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條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租賃條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文瑞寫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和白宗益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MyGonews請注意!「租賃條例」全面適用消保法 - 三立新聞也說明:立法院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租屋權益,包括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陳世元的 住宅租賃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以押金為中心 (2020),提出租賃條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賃、押金、住宅租賃契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林田富、張智聖所指導 王素蓁的 租賃住宅包租業務民事法律風險管理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租賃住宅、包租業務、法律風險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賃條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相關法規及其他相關法規| 法令專區則補充:1120221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專法修正條文第5、10、11、34條,增訂第38-1、38-2條,自112年1月12公佈日起開始實施。修法重點如下:1.包租代管資訊改為簽約日30日內登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賃條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租賃條例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租賃條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住宅租賃法制之檢討與建議 —以押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租賃條例的問題,作者陳世元 這樣論述: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全國在外賃居人口約有285.8萬人,其中257.1萬人係屬一般租賃人口,另外,學生住宿人口約28.7萬人,全國租屋(含學生宿舍租賃)需求者,約占全國人口八分之一。 全國租賃人口眾多,內政部為使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更加完善,並妥善處理押金所產生之法律問題,特別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期待能使住宅租賃法制體系更加完善。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關於「押金擔保範圍」、「押金返還請求權發生之時點」、「租賃住宅所有權移轉與押金返還義務」、「押金抵充租金、費用疑義」及「租賃住宅返還與押金返還之同時履行抗辯」等爭議仍屢見不鮮,這不禁讓人對現行押金法規範之

妥適性提出質疑。 本文嘗試對現行押金法規範之妥適性進行檢討,並提出「專業管理人概念之導入」、「押金保管專戶之設置」、「押金連帶返還責任之建立」、「租賃條例與消保法之調和」等四項建議,期待透過檢討法令缺失、補足法令缺漏等方式,完善整體住宅租賃法制體系。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租賃條例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租賃住宅包租業務民事法律風險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租賃條例的問題,作者王素蓁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以來,對於相關業者及從業人員的2年緩衝期已屆滿,臺灣租屋市場正面臨新一階段的變革!本人曾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走出教室外,從中貼近租賃法律實務,將焦點訪談租賃住宅市場業界菁英,及累積對相關從業人員問卷調查實證分析所得,結合相關法規之邏輯,批判分析相關文獻,歸納租賃住宅包租業務民事法律風險類型,建構租賃住宅包租業務法律風險管理策略創新「他律」與「自律」之「動態平衡」模式,並提出具體建議,以落實該條例首條,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