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牌 風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 黃忠發所指導 劉活木的 由土木技師觀點看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律責任與相關權益 (2010),提出租牌 風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木技師、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法律責任與權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郭斯傑所指導 黎育鑫的 設計監造建築師關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探討-以921震災判決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921震災、建築法、建築師刑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牌 風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牌 風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牌 風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內營造業借牌的問題存在已久!然而為什麼會有借牌的現象?關於借牌的原因又是什麼?是否因為部分營造商為賺取出租牌照的租金?又或者是背後有無可告人的龐大利益?
📍任意的借牌有很大的履約風險,且可能伴隨財產上損失、賠掉商譽及公共安全!

由土木技師觀點看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律責任與相關權益

為了解決租牌 風險的問題,作者劉活木 這樣論述:

本文係探討目前專任工程人員對營造業法之法律責任認知,早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無法營造「人照合一」有利條件,專任工程人員皆以租牌為主,無法確保施工品質早為社會所詬病,目前專任工程人員受聘營造業對法律責任認知及現況如何,實值得深究。研究分析結果:「我真心期盼營造業能夠全面落實人照合一」及「土木技師不樂見綜合營造業採逐案簽證之運作方式」,分別得分最高,亦即取得最大共識。且專任工程人員普遍認同自己對於整體營造業之品質、安全、技術等方面均有顯著之貢獻,也多認為目前的收入與他們所需負擔之責任風險並不一致;但營造業之老闆普遍仍不認同聘請技師對其公司有足夠之價值。可見專任工程人員與營造業老闆對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

價值有一定程度之落差。由於多數受調查之技師對於人照合一多有期許,但實務之現況迫於現實,確實人照合一之比例並不高。多數受測技師皆有配合推動人照合一之意願,若能從制度推動人照合一,讓技師能確實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推動營造業之進步,或可讓營造業老闆真正感受到聘請專任工程人員之重要性且樂意付出等值的報酬,顯見目前是人照合一推動之極佳時機。

設計監造建築師關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探討-以921震災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租牌 風險的問題,作者黎育鑫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維護震災建築物結構安全的觀點來探討建築師之刑事責任,首先探討地震災害的種類與產生建築物破壞之型式、現行法令制度下建築師業務權責與震災建築物安全的關係。再以透過台中德昌新世界、彰化龍邦富貴名門、台北博士的家、台北東星大樓、台中大里王朝等5個建築案系列、21份刑事類判決書,檢討分析因921震災而受損之建築物的責任歸屬,以刑法的角度切入建築師權責之詳細探討。繼以研究建築師權責劃分現存問題與原因分析,內容包括震災建築物安全及建築師相關法規整理及分析、刑法中對於建築師行為責任之適法認定等。進而研擬典章制度面與業務執行面之課題與對策。根據本研究顯示,法律界對於建築師所應負起之建築物設計及監造責任

,超過建築法規字面上之規定,故被起訴之建築師竟然均判決有罪。建築師未到案(逃亡)者,檢察官才會對實際負責結構設計之人員提訴。而判決的刑期,隨著持續上訴,越判越輕,不符社會期待。承租技師執照者,應負刑責,而出租技師執照者卻不獲起訴。建築法所稱監工與監造,與刑法第193條所稱監工,在法律上見解不同。進而引發建築法第34條有關行政技術分立之探討。 本研究成果建立「 921震災法院判例」中有關「設計監造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關係表,並對於建築法系及刑法,提出釐清建築師執業責任之相關建議,期望使各建築行為人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