嗎?   1989年8月26日的台北,數萬人聚集在忠孝東路上過夜,抗議受到財團炒作而狂飆的房地產價格。這是台灣自政治解嚴以來,由人民自發而起、最龐大的一次都市社會運動—無殼蝸牛運動。   隨著時間的過去,房價仍持續升高,「廣建國宅」與「擴大購屋貸款」政策成效不彰。在居住議題上,市場失靈、政府失靈,人們該怎麼辦?「共同形構都會空間」的概念由此而生。「合作住宅」模式帶領大家尋求另一種住宅的可能。不僅住宅的位置(WHERE)重要,住宅怎麼形成的(HOW)也很重要。人們如何過活,還有他們怎麼住在公寓或樓房裡,表現了他們的習慣、價值觀和願景。住宅形式反映了

人們在城市生活中的角色,也成為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關鍵表徵。   從居住議題更加擴大,合作住宅甚至關注到長者獨居議題、社會福利,更甚至是醫療、教育等課題。這本書是合作住宅運作的指南,提供概念及歐洲各國典範,收錄九個以創新住宅文化聞名的歐洲城市於其中,分別是:阿姆斯特丹、巴塞爾、布魯塞爾、哥本哈根、米蘭、斯德哥爾摩、圖賓根和維也納。每個城市與「永續住宅和社區發展」相關的條件都被詳加分析,描述著重在居民組織的方式和他們的經歷,因著這群人和他們投入的精力、資源和能力,每個計劃都長出自己的面貌和性格。   在id22的城市實驗中,他們認為合作住宅非常適合用於實踐創造性永續的理念。住宅合作社的概念是自發

性的,以社區為導向,並且永續發展。居民共同合作去規劃住宅的樣貌,並且共同經營管理,經常舉辦活動,也成為彼此生活上的支援。   我們想透過這本書,提出居住問題可能的解方,為住宅模式提出新方案,也讓你可以想像到生活的另外一種可能。 名人推薦   李修瑋(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   林洲民(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局長 2014-2018)   林盛豐(監察委員、實踐大學學建築設計學系客座教授)   張金鶚(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特聘教授)   曾旭正(國立台南藝術大學教授,前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黃益中(公民教師、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真誠推

薦 編者簡介 麥可・拉馮德(Michael Lafond)   id22創造性永續協會 執行長     id22以柏林為基地,推動各種創新的地方、社區倡議計畫,至今已執行數百個方案。每個方案就像是小小的實驗室,研究各種創新的都市另類行動,因此也稱為「城市實驗室」(eXperimentcity) 的計畫。城市實驗室重視自發性的空地與建物再利用,例如生態建築、另類文化中心或社區農耕計畫,使閒置空間透過市民社會的巧思,創造出各種都市空間營造的新方法。     id22認為合作住宅非常適合用於實踐創造性永續的理念。合作住宅通常是自發的、社區導向且永續的住宅,通常與社區產生密切的結合;且常常成為有

理念的建築師的實驗場域。合作住宅的居民渴望社區導向的居住型態,透過合作式的規劃、管理及日常生活的彼此支援,合作住宅的空間通常設計成能夠進行社區活動,鼓勵成員間、或與其他社區的溝通及互動。     此外,合作住宅的產權結構也不同於市場上的自有住宅,因此能夠對抗投機炒作,確保較低的購買價格或是長期維持較低的租金。這些特性讓合作住宅及居民有能力面對當代城市的一些問題,如:社會疏離、氣候變遷,發展出因應的社區策略。 推動出版者簡介 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台灣第一個以空間政策倡議、實質環境改造為主軸的非營利組織,長期關注土地、住宅、都市開發、歷史保存等議題。自2011年起,積極投入住宅政

策改革推動,特別是在社會住宅的推動落實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後續,規劃以合作住宅作為下階段工作重點,期透過系列性的理念推廣、社會串聯、政策與立法遊說等方式,與志同道合者齊力打造合作共居之願景! 譯者簡介 賴彥如   台大外文系、社會系雙學士,台大城鄉所碩士。目前從事社區營造、藝術策展及手作步道推廣工作,和文史、空間、生態有關的事都忍不住想了解。相信城市的偉大來自她包容小眾的能力。自由譯者,作品散見於環境、文化、城鄉領域,合譯有《城市造反:全球非典型都市規劃術》、《如何謀殺一座城市:高房價、居民洗牌與爭取居住權的戰鬥》等。 中文版序 思辨合作住宅之於住居、地方再生和民主化的意義   導讀

為台灣合作住宅砌上第一塊磚   理念 Idea 自發組織、社區導向、永續 歐洲社區導向及自組住宅的政治與文化——類型、定位、緣起   實踐 Practice 柏林——荒廢學校改建:「舊校卡爾斯霍斯特」計畫 這是經由非營利基金會的資助,買下戰後荒廢許久的學校改建為住宅的計畫。由住宅合作社組織找來建築師設計公寓,並管理住宅和公共空間。原本的舊學校如今已經成為一個多代共居的社區住宅。   巴塞爾——老房子新生命:合作住宅街區 1970年代,拯救老房子運動從熊菲斯街興起。當地居民、建築師和保存運動者買下老房子或籌組社群,活化老房子、改善居住條件。街上的老房子陸續都發展出共棲居住的模式,熊菲斯特街進而

成為合作住宅的街區。   斯德哥爾摩——中高齡集合住宅:「須盡歡」老年公寓 「須盡歡」是瑞典第一個以「中高齡」為主軸的集合住宅,希望建立一個能讓長者互相支持的住居空間。「一起做些什麼」是住在這裡的日常,社區共餐、舉辦休閒娛樂活動,打造晚年的快樂生活。   布魯塞爾——在城市裡爭取居住權 :希望之家生態建築 因為高漲的房價,反促成希望之家的誕生。兩個協會、一個社會建築公司、十四個居住條件惡劣的家庭和一位建築師結合在一起,尋找自行購屋的替代選項,運用政府資源,並成立住宅基金,在比利時最貧窮的地區上蓋了十四間公寓,打造了名為「希望之家」的社區。   圖賓根——將定價交給成本:市民自組「營建社區」 磨

坊區合作住宅案例與圖賓根的都市發展策略密切相關,將市民變成城市發展的利益共同體,由民間住宅投資者組成的合法組織,稱作「營建社區」。營建住宅的重要性在於定價並非交給市場,而是以實際的建造成本決定,讓人負擔得起自有住宅。   米蘭——障礙者共融住宅典範:歐林達青年旅館(Olinda Hostel) 歐林達青年旅館是一個給一般人和精神障礙者共居的合作住宅,它原本是精神治療中心的宿舍,當時的經理人認為可以將其轉變為青年旅舍,開放短期訪客入住。這樣的運作不僅讓居民有收入來源,甚至讓精神障礙者因為與客人交流,回歸社會而得到康復。   維也納——女子共居住宅:[ro*sa]22   住宅組織 建築師莎賓‧波

拉克積極參與住宅和女性議題,她在數個女性社團提出相關想法,和獨居女性們共同討論出對家的想像,並成立了[ro*sa]22女子住宅組織。透過政府的協助下,找到了兩塊基地,開啟了計畫,運作八年後,[ro*sa]22拿到新家鑰匙,開始共居生活。   哥本哈根——居民自主典範:「楚德之林」社區 楚德之林社區規劃於1970年代,創辦人買下了車站附近舒適而昂貴的基地,經過民主、開放的討論共同規劃社區空間。後來「開放討論」的形式保留下來,居民「自我管理」成為其重點及特色,它啟發了國際上眾多合作住宅計畫。   阿姆斯特丹——多功能住居/工作園區:自由城堡 這個住宅是透過「集體私人委託」的過程實踐而成,未來住民成

立基金會,基金會的成員就是計畫的實際參與者,以客戶的身份和建築師、顧問及包商互動,並掌管財務。是全荷蘭最大、最完整的集合式自力營建住宅。   結論:他山之石 Lessons Learned 從彼此的住宅學習:差異帶來啟發 共居宣言   參考資料: 資源和聯繫方式 導讀 為台灣合作住宅砌上第一塊磚   作為翻譯出版的推動者,很高興跟大家推薦合作《合作住宅指南》(Cohousing Cultures)這本書。行文初始,有必要先說一下起心動念的緣由。   自2010年起,我跟許多伙伴便投入台灣住宅政策倡議工作,特別是針對高房價問題以及居住權保障相關工作,諸如大家熟知的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制

、社會住宅興建等。近兩來,在略有成果後,我們開始思考,除了訴求政府法令機制改革及投入社宅興建外,能否發展民間自我賦權的方式回應居住問題。意即,在市場(購/租屋)與國家(社宅、租金補貼)之外,有無第三模式的可能?因此,我們開始關注歐陸、特別是德國的合作住宅經驗。   去年,透過德國友好團體「創造性永續協會id22」 (id22: Institute for Creative Sustainability)的安排,組織了NPO及政府部門的朋友們去了趟柏林,參訪多個具代表性的合作住宅案例,深受啟發,遂萌生出版合作住宅專書以利理念推廣之構想。   很幸運地,id22正是一致力於推動合作住宅理念與實

踐的組織,特別是他們自2003年起持續性的組織柏林及歐洲其他城市中各類型自發的、社區導向的合作住宅計畫的交流,並於近年先後出版了《合作住宅指南》(Cohousing Cultures,2012)與《包容性合作住宅》(Cohousing Inclusive: Self-organized, Community-led Housing for All,2017)兩本專書。基於理念之推展,id22撰寫的這兩本書,有別於一般專業書籍,以活潑圖文編排方式闡述合作住宅共同核心理念,並著重藉由多個真實的案例,描繪出合作住宅多元面向與動人的空間品質。同理,我們認為自然也合適做為在台灣推介合作住宅的入門讀本,經

向id22提出此構想,順利獲得其同意支持,此即本書翻譯出版之緣起。   又考量推展之循序漸進,翻譯出版的規劃同樣比照id22撰寫脈絡,以《合作住宅指南》這本書先行,該書重點是對合作住宅的核心理念--社區自主、由下而上、合作共享—做提綱挈領揭示,並據此說明歐洲柏林、阿姆斯特丹、斯德哥爾摩等城市的合作住宅概況,以及多種不同類型取向合作住宅可能,如跨世代、共老、身障者等。   至於《包容性合作住宅》此書,我們規劃作為讀者在《合作住宅指南》基礎上的進階讀本,預計明年出版。該書的重點是強調「包容性」對合作住宅運動推展的重要性,即對歐陸過去若干合作住宅過於中產階級取向做出反省,主張合作住宅除了是合宜且

可負擔的居住空間,更可以是具社會、文化與環境「包容性」的實踐場域,例如跨階級混居、多元族群共融、生態永續等,當然,此書同樣也分享了多個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讀來同樣生動。   雖說這兩本書的撰寫取向與風格易於閱讀理解,然個人作為長期住宅議題倡議者,有必要就兩個可預期的提問做背景的補充,以利台灣讀者更能進行在地思考對話。第一個問題是,台灣為何要推動合作住宅?第二個問題更直接,台灣推動合作住宅可能嗎?   合作住宅約在上世紀70年代始於歐陸,此風潮緣起於特定脈絡,即對既有住宅供給方式與居住型態的反思,強調並追求「意向型社群」(Intentional community)為基礎的居住模式與鄰里關係

。以本書作者id22所處的德國為例,既使有相對合理房價、龐大健全的租屋體系、尚稱完善住宅福利補貼,自90年代起,越來越多合作住宅取向的居住方案不斷出現,他們是自我組織、非投機性的創新住宅,他們可以是不同的合作機制,如合作社、社會企業、社群協會、乃至跨團體的組合,他們更多強調住宅空間的社會性、包容性意涵。初步估計,整個德國已有超過3千個此種取向的住宅計畫,且持續增加中。   德國的經驗說明了,合作住宅要求的不僅是合理可負擔的居住,這是最基本的,而是面向社會與經濟變動下的新形勢,諸如族群多元、高齡少子、人際疏離、環境生態、地產投機..等課題,越來越多的人,傾向邀集志同道合者在一起,藉由互助合作與

自我管理模式,尋求一種具認同感且無法由市場提供的居住方案。例如。代際住宅、老人住宅、女性住宅、性別友善住宅、障礙者住宅…等等。   就此,回答第一個問題,台灣為何要推動合作住宅?   合作住宅的價值取向與實踐模式,放在當下台灣有其現實感與前瞻性的意義。首先,合作住宅強調的是合作、共享及民主管理精神,藉由成員共同出資、參與興建、並營運管理,生產出符合成員需求的住宅與社區生活。放到台灣的現實脈絡,其最重要也深刻的意義是,省思「所有權」與「地租增值」的房產主流價值,並詰問,除了「向建商買房」外為何沒有其它住宅消費選擇?   以及,台灣刻正面臨高齡少子、高房價、青年低薪資的社經情勢,而另一方面,

非著重血緣關係之多元居住型態也不斷湧現,如:非血緣關係之混齡混住、一人家庭、青年共住、社區居住、銀髮共老等。合作住宅,可做為回應這些課題的民間自我賦權之空間實踐場域。   至於第二個問題,推動的可能性何在呢?   坦白講,作為社會議題倡議推動者,樂觀是必要的。然而,面對台灣的真實房產市場結構、住宅政策條件、以及社會主流價值,於合作住宅的倡議推展,應架構在歷史給定的社會條件基礎上,亦是樂觀以外當有的清醒。個人認為,應可緊扣以下原則基調:   一、就社會溝通面,訴求合作住宅作為一種住宅消費者運動,即爭取除了「向建商買房」外的其它住宅消費選擇?進而思考有無可能跳脫單純消費者角色,參與住宅的規劃

、興辦、營運管理等。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的發展經驗不就正是這樣一步步走出來的,其提供了一個值得參考對照的想像。   二、對體制溝通面,強調合作住宅於住宅政策架構下的自我賦權與社會創新定位,即如同前述,不僅只是居住空間,而是突出其因應如高齡少子、人際疏離等社會問題的自我修復潛力與價值,絕非政府財政補貼與行政管理的新增負擔,以利在僵化社會體制重圍中獲得較多的善意與彈性。   三、就推動執行面,採用一種相對較寬鬆的合作住宅認定,重點是「合作」過程與運作,如參與、共享、互助,就產權形式與運營主體上,或先不用過度拘泥是個別產權或集體共有,是自住或是出租,是合作社亦或是其他的組織型態,以利在這片為住宅商

品化宰制的土地上,連結更多的可能伙伴與資源。   住宅,不應僅是單純的消費或是投資財貨,它也可以是實現社會合作、共享生活價值的空間。我深信,合作住宅推展,能為台灣開啟居住文化革命與社會創新活水!我期盼,《合作住宅指南》一書,能為台灣合作住宅砌上第一塊磚! 彭揚凱 OURs都市改革組織祕書長 中文版序 思辨合作住宅之於住居、地方再生和民主化的意義   基於以下原因,讓我們重新回顧了二O一二年催生英文版和德文版的《合作住宅指南》一書的三個初衷。因為這本書的出版,我們得以:   一、討論百家爭鳴的「合作住宅」理論和實踐方法;   二、省思自組住宅(self-organized ho

using)如何作為一種文化過程,將各地的傳統住宅形態跟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的住宅革新做一整合,以因應當前浮現的諸多挑戰;   三、檢視社區主導的住宅,如何在社會和文化層面作為基層的民主單元,人們又是如何藉其展現認同,追求「家」(at home)的歸屬感。   1.   關於合作住宅,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學術定義。我認為合作住宅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自我組織、社區主導和永續精神。比方說,合作住宅在一九九O年代於美國之普及,僅是狹義地指涉某種舒適、低密度,且由私人持有的中產階級住宅模型。相較之下,我想談的是國際間越來越蓬勃多樣的住居方法,它們都強調集體共有、社會融合和可及性。   與過

往相比,當今的都會人口異質性更大,住宅(包括合作住宅)不就是應該為他們提供更多可能性嗎?   合作住宅一直積極發展人們渴求的新住宅範型,這些需求來自家庭、工作結構和生活方式的轉變。而合作住宅之所以有機會展露頭角,正是因為投機的房產開發商和政府官員都無法推動這些人們渴望的革新。   2.   我同時要強調的是將住宅視為永續發展基礎的地區與文化視角。這代表一個迷人且成功的合作住宅,其必須奠基於當地的住宅傳統。   關於社區住宅和公共空間有哪些在地特殊的實踐方式?不過,即使在乎傳統格局,也得大膽地另闢蹊徑,以新型態的住宅來回應時局的變化。我們周遭的社會和生態情況越來越嚴峻,改變已箭在弦上。就

假設我們不只要維持現狀,還要進一步深化民主文化吧!這表示人們必須更加投入關鍵的決策:   我們究竟希望怎樣居住與生活?諸如車子、洗衣機、廚房、工具、花園,我們願意分享到什麼程度,而非自己擁有一切?我們可以怎麼合作,來打造更包容、更具社會關懷且平價的住宅?要怎麼發展住宅和鄰里街區,讓身邊的環境變得更好?   由公民社會主導的住宅展現了動員人群和資源的潛力,鼓勵、容許社區去探索及表達他們所需的革新。跟永續都市發展這個更大的課題一樣,住宅也應該被優先理解成一種文化層面的挑戰。我們必須從一個特定地方的人群開始,幫助他們認知己身的利益可以如何具有建設性,還有他們該如何善用空間來打造一個家。相較之下,

當代主流的住宅和都市發展策略多始於利益競逐,竭盡所能地網羅各種科技與物質,最後人們便只是庸碌於消費買賣。   3.   都市民主運動長年訴求公眾應有「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和「住宅權」(right to housing),在某些城市,社區組織行動進一步促成了民主化。從這個角度看來,合作住宅可被視為「民主學院」(schools of democracy),提供人們各種機會,發展溝通和集體決策的技能。其中,人們學到如何組織會議、如何透過團體工作的過程順水推舟達成協議。   為讓論點更臻完善,我加上文化的「表達權」(right to expression),這意味著所有

人都該能夠透過他們的居住環境來表達自己是誰,而不獨厚手握資源的中上階級。合作住宅對應的正是普世人類的渴望,來形塑、管理我們的家園與地方環境,並與之產生連結。   出版這本書很費工夫,但所有人都從中受益良多。我們始終感激德國柏林創造性永續協會id22和Jovis出版團隊;所有貢獻其中的專家、行動者和社區。此刻,我們也要誠摯感謝我們充滿雄心壯志的台灣夥伴,尤其是位在台北的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願意承擔起挑戰,將本書翻譯成中文並推廣給大眾。我們很榮幸能夠協助跟本書的出版相關的行動:幫助人們自行尋找他們住得起且帶來滿足、由社區主導並永續長遠的住宅。 麥可・拉馮德(Michael LaFo

nd) 巴塞爾的熊菲斯街(Bärenfelserstrasse)是個利用妥善的公共空間,四十年來都備受讚譽。這裡的街區發展之所以成功,一部分要歸因於一九八四年一位叫作蕾吉娜‧博塞特(Regine Bossert)的女士,她買下了熊菲斯街三十四號(Bärenfelserstrasse 34),想要以活化這棟一九六〇年代的老房子的方式,作為一種文化資產的投資。蕾吉娜不畏挑戰,將建築從典型的「生財工具」轉化得更有意義。這棟建物設計於繁榮的一九六九年,有六層樓、十五間單人房、兩間雙人房、九間三人房。完工前曾作為辦公室使用,到了一九七四年才終於恢復住宅功能。租金持續飛漲,居民換過一輪又一輪,最

後房間就空了下來。一九八四年大樓易主,加上原物業管理單位的試用期滿,租戶們一致決定要自主管理,也獲得了屋主的同意。起初,決策以共識決的方式產生,但這種方式造成了很多爭端。經過一番調整,最後在一九九四年改成委員會的形式,由屋主、屋主的顧問,以及兩位長期租戶組成四人委員會。二〇一二年屋主過世,便由剩下三位委員會成員來決定新的住客。 從一開始,蕾吉娜就花了許多心力在改善有感的居住條件,所以將一間單人房改造成公共空間,並且「凍結」租金。外觀上也可以看出差別,建物外牆長滿了美麗的植物,住戶們也將公共區域和花園整理得疏落有致。同時也慢慢合併了幾間公寓,讓家庭型住戶也能有足夠的居住空間。之前,這棟建物主要的

住戶都是沒有小孩的單身族,現在則已經有多代共住在一個屋簷下。此外,這裡的房間都不會空太久,也很少會有租戶異動。 二〇一〇年,建物產權被移轉給艾迪瑪麗昂基金會(Edith Maryon Foundation),以利於此住宅的長期存續。最後一波的租金調整是在一九九〇年,之後就「凍結」。由於貸款的利息降低,能夠彌補因通膨增加的支出。過去十一年,原本百分之四點六的抵押淨值回升,除此之外,日常維護、增值投資和修繕都有足夠的資金,不需要再額外借貸。 三十四號只是兩百五十公尺長的熊菲斯街住宅群裡的其中一戶。跟周遭的街道相比,這裡非常不同:孩子們在街上玩、時不時有慶典、長者和年輕人能在舒服的長椅上相會;這份鄰

里感既非義務,也不是規定。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私人借貸英文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