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林隆昌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也說明:如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得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近年來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有鉅額租金收入,惟財產並未相對增加,經查核其資金去向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徐薏筑的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稅制研究-以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為中心 (2020),提出租賃所得補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常規交易原則、移轉訂價、利潤侵蝕、稅基移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關係企業、受控交易、國際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法律學系 石世豪所指導 斯陽誠的 現行「加值型」營業人漏銷處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營業稅、統一發票、交易憑證、漏稅罰、行為罰、賽局理論、成本效益分析、外部成本、推計課稅、停業處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賃所得補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租賃所得誠實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則補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賃所得補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稅制研究-以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作者徐薏筑 這樣論述:

二十一世紀下,跨國企業活動已達鼎盛,企業為達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藉由關係企業移轉訂價之方式進行不合常規之交易在國際間層出不窮,世界各國致力於打擊各種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之操作。OECD於2015年發布BEPS 15號行動計畫,後於2017年大幅度修正同為OECD所發布的TP指導原則,國際間也紛紛在內國法上針對移轉訂價作相對應之修正。而於我國,所得稅法中移轉訂價的稅制於民國60年間即已制定,因此,針對國際上的潮流尚有許多在法制上的不足,以及本國法的適用上,於此稅制建立的數十年間亦產生許多爭議,例如所謂營利事業所指為何、交易對象是否包含境內的關係企業、分支機構間是否可能為不合常規交易、與其他特別稅捐

規避防杜條款之適用關係、主觀上是否應要求有規避意圖、成本費用分攤協議的未法制化、欠缺決定利潤分配的具體標準等,而最重要的爭議莫過於:何謂常規?正因我國移轉訂價稅制在實務上產生許多問題,本文於此即以構成要件為中心,檢視各個要件之解釋是否與國際相接軌、針對我國產生之適用上疑義或矛盾之處亦給予思考的方向。  另外,在國際上,OECD在BEPS 第8-10號行動計畫中,認關係企業之利潤配置應與價值創造地一致,看似關注「利潤配置」是否合理之觀點下,與「常規交易原則可比較性」之核心概念是否有所衝突或扞格、若個別交易與第三人相比實符合常規交易,然整個集團的利潤分配卻有所失衡實應如何處理。這樣新規則的提出在適

用傳統移轉訂價方法時又應如何調整與配合。以及,針對無形資產OECD提出的DEMPE之概念,許多國家已有相對應之規定,然其他類型之移轉訂價行為是否亦有適用或是應有如何之變化,皆為本文所探討者。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現行「加值型」營業人漏銷處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租賃所得補稅的問題,作者斯陽誠 這樣論述:

國家須依法律規定,始得課以人民基本義務。未有法律之明文規定或法律之授權,國家不得課以人民義務。此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必然要求。國民對國家之首要義務乃「納稅」。租稅收入近年已成政府公共支出最重要財源,依法徵收租稅本質乃是國家為支出的必要而對人民財產權的適度侵害,因此國民將私有財產權中收益之一部分,以納稅方式作為國家保障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之義務。營業稅法本身規定有欠細密、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質、稽徵程序複雜性、網路及跨境經濟交易型態千變萬化、修法程序繁瑣不及反應社會經濟繁雜多變情形及帳簿憑證資料浩繁,使稽徵機關查核相較於其他稅法更具難度,提供營業人逃漏稅捐誘因,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違章處罰案件,

常因事後查核稽徵機關舉證困難,多數案件簽結免議,無法產生遏阻效果,至於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違章處罰案件,稽徵機關查核人力不足難以主動查核、加上檢舉獎金過低缺乏檢舉誘因、以及停業處分缺乏彈性導致耗費稽徵與社會成本過鉅等因素,稽徵機關在查核漏銷違章處罰案件實務上越來越欠缺效率及效能,更甚因現行加值型營業稅在以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制度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營業稅銷售額作為營所稅之營業收入課稅資料核認基礎下,短、漏開統一發票是類案件也可以而且也會一併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對加值型營業人漏銷有效查核與處罰成了遏止營業人逃漏稅捐關鍵角色。本文嘗試賦予以法律經濟分析中賽局理論、成本效益

及外部性成本分析,於兼備法律之公平正義與經濟之效率下提出使稽徵機關提高稽徵效率與效能最適租稅處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