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查出實價登入價格、格局平面圖和買賣資訊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哲源所指導 孔盈傑的 消費扣款法律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扣款、持卡人、特約商店、發卡機構、收單機構、財金公司、中央銀行、消費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常仁所指導 劉晏瑄的 論所謂「準詐欺罪」─以刑法第339條之2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不正方法、虛偽資料、刑法第339條之2、電腦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扣款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的問題,作者孔盈傑 這樣論述:

金融卡消費扣款為取代現金交易且便利迅速之新興電子支付工具,隨著時代的進步,消費扣款已從晶片金融卡及感應式金融卡等傳統卡片支付方式,演變至行動裝置亦可使用消費扣款,持卡人只要於發卡機構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透過發卡機構核發之金融卡即可於接受消費扣款之特約商店,憑金融卡及密碼支付交易款項;有收款需求之店家亦可於收單機構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申請成為消費扣款特約商店後,即可受理消費扣款收單業務。財金公司基於金融資訊系統架構下,提供金融卡消費扣款業務,其交易流程係由持卡人、特約商店、發卡機構、收單機構、財金公司及中央銀行等當事人所組成,本研究除釐清消費扣款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另加入相關作業規範及消費

爭議處理,藉由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釐清與確定,確保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論所謂「準詐欺罪」─以刑法第339條之2為中心

為了解決第一銀行金融卡密碼變更的問題,作者劉晏瑄 這樣論述:

「法律,係規範人類行為之科學,而刑法學,即是對人類社會之犯罪行為為規範評價的科學研究 」。本文之研究內容重點在於,剖析刑法第339條之2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本罪在實務上之適用,故在研究之方法上除了著重對在法學方法的解釋外更併重於實際案例的檢討,關於本文架構分述如下。(一)新法之立法模式源自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立法例而來,故先還原「詐欺罪」之基本構成要件,並同時探討機器能否陷於錯誤之爭點。又本罪在判斷上容易與「竊盜罪」產生混淆,故本文同時討論「竊盜罪」之基本構成要件。藉由討論詐欺罪與竊盜罪兩罪與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係的部分,可以一併釐清各該本罪的定位基礎,才能解決刑法第339

條之2的問題。此乃本文第貳章之重點所在。(二)又罪刑法定主義係刑法之重心所在,本罪之構成要件剖析,自應由刑法第339條之2的規定出發。然而,本罪之構成要件規定過於簡略,因此,在剖析構成要件之結構時,應再參酌關於學界與實務之見解、外國立法例等。如此,方則完整地建構出所有構成要件要素,才能為正確之解釋與適用,此處之研究方法重在於法學方法之解釋,透過各種解釋之可能,尋求最適切本條適用的定義,此為本文第參章之重心。(三)在完成本罪構成要件之剖析與解釋、本罪適用範圍之界定說明之後,本文第肆章之內容即在探討,本罪在我國實務上解釋適用情形,並檢討現行實務見解之妥當性。因此,此處之研究方法,除了運用前二章之解

釋學與方法論之外,還藉由修法前後大量的實務判決判例作分析跟比較,找出修法前後實務對於具體案例如何運用及解釋法條。並檢視我國現行實務上之刑事判決與刑法價值觀,以求其能與現代社會生活模式與一般人概念之緊密切合。(四)民國86年10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刑法修正案,於詐欺罪章增訂了第339條之2,亦即本罪之規定。然而在本罪之探討上,不得不將普通詐欺罪(第339條)、收費設備詐欺罪(第339條之1)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詐欺罪(第339條之3)等,一併比較研究。揆諸本罪之立法增訂係起因於不正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所涉及之構成要件評價爭議性極高,其所涉及之構成要件基本上多有以上解釋,於具體個案中究應如何選擇

適用,本屬不易,尤其在新增本罪後,上開各罪間所牽涉之區隔及評價選擇適用均有討論的必要。是故,本文第伍章之內容重點即在於諸罪間之比較研究與體系分析,期能就同一事實在刑法上作出一致之評價。(五)本文之最後一章,一方面歸納前開四章之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對於本罪未來之可能修正方向,進一步提出建議,而作為本文之結論,並進而對未來之財產犯罪體系與架構之修正作出準備。