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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成立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也說明: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江品嫺的 論不作為詐欺 (2021),提出竊盜罪成立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法詐欺罪、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刑法第十五條、作為義務、不作為詐欺、告知義務、說明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錫棟所指導 張世浩的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地方議員、公費助理、人頭助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竊盜罪成立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111年國考大師教您看圖學會刑法總則[高普考]則補充:... 竊盜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刑法321條所列6款加重情況,皆屬「構成要件加重事由」,意即是行為人在行為當下必須同時對於加重行為和竊盜行為有所認知(有故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竊盜罪成立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竊盜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論不作為詐欺

為了解決竊盜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江品嫺 這樣論述:

詐欺罪可說是歷史悠久的犯罪類型,卻隨著時代演進,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常見的詐欺罪多屬積極作為的方式,惟詐術亦得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行使,除打破一般大眾的認知外,積極詐欺乃不實的資訊,似真似假令人難以判斷,消極詐欺又無具體可見的形式,更不容易察覺。究竟何種型態的不作為該當施用詐術?如何透過不作為的方式違犯詐欺罪?不作為詐欺在司法實務中的案型態樣?本罪的保護法益為財產,規範目的是禁止施詐者利用詐騙手段使受詐者的財產遭受損害,為結構複雜的刑法財產犯罪類型,學說討論豐富,近期實務則就涉及交易重要事項的案例,多認為行為人應負據實相告義務以保護交易安全。本研究從不作為詐欺的成立條件、不作為詐欺的範圍、刑法

第十五條與不作為詐欺的關係三方面,進行文獻研究分析,兼採案例統計與分析比較法觀察實務判決,試整理評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以瞭解不作為詐欺的全貌。為認識英美法對不作為詐欺的處理,亦簡述美國刑法犯罪成立的要件及引用一則相關案例。不作為詐欺的成立,須同時構成詐欺罪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各要件。為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不作為詐欺以「保證人地位」限定其範圍,唯有具告知義務(說明義務)之人,才須對其不作為負責。刑法第15條乃不作為犯的防果義務(作為義務)的規定,不作為詐欺之人如具備保證人地位,則因未告知說明真實以排除錯誤,侵害相對人的財產造成損害,依刑法第339條、第15條認定不作為詐欺罪的成立。最後本文建議引用

「被害者學理論」,強調有效的自我保護機制,希望藉由「自己」這道最後的防線達詐欺預防之目的,避免詐欺罪的相對人因疏忽未察覺錯誤,卻不當啟動國家刑罰權,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故於相對人與有過失時,司法資源應有效利用,法律保護應適當限縮。另外,針對侵害重大法益的不作為,可參考德國刑法明文規定,避免構成要件的不明確,以達罪刑法定原則欲保護人民自由免於刑法過度干預的目的,人民亦能清楚地知法守法。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竊盜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論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 -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竊盜罪成立要件的問題,作者張世浩 這樣論述:

摘要我國地方議員依法可聘用公費助理,協助其執行問政工作,且各地方議會依法編列助理補助費支付其薪資,惟助理須有聘用之事實,方得據以申領。近年來,頻傳全國各地發生議員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之事件,因議員具公務員身分,如虛報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該罪於解釋及適用上,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尚未有穩定見解,被告一旦成立或不成立該罪,其所規定刑事責任,天差地別,似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又,系爭案件,於罪數認定及共同正犯之沒收未能充分評價,採取更精確判斷標準,褫奪公權一律強制宣告,似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和職業自由,另量刑上寬嚴不一,有欠合理等均有疑義。

再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其立法沿革,為動員戡亂時期臨迄今,其採重刑主義,實務上適用上為「罰得重,卻罰不到」,可思考貪瀆立法改造方向要「從重主義邁向一般預防」,從「罰得重」改成「罰得到」。本研究擬藉由蒐集地方議員之公費助理制度的沿革、相關函釋、作業規範及實際運作情形,參考學者專家所發表的文章、評論、學術研討會以及司法實務相關判決資料,探討地方議員虛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刑事責任,並聚焦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進一步深入分析,了解上開問題所在並釐清相關爭點,並對現行規範不備及闕漏部分提出修法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